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法國真的禁止女性在公共場合穿著遮蓋全 …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時間13年前 (2011/05/22 12:1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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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Mochida,因為我認為有澄清部分觀念的必要,沒有惡意。 我認為有回應的必要是因為, 憲法裡面有關平等權的保障,是台灣女性主義運動在法律的論述當中,很重要的一環, 例如透過大法官解釋宣告離婚親權原則上由父親取得的法律違憲,而後導致修法等。 然而,誠如自由和平等總被認為隱隱有衝突, 我國憲法的平等權和自由權之間可能的衝突, 也是要透過憲法平等權論述推動性別平等的人要注意的面向, 以我的理解,Mochida對於比例原則的理解,似有誤解,所以提出來和大家討論與分享 (比例原則就是大法官在看一個侵害自由權的法律有沒有違憲的核心審核標準)。 暫且不論法國立法背後真正的意旨為何,我們可以假想一個問題, 如果這確實是為了要保障伊斯蘭教女性的人身自由,那麼立法限制人民的自由, 有沒有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 Mochida認為有,因為他侵害了人民的自由,而且是用多數人的自由去換少數人的自由, 有違比例原則。 但比例原則其實不是一個人數上的考量。 那個比例不是人數比例,而是侵害的手段和侵害的目的之間成不成比例的問題。 更深入一點說,當我們在用比例原則的第一步,要想的是, 這個法律侵害了人民的「什麼權利」? 權利分很多種,言論自由、人身自由、宗教自由, 甚至可能包含受教自由、殺人的自由、違反交通規則的自由, 不只是在人民的法感情上,即使在憲法的眼中,各種權利也有高低之分。 而同一種自由,也有高低之分,例如言論自由分為政治性言論和商業性言論, 人身自由分為在馬路上不受紅綠燈拘束的自由,和不受國家司法機關羈押的自由等等。 所以,其實不是說侵害人民的自由,就可以說一個法律違憲或是有強烈違憲疑義, 我們第一步要具體地說「侵害了人民的什麼自由」, 有些權利本來就不在憲法保障範圍,有些則是憲法沒有給予很多的保障。 那這個案子裡面,法律侵害的是人民「穿面紗的權利」, 這樣的權利在我國憲法裡面並沒有明文保障 (這通常代表這權利不是憲法最重視的幾種權利之一), 一般可以被解釋到所謂的一般自由裡面, 各種一般自由的重要性就要看跟個人的自我實現與人性尊嚴的落實的關連程度, 我想一定穿面紗和個人實現有一定程度的關連,至於多高,就見仁見智了。 接下來下一步要想的是,這樣限制人民某種權利的手段,是要追求什麼目的? 當目的的正當性越高,這種法律合憲的可能性就越高。 如果本案是在保護「人身自由」的話就算只是少數人的人身自由, 也可能是很正當的目的。 其實我國憲法第8條的規定就是類此意旨,為了保障少數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 犧牲多數的司法人員羈押他、晚一點訊問他的權利,是憲法本身追求的價值。 再說一次,人數多少不是重要考量點,權利彼此之間的權衡才是, 人身自由太重要了,幾乎是其它基本權利的基礎, 所以為了保障少數人人身自由而犧牲多數人比較不重要的權利,是合憲的。 而在這個案子當中,另一個考量點是平等的追求, 以在我國來講,追求平等是個合憲、重要的目標, 在目的的審查上通常沒有什麼問題, 重點是於要能夠說明這個平等有多麼重要,為什麼即使犧牲了某某權利,也符合比例。 Mochida的論述,有一點危險的地方除了誤解比例原則以外, 是有區分女權與基本人權的可能。 然而,女權,或以我國憲法的用字是性別平等,本來就是我國重要基本人權的一環, 在所有與性別平等直接或間接有關的法律當中,這個法律是促進或危害性別平等, 本來就是釋憲者在作違憲審查時必須要考量的一環。 比例原則本來就是一種各種權利和價值衡量的場域, 女權是基本人權的一環,沒有什麼我比較重視基本人權甚於女權, 因為女權本來就和其它權利一樣,都屬於基本人權的一環, 只有可能說我認為性別平等在基本人權的譜系當中,比穿戴面紗的權利重要或不重要而已 至於法國的這個法律可能本來就不是要追求性別平等或是保障少數人的自由, 所以可能因為目的不合憲,而被宣告違憲,就是另外一個層次的問題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0.98

05/25 11:3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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