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6號
這號解釋實在來得太突然了,
以致於我還在個版確認我是不是解讀過快了,
大概可以用我發現我可能中了兩百萬,我怕高興得太早,還要請人家幫忙確認這樣XDD
好,恢復一點理性時,說說我看到這號解釋第一個覺得奇怪之處:
為什麼是主要用平等權去講,而不是性自主權、工作權?
在平等權下面去講,確實很有可能變成娼嫖都罰是可以的,或是罰嫖不罰娼也不行。
雖然,間接歧視是有可能合理化罰嫖不罰娼。
插一個抱怨,我們大法官解釋真的很難理解耶,
有時候看起來應該要用平等權解決的,他又把平等輕輕帶過,
在這個看起來自由比平等限制還要根本的案子,他主力又放在平等,不談自由了。
我目前只能解讀成,平等權是大法官最安全的路,
或是最有可能獲得共識的路。
因為大剌剌地說販賣性合憲,
這太刺激民眾觀感,甚至是某些大法官個人的道德觀了。
所以目前,這個運動策略是否成功,還值得觀察。
我十分高興獲得一個這個法律違憲的大法官解釋,從短暫的結果來看。
但是平等權的論述,確實沒有撐開性工作者權益足夠安心的道路,
哪天行政機關高興,他兩個都罰,不是沒有可能合憲的,
而這個時候,當大法官普遍不願意自打嘴巴或是推翻先例的時候,
解釋文最後一段的論述,便可能成為反對力量最有用的武器。
那從個別大法官目前有發協同意見的,都可以看出他們反對任何有罰娼的措施,
也有不少指明了從平等走根本不夠,重點在性自主。
我是有整理好的,要是有版友有興趣我再轉過來,或是直接去搜尋大法官解釋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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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無論如何,還是向走在爭取妓權的每一位姊妹舉杯致敬
(有性別意識的生理男也被我的姊妹一詞包含,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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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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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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