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6號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 (當不成孩子王)時間15年前 (2009/11/07 08:22),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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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cean26 ()》之銘言: : 這號解釋實在來得太突然了, : 以致於我還在個版確認我是不是解讀過快了, : 大概可以用我發現我可能中了兩百萬,我怕高興得太早,還要請人家幫忙確認這樣XDD : 好,恢復一點理性時,說說我看到這號解釋第一個覺得奇怪之處: : 為什麼是主要用平等權去講,而不是性自主權、工作權? 我覺得這點並沒有那麼難理解,首先性自主權不在憲法保障範圍, 憲法也沒有對此一權的概念,大法官只能釋憲不能立憲, 要從性自主權談合憲,可能要修憲法才行。 工作權的話,憲法中有「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不過用這條跟用平等權去解釋都沒去觸及「性」這個核心, 怎麼樣都可能在技術上用其他方式規避違憲可能,達到處罰效果。 : 在平等權下面去講,確實很有可能變成娼嫖都罰是可以的,或是罰嫖不罰娼也不行。 目前有鄭麗文跟黃淑英各有一修正案,沒人打算兩個一起罰, 鄭版主張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條文全部刪除,兩者都不罰, 黃版是罰嫖不罰娼。 不過黃淑英說「嫖客是經濟強勢的人,因為性需求可能衍生疾病傳染、人口販賣, 甚至性侵等,應由嫖客來擔負社會成本,應罰嫖不罰娼來降低嫖妓問題。」(蘋果報導) 早上看了很想砸報紙,叫黃淑英去看看廣大孤苦的勞動階層嫖客,不要只看到夜店。 -- 影像、聲音、文字間的操弄 部落格 http://rekegiga.blogspot.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65.129

11/07 11:07, , 1F
關於第一點不能說的這麼快,請見我以下轉的意見書吧:D
11/07 11:07, 1F

11/08 23:11, , 2F
很難理解把性需求講成傳染疾病或性侵的想法
11/08 23:11,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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