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6號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 (開始奮鬥)時間15年前 (2009/11/14 21:32), 編輯推噓5(5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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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念了點女性主義 目前碰了點法律 我想稍微解釋一下大法官的想法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這號解釋實在來得太突然了, : 以致於我還在個版確認我是不是解讀過快了, : 大概可以用我發現我可能中了兩百萬,我怕高興得太早,還要請人家幫忙確認這樣XDD : 好,恢復一點理性時,說說我看到這號解釋第一個覺得奇怪之處: : 為什麼是主要用平等權去講,而不是性自主權、工作權? 用平等權在我們眼裡似乎奇怪 但是在法律的世界 用平等權會比較恰當易懂(對法律人來說~) 例如 在法律的世界裡 "平等"代表:相同事務應為相同之處理 所以對大法官們來說 二人同為性交易 卻只罰一人 違反平等原則 跟你下面的敘述一樣 平等原則的使用 在法律裡是長這樣的... : 在平等權下面去講,確實很有可能變成娼嫖都罰是可以的,或是罰嫖不罰娼也不行。 : 雖然,間接歧視是有可能合理化罰嫖不罰娼。 : 插一個抱怨,我們大法官解釋真的很難理解耶, : 有時候看起來應該要用平等權解決的,他又把平等輕輕帶過, : 在這個看起來自由比平等限制還要根本的案子,他主力又放在平等,不談自由了。 這裡我的想法是 因為有牽涉到裁罰 所以罰多罰少 是與平等有關 至於自由權 工作權 不是完全無關 不過並不是本解釋探討的意旨喔! 由於本解釋是由地方法院的法官 在審判時覺得社會秩序維護法 殊難適用 (可能也覺得只罰一方違反平等原則吧) 於是聲請大法官解釋 所以~就如同今天大家看到的結果一樣 該法違憲而失效(因違反平等原則)! 至於性工作者的工作權跟自由權呢? 不是不重要 而是 不在本解釋的範圍裡啊 講白一點 地方法院的法官 並沒有問這一塊XD 所以.....大法官根本不會解釋到工作跟自由權啦! 但我們假設今天的情況 是法院依某某法律 處罰性工作者 並且命令她們日後不得從事此行業 如果有提出聲請的話 那大法官就有可能會解釋到工作權跟自由權的問題了 另外 大法官們是不會主動去解釋法律的 除非有事件發生 當然啦 法律如果有問題 還是立法機關自己清醒一點 自己改還比較快 大法官們是很忙的XD : 我目前只能解讀成,平等權是大法官最安全的路, : 或是最有可能獲得共識的路。 : 因為大剌剌地說販賣性合憲, : 這太刺激民眾觀感,甚至是某些大法官個人的道德觀了。 : 所以目前,這個運動策略是否成功,還值得觀察。 : 我十分高興獲得一個這個法律違憲的大法官解釋,從短暫的結果來看。 : 但是平等權的論述,確實沒有撐開性工作者權益足夠安心的道路, : 哪天行政機關高興,他兩個都罰,不是沒有可能合憲的, : 而這個時候,當大法官普遍不願意自打嘴巴或是推翻先例的時候, : 解釋文最後一段的論述,便可能成為反對力量最有用的武器。 : 那從個別大法官目前有發協同意見的,都可以看出他們反對任何有罰娼的措施, : 也有不少指明了從平等走根本不夠,重點在性自主。 : 我是有整理好的,要是有版友有興趣我再轉過來,或是直接去搜尋大法官解釋也可以:) 至於女性主義的部分 我很遺憾的認為 大法官們在這方面 未必能重視 或透徹了解到哪裡去 我很肯定他們在法學上的專業知識(大法官真的很辛苦啦) 但畢竟 他們都是男性 況且 他們從小身處的環境 法律也好 政治也好 讀書同伴 或指導教授 也都很難見到女性的蹤跡 遑論女性主義了 而且畢竟也是老人居多XD(沒有歧視意思 是指觀念上必然的會相對老舊) 這是沒辦法的事 是整個社會大環境 目前仍習慣相信有屌的人啊 就算是私人公司內部高層 都是這種生態啦...(我很悲觀XD) 依照這情況 他們能處處依照憲法賦予的 平等 工作 財產 自由等等權利來替人民思考 我就已經覺得很棒了 畢竟大法官解釋出來結果 目前也都不停的在為人民思考 保護普通人民啊 只要知道這個社會仍在進步中 即使有點緩慢 那也就夠了 希望有解釋到 如果不足還請幫忙補充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10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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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不同意性工作者的自由權和工作權不在本案解釋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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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從多號協同意書中就可以看出不少大法官認為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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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爭點,而非平等。這個意思是,如果以後娼嫖都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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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怎麼辦?BTW 本號解釋確實是由宜蘭地院的法官,因為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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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用這條法律處罰性工作者,而她們認為這個法律的處罰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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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所以才提釋憲的。補充一點,我國大法官其實有女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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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像許玉秀大法官這次的意見書就寫得十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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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在法律人眼中,平等不等於相等對待。這從釋字第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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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所衍生出來的那套平等公式便可以知道了。事實上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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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當中,平等權的操作比起自由權更另法律人頭疼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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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玉秀老師看到這篇會哭的XD她不但是生理女,過去也在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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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性別的釋字中表達了精彩的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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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感謝各位詳細閱讀 其次 我想解釋本案解釋範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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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是就666解釋內容而言 至於協同意見 跟不同意見書 對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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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法官的審判決定 都是不會有影響的 因為那不是大法官全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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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的意見 而僅是大法官 個人的意見 他們個人高興持相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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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見 高興寫多少意見書 如果沒有全體的表決同意 都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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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法效上的任何影響 不過學術界 或有人重視或唾棄 這都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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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學術自由 掀起討論風潮 對法律"或有"影響之可能 但需要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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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而知 不過至少 沒有出現在解釋主文中 就不能算"有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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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我不認為 他們有解釋到自由跟工作權 因為單就本解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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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看到釋憲聲請書,所以我不知道在你原文裡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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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解釋範圍內,是因為地方法院的法官沒有問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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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不符合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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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要面對的是"罰誰"的平等性 至於自由 工作權 由於法官沒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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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回到"本案解釋的範圍"這個問題來看,根據另外兩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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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意見書表示,就系爭規定的合憲性解釋的動作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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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爭規定是否涉及工作自由權,是可以在探討系爭規定之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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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性與否時,加以考慮的要素之一,是"可以"寫進多數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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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之中的論點,只是多數意見並不想採用這個論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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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也只能在意見書裡大書特書...但仍然並無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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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究竟一個釋憲案,是否必須"只針對"聲請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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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問題做回答? 還是說只要聲請書是為了提問該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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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憲性,大法官就"可以"以各種方式來檢視系爭規定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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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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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曉得是你搞錯別人問的問題,還是別人搞錯了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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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在解釋範圍內"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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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兩位網友宣稱兩位大法官的意見書中提到的工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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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之考量,表示了在此號釋憲中,"工作自由權"是"可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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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45 則推文
還有 1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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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真正理由,應該是"那不符合台灣當下的民情,而容易招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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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怨",不應該是"那不是本案解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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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的"那不在本案解釋的範圍內"的意思,就只是"本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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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文中沒有採取這個觀點",這只是重述ocean26所質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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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而沒有回應ocean26對這個事實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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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個直白的例子,有人宣稱"我吃過的西瓜都不甜,所以西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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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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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這個人的宣稱提出質疑:"世上還有很多甜的西瓜你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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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吃到,你不能說西瓜不是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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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時候如果有另一個人跳出來告訴我"那些甜的西瓜不在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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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過的西瓜裡面。" 並沒有回應我的質疑,只是重述了我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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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的事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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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那些甜的西瓜不在他吃過的西瓜裡"並不能回答,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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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他可以宣稱西瓜是不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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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厲害 在深夜還可以做這麼透徹的論述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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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其實並沒有打算要為這篇666解釋文 解釋什麼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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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ocean26的質疑 我可能沒法回答 畢竟我也不是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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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質疑喔,我只是單純就我對於大法官解釋的學習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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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我個人的想法。BTW大法官解釋的範圍並不限於聲請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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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大法官喜歡的話,也可以就重要關連的條文一起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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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大法官兩條途徑都可以採,取了其中一條不代表另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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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該採,事實上當平等權與自由權競合時,應該優先審查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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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沒定論,學說爭論不休。那目前大法官解釋是有些該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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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由權的,他用平等權審查,主要該用平等權的,他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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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審查。這是我質疑大法官老是試圖避開真正困難的議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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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我沒有質疑原PO啦~對大法官抱持質疑態度沒有關係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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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試圖釐清每個人的意思而已,因為看起來到後面的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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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沒有焦集,只剩下言辭上的不同意而已,這種討論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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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費力氣,那就先停下來把大家用的語辭的意義先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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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哲學的職業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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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大犀利 我也總覺得大法官切入角度總是與我們不大相同 不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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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不專業(怎麼可能?) 而是再我們眼裡就是繞過了真正的爭議 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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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看起來像是解決了 他們也就當作是完美的釋字了 所以我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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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多數的)大法官接觸到性別這塊的 不多 即使接觸到 也不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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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也好 至少他們做出的釋字 社會大眾就比較看得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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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他們必須就法律的角度去解決 至於女性主義的進步 目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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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還是需要靠學界的倡導推動 不然僅靠法律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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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實務的法律面 仍然要尊重他們的專業 至於理論學說 坦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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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仍悲觀地認為 別期待太多 至少這社會正在進步中 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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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感謝n大的細心+耐心閱讀 我覺得分析哲學很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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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A_h654X (Femi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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