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軟性與硬性藥物
雖然藥物跟同志議題關聯不大,但是荷蘭鴉片法中的List 2卻包含了極為
普遍的咖啡因(不拉K、不抽菸,你也可能會喝提神飲料吧!?),所以容我
再繼續貼相關的文章。
本篇翻譯WIKI有關荷蘭的鴉片法的文章。
荷蘭的鴉片法是軟性、硬性藥物分類主要的憑據;
了解此法案的始末,可以了解該國立法的脈絡。
如翻譯缺誤,仍各位友不吝指教。
原文:http://en.wikipedia.org/wiki/Opium_Law
翻譯如下:
鴉片法
鴉片法是荷蘭法律的一部份,此法涵蓋所有精神治療(psycholotropic)的
用藥。所有非精神治療且需要醫生處方的藥品則由規定在醫學法案(Medic-
ine Act)。
起源與歷史
1912年時,全球性的鴉片會議在海牙召開,制定了鴉片貿易的協定,此為
七年後荷蘭鴉片法的肇始。1919年,第一次鴉片法(即之後鴉片法的List 1)
被引入;1928年5月12日,第二鴉片法(鴉片法的List 2)被引入。制定第
一鴉片法是為了規範高成癮性藥物、濫用的藥物、或是生理有害的藥物。
就如其名,引介這些法規主要是為了規範鴉片買賣,而隨後管理不同的成
癮藥物,比如說嘛非、古柯鹼、海洛因、安非他命,以及幾十年後出現的
類安眠藥物(此藥被當作治療與娛樂用途)。
除了List 1與List 2的添加條文外,鴉片法沿用至1976年未曾改變。然而
在一波青年文化興起,此文化盤旋在精神藥物(如大麻、LSD)的使用、麻醉
藥品公開使用之後,政府需要變更法規,以適當地控管所有的藥物;此法
規需具備清楚的定義,用來區別:1.難以接受的成癮性、或是造成生理傷害
的藥物(硬藥) 2.可接受程度的成癮或生理傷害的藥物(軟藥)。1976年,這
些變革開始運作,而鴉片法包含了這些新的變革法案。在同一年,荷蘭政
府決定不起訴大麻與麻醉劑的交易者,這些交易者沒有販賣硬性藥物,沒
有廣告,他們只被允許攜帶某些數量的大麻或是麻醉劑。
1980年,上訴的決定被荷蘭政府廣為宣傳。很多人認為此決定也允許咖啡
店(Coffeeshop)裡的銷售(藥物)、而咖啡店就開始販賣大麻或是麻醉藥。
結果在八零與九零年代,咖啡屋的數量因此大增;也因此荷蘭政府需要立
新法來規範大麻(由咖啡屋私製)的販賣。1996年,鴉片法再次被修訂以包
含對咖啡屋的新規範。咖啡須遵守:
-不廣告(藥物)
-沒有硬性藥物
-未滿18歲不能進入
-一天內不得販售同一人5公克以上的大麻
-咖啡屋的大麻存量不能超過五百公克。
從1996年起,鴉片法就不再更新。此後仍有製作對咖啡屋的準則,但是並
不含蓋於鴉片法。
List 1 藥物
List 2 藥物(這兩項太多英文生字了,所以不翻譯 XD)
請參考原址:http://en.wikipedia.org/wiki/Opium_Law
醫學用途
雖然List 1的成分被官方定認定為硬性藥物,許多仍舊被合格醫師當成處
方用藥。例如,所有的鴉片類(opiods)的藥品都是List1的藥物,但是他
們通常被當作癌症病人、HIV病人、長期病的處方用藥。儘管拿鴉片類
(opiods)當處方的例子相當稀少,且恐造成誤用;此類藥只當成重症病患
的處方用藥。
dexamphetamine and methylphenidate此兩種興奮劑都被當成注意力缺乏
症(過動兒)與嗜睡症病患的處方,在鴉片法也被列為List 1的藥物。另一
方面,除了secobarbital,所有鎮定安眠藥(barbiturates)都是List 2的
藥物;然而這些藥都沒有拿來張作處方用藥。理論上,為了正確治療,一
位合格的醫生可以拿任何成分(List 1與List 2)當作病患的處方用藥,而
這些成分不能隨意取得,必須由指定的藥局指定藥局另外準備。
所有的具備List 1與List 2所列舉的處方箋(除了amobarbital, buprenor-
phine, butalbital, cathine, cyclobarbital, flunitrazepam, gluth-
ethimide, hemp, pentazocine and pentobarbital),都需要附上開處方
箋之人(醫生)、接受處方箋之人(病人),雙方的姓名、地址、電話等證明
信件。如果處方是用在動物身上,則需附上該主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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