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怎麼確定對方真的單身?

看板Boy-Girl (男女)作者 (Fly High)時間13年前 (2013/08/12 11:29), 編輯推噓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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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982條(結婚之形式要件):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 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自民國97年5月23日後,結婚改為登記婚,而不是儀式婚, 如果對方是民國97年5月23日後才離婚的話,只要看對方最新的戶 籍謄本的「記事欄」(這絕對不能是空白,一定要申請,不然就看不出 來過去的婚姻關係了),就知道是不是在法律上婚姻關係存續中……( 如果民國97年5月23日前離婚,又在民國97年5月23日前有公開結婚儀式 及有兩個證人而沒去戶政事務所登記的話,這樣子一樣無法從戶籍謄本 看出來是不是已經結婚了?這樣子在法律上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只是 沒去辦理結婚登記而已。) 不過新手一開始就越級打怪(年紀大一輪、離過婚有小孩),雙方 經驗值差異太大,一般是比較不建議這麼做的。(職場男上司把一堆職 場女下屬收納為後宮來玩弄的,也時有所聞。) 除了這個問題外,還得了解男方支付給前妻及小孩的膽養費及當初 離婚的原因(對方會不會說實話還是個問題?)日後如果結婚的繼承問 題等等…… 所以,除非男方條件非常好,或是女方哈男方哈的要死,否則一般 人對於這種客觀條件看起來不是甚好是連交往都不會交往的。 -- 1夫2妻 登記結婚 告贏公證結婚 自由時報 2013-5-28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名羅姓男子上演「一夫二妻」戲碼,除了 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 登記;雖然羅男大享齊人之福,但「公證婚比不上登記婚」,害得孫姓 女子淪為小三,被依妨害家庭判刑。 公開宴客遲未辦登記 民法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 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 前妻吃醋搶先辦登記 羅男89年與張姓妻子離婚,不過兩人仍與所生子女住在一起;99年間, 羅男以單身名義與孫女交往,100年3月17日在孫女親友祝福下,兩人到 台中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 辦理兩人再婚登記,羅男原瞞著前妻與孫女往來,暗享齊人之福,事情 曝光後,只好同意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還告妨害家庭 與張女登記結婚後,羅男告知孫女,他已與張女辦理再婚登記,孫女和 羅吵了一架,自述她非常心痛,說他們兩人公證結婚後,羅男常藉口要 照顧前妻、說前妻身體不好需人照顧,不能在此時拋棄她,說得有情有 義。 孫女說,知道羅與張女又重新登記結婚,她基於「女人何苦為難女人」 ,原準備與羅男分手。沒想到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獲台中市政府「父 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通知書,才發現羅男戶口多了一個未滿週歲的 男嬰,是同年3月30日孫女所生。 「其情可憫」緩刑2年 經以懷孕280天推算,孫女應是在100年6月後才受孕,也就是羅男與張女 又辦理結婚登記後,張女因此控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發現上情,認為 孫女其情可憫,判孫女兩月徒刑,但給予緩刑兩年。可上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242.150

08/12 11:34, , 1F
這男的好爛....~"~
08/12 11:34, 1F

08/12 11:37, , 2F
結果男生一直爽,卻沒人要告他
08/12 11:37, 2F
就只有法律上的配偶,才能對刑法通姦罪及相姦罪提出告訴。 但配偶可以只對小王或小三提出告訴,而不對另一半提出告訴。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08/12 11:39, , 3F
真的,根本莫名其妙....
08/12 11:39, 3F

08/12 11:43, , 4F
只能說,凡是遇到自稱善良得要照顧前任者,一定是劈腿者
08/12 11:43, 4F
離婚而繼續同居,這本來就很奇怪了。 有的甚至是為了某種原因而假離婚,例如:為了脫產。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42.150 (08/12 12:57)

08/12 13:01, , 5F
張女和羅男都很爛
08/12 13:01, 5F
我是覺得羅男很爛。 而孫女知道羅男與張女再次結婚後,就應該詢問專業人士相關法律 問題,不然就應該趕快分手,而不是再和羅男生下孩子。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36.3 (08/12 14:29)

08/13 00:47, , 6F
你舉的案例真的會覺得男的很OX
08/13 00:47, 6F
※ 編輯: ptt0219 來自: 111.249.217.36 (08/25 04:28)
文章代碼(AID): #1I25Qel6 (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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