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老婆請育嬰假半年,不帶小孩,還說要請一年
夫妻結婚本應互信,坦誠以告,先前即有判例,關於痼疾還是坦誠相對,
才能真的找到不論生老病死,都願意相守以終的另外一半。
若願意繼續走下去,另外一半是否能負荷「國家考試」或「養育小孩」的
責任而不致發病,最好的方式還是求諸於醫療,目前看來僵局在於育嬰假
的規劃與因此而爭吵的情境,若除此之外,太太的精神症狀尚可,建議你
尋求家庭諮商,兩造一起出席治療,較不會有誰要看醫生的問題;若是一
般時候就有狀況,在太太抗拒就醫時,可先電詢衛生局是否有心理諮詢等
資源,經由另外一個專業建議就醫,反彈比較不大;若是有自傷傷人之虞
,可先送精神科急診評估後續治療。
但若是走不下去,好聚好散也不失為是一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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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70年台上字第880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1 期 28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
第 47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516 頁 最
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505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997 條 ( 19.12.26 )
要旨:
查身心健康為一般人選擇配偶之重要條件,倘配偶之一方患有精神病,時
癒時發,必然影響婚姻生活,故在一般社會觀念上,應認有告知之義務,
如果被上訴人將此項婚姻成立前業已存在之痼疾隱瞞,致使上訴人誤信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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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精神正常,而與其結婚,即難謂上訴人非因被詐欺而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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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審編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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