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規範師生戀 不等於棒打鴛鴦
※ 引述《antishit (purity)》之銘言:
: ※ 引述《Stormy (彼德洛希卡)》之銘言:
: : 籃球隊長籃球隊員有沒有權力關係?公司主管與下屬有沒有權力關係?政府官員與
: : 一般民眾有沒有權力關係?
: : 以上的答案通通是肯定的,那是不是要立法禁止籃球隊長和籃球隊員、公司主管與
: : 下屬、政府官員與一般民眾之間的戀情或情慾關係?
: :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為什麼要專門立法來應對校園師生戀?
: : 對於這個法案,我的意見是:
: : 一、想法本身就充滿偏見,這偏見來自傳統認定老師與學生正規距離的認定。
: : 二、成效值得懷疑,大部分學校本來就反對師生戀,又怎樣?性侵害還是會發生,
: : 如果學校與學生之間沒有良好的溝通管道、如果學生不信任學校甚至不信任自
: : 己的父母、如果學生沒有足夠的性知識與自我保護技能。
: 我想「師生戀」和「隊長隊員戀」比較不同的是,
: 學生和老師因為年齡的距離,在身心的發展狀況比較不對等。
我在類比所著重的成份是「權力不對等」的面向,的確每一種關係之中存在著不同
背景資料的差異,以致於不能完全等同。
然而,年齡距離、身心發展差異所造成的不對等,在各種年齡、經驗不等的關係中
都存在;即使是相同年齡的關係,也可能含有來自個人歷練的差異,戀情老鳥對上
新手、企業主管對上初上大學的純情學生等,不也是同樣狀況?
: 其次,我認為「師生戀」和「性侵害的防治」之間的相關性並沒有那麼直接,
: 但是禁止「師生戀」應該是對老師說的,
: 意思是要老師不要越過師生與一般朋友關係的距離,
: 因為不管是否和學生有兩情相悅的情感牽扯或是身體關係,
: 在倫理上,在情感的健康發展上,
: 負面的效果比較大。
這的確是相當值得討論的話題(見下)。
: 倫理上,老師首先是教學的、道德模範的,其次才可能是朋友的。
不知道這是否有隱含師生戀是不符合道德規範的意義?
: 學校教育的本質是有目的性的,師生情誼的發展是私領域的,
: 而無論如何它的底線不能妨礙教學目的的進行。
這個基本命題我同意,但這個基本命題到底要透過何種實際措施來達成,則有待討
論。
: 「師生戀」有導致性徇私之虞,也許是假設了與學生有情愛關係的老師會比其他老師
: 更不公正;但我認為其實這只是問題的一部份。
這個部份我想我已經闡述過了,如果假定這樣就會造成不公,其實會衍生出更多更
荒謬且不合人性的校規設計。(不過,校規不合人性、缺乏效果也不是一天兩天的
事情了)
: 主要的原因應該是,師生因戀愛關係而產生的情慾衝動,
: 可能對教學行為造成負面的影響,例如無心上課、無心關注其他學生、
: 對學生的輔導行為與私人關係不易劃分等等。
誠然,你提出的疑慮是確實可能的。
然而,要防治、疏導這可能困境的方法,我個人不認為是透過「建議禁制師生戀」
、「立法禁止師生戀」來達成,理由可能講過,在此重述:
一、戀愛與情慾並非細緻的法規可控制的心理活動;無爭議為犯罪的性侵害、性騷
擾都沒有因為法律禁止而消失,而師生戀只是「道德上有爭議」(且這爭議來
自傳統上對老師角色的定位以及某種師院傳統延續的傳達,實際上不過是普通
的個人行為),這樣的法律無法阻止一般人(尤其是有意進行師生戀的人)對
情感或情慾的追求行為。
二、我國的感情教育總是充斥著「禁制」、「防止傷害」的主要目的,卻總是缺乏
對情慾、情感的主動討論與廣泛知識傳達,這樣的特色從中小學的健康教育到
大學的性教育都可看到。而以「禁止師生戀」來試圖防止校園性侵害與其他問
題,也是類似的思惟。是一種方便行事、卻未必有實質效果的方法。
三、感情做為一種個人活動,如憂慮其可能的負面效果,應針對其問題進行知識傳
達與觀念建立,而非便宜行事地直接禁止。舉例來說,不少學校為了方便管理
,會做出「禁止交男女朋友」的成文或不成文規定,這樣的規定對學生卻鮮少
有正面的影響,反而會造成學生與學校的疏遠、或減少學生發展正常異性互動
經驗之機會。
四、若以此理路可得到師生戀可禁止的結論,那具類似本質的各種戀情都應該連帶
禁止,包括上下屬戀情(校長能不能跟老師談戀愛?)、長幼戀情(大學生能
不能跟高一新生談戀愛?),如果後者具有其荒謬性,何以前者能成立?
在此必須強調的是,我絕非主張師生戀對學生身心發展的影響是絕對正面的,更不
是說學校應該對師生戀情或情慾探索(基本上真有此行為,可能已犯法了)採取放
任的態度。我主張的是,對於這種行為可能造成的影響,應該用教育與溝通來增進
了解,而非直接立法明文禁止。
: 這有點類似「心理治療師與病人能否戀愛?」的情況,
: 不鼓勵的原因主要是專業倫理考量。
我同意,然而這裡依舊可以討論的是:
一、心理治療師與病人之間的權力差距遠大於師生關係(我承認這是我的主觀認定
,也因此這可以再討論),且治療師與病人的互動場域幾乎全部是單獨的場合
,若有私人情感關係,對治療效果的影響是明顯而易見的。
二、在心理分析的領域,患者應與分析師有何種關係本來就是一直在討論的,有人
確實認為一定程度的情感關係可增進治療效果。另外,亦有人與患者最後成為
伴侶。或許你會認為這應該抨擊,但在不違法、兩情相悅的前提下,為何這不
能被祝幅?規範的本意是為了防治意外與傷害,若意外與傷害並未產生、就直
接去譴責一項極為自然的異性(或同性)互動行為,是否有點本末倒置?
: 其次,禁止「師生戀」能否減少校園性侵害案件的發生?
: 我不認為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是這兩者確實有相互影響的可能在。
: 一些性侵害的案件是臨時起意的,亦即大部分的時間一位老師
: 對學生不會有非份之想,但在偶然的情境裡卻有可能引發犯意。
: 禁止「師生戀」,若意味著有更多較明確的配套規定規範教師與學生
: 的相處距離、身體界線,那麼理論上是有可能減少這種案例的性侵害發生。
「教師性侵害學生」的情況已經被包含在各類性侵害的犯罪之中,如果法律真的能
產生效果,那現有的法律就已經把你所謂的效果用完了。
因為,不需要動用到教育部提議的法條,現在的教師有性侵害行為就已經是違法的
、可懲治的了。如果這樣都遏止不了教師的性侵害,憑什麼訴諸更小範圍的法律會
更有效果?
用一個比較荒謬的例子,殺人是有罪的,明定出「銀行搶犯謀殺行員禁制條例」有
什麼意義?
至於要明定相處距離、身體界線,我對此的態度是負面的,因為只能增加了師生互
動的障礙,還未必能產生什麼防治的效果。要防治性侵害,現在已經有法律可應付
,若認為現在性侵害防治法律不周全,也應該直接針對此修改。
: 至於另外一種可能由過多的不正常身體接觸、情感交流而發生的師生戀,
: 在某些家庭背景較弱勢(如單親、酗酒、家庭暴力)的青春期學生身上,
: 也有可能發生。
何謂不正常的身體接觸?
如果是造成侵害的接觸行為,直接訴諸性騷擾或性侵害即可,而教育者的責任應該
是即早讓學生了解自己的身體以及人我的權力分際。
過去的教育產生了許多到了社會還不懂得保護自己的「純情」學生,其思惟基礎與
性侵害防治法條還真是有夠像—簡單的禁制、缺乏增進學生情慾與身體了解的教育
計畫(而這跟師院、師範體系本來就保守的主流意識形態又是相關的),講難聽一
點,這根本是便宜行事的政策制定。
: 教師絕對有責任對格外需要幫助的學生付出更多心力關懷,
: 但是師生戀則完全是另外一回事。
: 教育愛和情慾文化高舉的師生戀既然從來就沒有關係,
: 那麼基於對學生整全受教權的考慮而排除師生戀自然也是專業倫理考慮下的決策。
我相信沒有人會認為師生戀是教育愛的其中一項。
專業倫理的大旗很醒目也確實重要,但實際上的配套法令應該要仔細擬定,更不該
將教師、學生的自主意志排除在外。
如果認為師生戀或造成學生整體受教權之影響就可以禁止師生戀,同理和老師有較
親密的私人情誼(非戀情)也應該禁止,和老師有親戚關係的學生禁止到該校就讀
以免影響他人權益,老師間不應該談戀愛以免私人事物帶進公領域影響學生受教權
…
這樣的推論不荒謬嗎?我覺得很荒謬。可是我看不出這樣的推論有什麼錯,一樣是
基於受教權益的考量、推出特定行為應當被禁止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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