Re: [苦惱] 小孩跟誰姓?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phaiphai (詩耀粉? 藥粉? Orz)時間13年前 (2013/02/15 03:27)推噓22(22推 0噓 64→)留言86則, 16人參與討論串12/13 (看更多)
※ 引述《asunaro ( )》之銘言:
: 1. 我覺得原文中女方的說法諸如「我家比較需要傳宗接代」的確很自我中心,
: 但是這跟她有沒有權利要求孩子的姓氏用抽籤來決定是兩回事。
: 2. 婚前先討論孩子姓氏當然比較好,
: 但也沒有規定一定得先討論才可以結婚不然就是一方(原文中是男方)被騙。
: 就像婚前先討論要跟誰住、要不要生小孩當然比較好,
: 但也沒有規定一定得先討論才可以結婚,一樣。
: 3. 但是「父母雙方無法決定姓氏時用抽籤決定」是法律規定的(民法親屬編1059條),
: 是已經爭來的權利,
: 如果我們認同法律是道德規範等等的最低標準,那至少請先守法吧。
: 自己不願守法而離婚的話,也不用再用其他理由怪罪另一方(原文中是女方)。
: 5. → altazimuth:我不是真的要捍衛什麼父系社會的既得利益,只是簡單地
: → altazimuth:認為要有一段平凡安樂的婚姻生活而已
: 但這裡所謂的「平凡安樂」是建立在父系社會的父權紅利要求女方放棄自身權利啊
: 這很顯然並不是原文中女方心目中的平凡安樂。
: 有些人就是認為自己的權利比只有一方感到平凡安樂的婚姻更重要呀。
: → altazimuth:女方在婚後可以有意見沒錯,但是也得接受不合已意的啊
: ?那為什麼不是男方接受不合己意呢?為什麼是預設女方要退讓?
要不是我現在是個睡不著的孕婦 真的會跟原原po al大說
這篇a大說的就很好了 請你把他看仔細
然後祝你們兩位幸福 不要彼此耽誤這樣
: 推 brillante:嘿,真相是怎樣很難說的哩。該不會是女方說跟誰姓沒關係 02/14 16:06
: → brillante:但另一方決定名字之類的吧。XD 02/14 16:06
: → brillante:又或是跟父姓沒關係,但南方不要以為這樣就是理所當然.. 02/14 16:07
: → brillante:說來說去a先生自己刪文了,我想他也不想討論了吧:) 02/14 16:08
不過他似乎還是很想討論 =.=
: → brillante:話說a先生你文中提的男方是真的有登記了嗎?登記才算喔 02/14 16:09
: → brillante:否則都還是婚前的哩。:) 02/14 16:09
: → brillante:那這樣就不違背你說的「婚前該討論」的本意了喔。 02/14 16:10
....正中紅心 好狠 XD 所以我誤會他們婚姻狀況?
....還有,到底是本人還是朋友 Orz 好亂!
: → jase1979:講到邏輯,某些母姓支持者這些人從母姓了沒 02/14 16:27
yes I am 但是你好無聊 跟你爭這個完全降低格調
: → jase1979:法是這樣定,但會鬧到用法決定,婚姻也差不多了 02/14 16:53
法是這樣定 如果連法都不遵守 ex:沒去登記 那連婚姻都不存在
: 推 altazimuth:顯然我的已經辦過婚禮的「未婚妻」認識這裡的某人了... 02/15 01:26
: → altazimuth:我沒有惡質到說 連法律上的權利都不懂 02/15 01:26
: → altazimuth:我只是覺得 如果提出要抽籤 或是 從母姓 只會讓家裡 02/15 01:27
: → altazimuth:觀念還無法接受新想法的 難以理解 徒增困擾而已 02/15 01:27
: → altazimuth:我所謂的不爭 的意思 是 這些事情如果不去革命 02/15 01:28
: → altazimuth:小孩子就算爭取到從母姓了 但未必會爭到雙方的幸福 02/15 01:28
: → altazimuth:如此而已,想不到之後會引起大家的論戰 02/15 01:28
: 推 altazimuth:whereislove,我知道你可能是女權主義者,但是我並沒有 02/15 01:31
: → altazimuth:你認為的極端「女人不要有太多意見 爭什麼爭啊」這樣 02/15 01:32
: → altazimuth:純粹只是說明有些事情可以有優先順位 不是啥可以爭的 02/15 01:32
: → altazimuth:都盡可能全拿吧 反正這是法律上的權利 02/15 01:33
: → altazimuth:我的意思已經濃縮到這樣了 無需要鬥爭成我是反女權者 02/15 01:33
: 推 altazimuth:要溝通也是可以,但我爸都七十歲了,脾氣很硬 02/15 01:40
: → altazimuth:與其冒著風險溝通這件事,不如讓這件事情順利一點吧 02/15 01:40
: → altazimuth:如果要革命的話,題材很多種,不會只有這個議題的 02/15 01:41
: 推 altazimuth:如果我今天角色互換了 我會想 我可以爭 但是我不會去爭 02/15 01:46
: → altazimuth:因為有很多事情的重要程度 大於 小孩子的姓 02/15 01:47
: → altazimuth:phaiphai請拿出證據 我沒有用到白目、自私 兩個詞喔 02/15 01:47
其實我會po這篇 也是因為我下午在你那篇刪文中
很仔細的看過你和其他板友的推文(參與不太多就是了)
你刪掉的那篇文 和你此時推文的態度完全不同
更早的二月初更說出了跟你刪掉的文章完全不同的事情
除非下午那是你所謂你朋友的案例 月初那篇才是你自己故事
否則不管是觀眾或是和你友爭論的板友
都是在被你誤導的狀況下 大家爭論的....是你腦內的小劇場?
我歸納的結論是
1.一定要父姓 沒得商量 抽籤也不行
關鍵句:家中僅有男方一人可以傳宗接代/
爸都七十歲了,脾氣很硬/
從父姓會遭遇到的阻力或質疑會較 還是就順著一般人的作法
(其實光這樣就可以吵翻天了 但是我部份認同"婚前沒講好 兩造都有責任"
這是每個家庭的狀況 所以不討論)
2.在父姓的前提下 女方的要求是 小孩子的命名權「由母親一人獨攬」
我真正覺得你不該的點在這裡。你在下午的文和推文中講得落落長:
女方把家庭幸福爭掉了,因為她認為自己認定的真理,
比家庭幸福來得重要多了,從父姓?這樣做豈不是要犧牲女方權益?
絕對不可!男方這樣的家庭是無法帶給她快樂的,於是就拋下男方走了。
男方認為,從父姓會遭遇到的阻力或質疑會比較少一點,還是就順著一般人的
作法,不要在自己的幸福上搞革命了,但女方認為她寧可捍衛自己認定的真理
雙方都認為「觀念不同,不相為謀」,但這世上每一對夫妻,真的都能在
觀念上全然相合或是相容嗎?
唉,有時候,不爭之人,比能爭、會爭之人,還有福多了。
你有提到女方對父姓這件事情並不堅持,轉而提出的要求(命名權)嗎?
沒有!你只有把婚姻無法繼續這件事情說成"女方把家庭幸福爭掉了"
以及"在自己的幸福上搞革命" "拋下男方走了"
最後再用個不爭之人有福的結論,暗自歸咎婚姻無法繼續起因於她愛爭
事實是大家跟你爭論的焦點都被你模糊、避重就輕掉了
她在父姓這件事上看起來是不堅持的(最多也只討論到抽籤)
那孩子命名權你就不能互相一下,也成就另一部份的"不爭之人有福多了"嗎?
你們的婚姻根本不是像你說的那樣失敗的吧?
(或說結束,或說還沒開始,我搞不清楚了)
是誰把家庭幸福爭掉了?
寶媽板超多媽媽對於被剝奪命名權很傷痛 =_+
那也算了,婚姻中本來就有很多意見、觀念不同的時候
但如果所有的事情都按照這個模式....
夫:父姓
妻:母姓
夫:不行
妻:法律規定可以抽籤
夫:去他x的o法律
妻:那不然名字讓我取
夫:妳這自私白目不識大體難搞的大小姐(al大你真不應該讓我回去看那篇文)
妳不懂得"不爭之人,比能爭、會爭之人,還有福多了"的道理嗎?
(後面好像還有爭不贏就要認命之類的,太離譜我模擬不下去)
真的,我除了傻眼還是傻眼啊!
如果所有婚前沒講好的事情到婚後都用這樣的模式溝通,
那她也只好塊陶是不是?
: → altazimuth:不是這個意思,我指的是,革命是需要破壞的,難道要 02/15 01:54
: → altazimuth:真的付出其他代價去換來小孩的從母姓嗎?這樣而已 02/15 01:55
: 推 altazimuth:我的意思是 法律認可可以爭沒錯,但爭了之後剩下什麼 02/15 01:57
: → altazimuth:是要去思考的 如果有人認為 為了一粒米 寧可丟掉整碗飯 02/15 01:57
: → altazimuth:真的也是選擇而已 小孩命名權 可以 我沒意見 02/15 01:58
你現在這麼說,但是你表現的可不是這樣
所以現在是你堅持父姓,對小孩命名權沒意見
但她還是不滿意?是這樣?是這樣嗎?
不要再騙人或模糊焦點或避重就輕喔 lol
: 推 altazimuth:phaiphai,希望你能夠用冷靜一點的態度來探討,如果 02/15 02:07
: → altazimuth:你想追打一篇情緒下的黑特文 現在的討論就會失焦了 02/15 02:07
問題不是那情緒下發言妥不妥,而是你看待整件事情前後的態度和方式啊。
革命是需要破壞的,每個人的價值觀不同,
每個人對不同的選擇願意付出的代價也不同
人類歷史上讓人付出生命、付出巨大代價的蠢事不勝枚舉
(我突然想到文革 XD)
過年文的熱潮才剛過,多的是夫家苛扣媳婦初二的回娘家權
只要一句我家傳統balabala就能打翻社會上一般的習慣風俗
初二這天回娘家到底多重要,
是跟男生好好相處、讓男方家長都可以喜歡->不爭有福?
還是要捍衛自己認定的真理,放棄這個不尊重人的婚姻?
我只是隨便做個類比,人生本來就充滿選擇,每件事在每個人心目中都有排序,
若是夫妻兩人對不同的排序衝突都要用這樣的態度,婚姻本來就無法繼續
婚姻無法持續下去,那也只能祝福對方幸福,總比互相耽誤彼此折磨好
但是你如果不能得到任何啟示,一味的認為錯不在你
而是她把幸福爭掉了,是婚姻板甚至民法親屬篇所害
那....祝你福大,找得到下一個"樂不爭"的對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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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是要跟我姓啊,而且我們沒有搞到離婚啊
真是莫名其妙!
但不管是我跟我媽姓,還是我孩子跟我姓,
我都不認為我在這件事情上,講話就比較佔理,可以比較大聲
我也不認為父姓的後代就沒有對此表達看法的空間(不論其主張是父姓或母姓)
所以老實說我覺得必須要母姓、孩子也跟母性才能表達意見的小學生吵架方式非常幼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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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ltazimuth:這裡是批鬥公婆及丈夫的版嗎?為何要把原本簡單的事情 02/14 11:12
→ altazimuth:提升成為可憐小女子與可惡的既得利益者之間的革命? 02/14 11:13
→ altazimuth:難道這樣子與人格格不入 幻想別人會對自己不利 所以要 02/14 11:14
→ altazimuth:奮起挑戰所有的"傳統的可能錯誤"觀念 就會幸福嗎? 02/14 11:14
→ altazimuth:跟誰姓、誰取名,我個人認為不會是凌駕於個人幸福之上 02/14 11:15
這就是y大和al大不斷的在強調(這不是暗示)的點
小孩子跟媽媽姓的結果 就是離婚/整組壞光光/破壞幸福
1.如果有個東西你死也不讓 即使離婚在所不惜
那又怎麼能怪跟你爭的對方死也要爭?
你以及你的家族,明明即使鬧到離婚也不讓
那他的重要性確實對你來說凌駕於個人幸福不是嗎?
此時要求對方不爭取這你覺得重要性很高的東西
以退讓來成就你所謂的個人幸福,這樣說得過去?
2.不要誤以為這東西很前衛,母姓根本只是另一種傳統--一種不一樣的傳統!
把這東西誤以為前衛,或是當作很標新立異,實在是少見多怪
我外公輩16個,阿公輩5個再傳1x個
親族姻親裡母姓雙姓各式各樣的"傳統"花招百見
這明明既不前衛、也不不是女權
3.幸不幸福,或說被犧牲掉的東西幸不幸福--根本和姓什麼沒關係
我很討厭在這時候說什麼我家蠻好的
但在父系四個小孩分別和爺爺奶奶姓(各兩個)的家庭裡
我們確實是不分彼此,甚至至今仍然三代同堂
(平常十幾個人一起吃飯,過年近三十個)
我和堂弟妹之間親不親,那是看大家緣份,不是你家我家or姓什麼
也有不同姓但很親的,也有同姓但很少來往的
我阿公和阿嬤公平到近乎苛求,除了家族墓地的土地持分外
所有財產,不管是從阿公那來的、阿嬤那來的、後來兩人帶著孩子掙來的
全部都不管姓啥、四個孩子分
孩子沒有你家的我家的,都我們的,掃墓也是浩浩蕩蕩一大家子兩邊都要去
父母的態度、長輩的觀念,這些都是生活的一部份
尊重要自己贏來,家庭要自己經營,這都是智慧
要選擇當沒有智慧的人,不管是:不善待不同姓的孩子/兄弟姊妹/後輩
或是對母姓的人指指點點,胸襟鳥屎大
都阻礙不了別人的幸福,也掩蓋不了自己不懂得如何得到幸福的笨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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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快忘記爭論的起點了
al大可以看看,其實這篇的起點就是婚前協議好的母姓二子/女
因為性別的緣故夫家想要推翻協議
(所以某部份來說,al大可以釋懷一點,婚前協議不是必然)
這東西有你想的那麼不重要、那麼雞毛蒜皮,也不會鬧到這樣
今天不願意退讓的不是只有尊夫人,也包括你自己
老實說我覺得女生很好哄的,看你會不會用對方式說話
我也看過岳父要求外孫要跟母姓,妻子(女兒)不甩的
當然也有女生想要孩子跟自己姓公婆不肯,丈夫支持然後成功的
婚姻是你們的,要怎麼說服對方把未來的幸福人生放在孩子姓什麼的順位前面
那是你們的協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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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可能的條件下盡量綜觀全局....那就只是單方面說法啊
尤其是前提不同的時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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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看不懂你們的溝通和目前的進度
我其實骨子裡很傳統的,如果像你說的,
你只是"誤會"她要蠻幹--其實並沒有(當然,你也沒有要蠻幹)
或是命名權此事"兩人都覺得可以商量"啥的
簡單的說,你們的婚姻如果還有轉機,那你這些都不要來對我解釋
多花腦筋去鋪陳你未來幸福的婚姻與人生比較重要
但是,身為一個懷胎38周的母親,我要說
母親對自己孩子的控制欲、獨佔欲真的非比尋常
不管是姓名決定,或是其他許多婚後需要溝痛的事情,
建議不但要多給尊重,也多點智慧去拿捏自己以及自己家族的退讓
而非用「至少要給雙方家長尊重感會圓滿些」 or
「不爭之人,比能爭、會爭之人,還有福多了。」
這類的好聽話,去要求對方退讓以成全你單方面的圓滿
※ 編輯: phaiphai 來自: 114.32.15.223 (02/15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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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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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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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2 之 13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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