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6號
※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這號解釋實在來得太突然了,
: 以致於我還在個版確認我是不是解讀過快了,
: 大概可以用我發現我可能中了兩百萬,我怕高興得太早,還要請人家幫忙確認這樣XDD
: 好,恢復一點理性時,說說我看到這號解釋第一個覺得奇怪之處:
: 為什麼是主要用平等權去講,而不是性自主權、工作權?
我覺得這點並沒有那麼難理解,首先性自主權不在憲法保障範圍,
憲法也沒有對此一權的概念,大法官只能釋憲不能立憲,
要從性自主權談合憲,可能要修憲法才行。
工作權的話,憲法中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不過用這條跟用平等權去解釋都沒去觸及「性」這個核心,
怎麼樣都可能在技術上用其他方式規避違憲可能,達到處罰效果。
: 在平等權下面去講,確實很有可能變成娼嫖都罰是可以的,或是罰嫖不罰娼也不行。
目前有鄭麗文跟黃淑英各有一修正案,沒人打算兩個一起罰,
鄭版主張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條文全部刪除,兩者都不罰,
黃版是罰嫖不罰娼。
不過黃淑英說「嫖客是經濟強勢的人,因為性需求可能衍生疾病傳染、人口販賣,
甚至性侵等,應由嫖客來擔負社會成本,應罰嫖不罰娼來降低嫖妓問題。」(蘋果報導)
早上看了很想砸報紙,叫黃淑英去看看廣大孤苦的勞動階層嫖客,不要只看到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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