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罵管碧玲醜女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nominalism (諾米諾主義)時間15年前 (2009/06/25 03:15)推噓14(14推 0噓 40→)留言54則, 9人參與討論串2/8 (看更多)
: → nominalism:事實是,當一個人既不是公認的醜,也不是公認的美,這
: → nominalism:樣的判決對這個人顯然就造成了困擾。
: → nominalism:因為無論這個判決在法律上表達的意義是什麼,對於多數
: → nominalism:不懂法律的大眾而言,這似乎是一個公權力對當事人長得
: → nominalism:醜的一種認證。 :)
: → mickey0223w:判有罪 就變成是一個公權力對當事人長得美的認證囉:)
: 推 reke:說實在我覺得這檔子事不該由法律去管 但是告下去法官不能不判
想到以往我的長推文給多數板的板友帶來困擾,在預期我可能又會推文推
太長的考量下,我還是直接回文以避免可能的麻煩。(雖然這有點違背我
的習慣,不過有時候妥協是一件重要的事)
如我說的「對於多數不懂法律的大眾而言」。
不,我並不認為法院的判決可以當成是公權力對於美醜的認證,但不可否
認的,這是一個可預期的後果。畢竟我們馬上就看到一個關於「美女只會
覺得啼笑皆非,而醜女卻會受不了覺得吃虧」的評語不是嗎?
我不清楚管碧玲(及其律師)是用什麼條文起訴,我對法律也不熟,最常
見的也適用的大概就是涉及誹謗吧。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邱毅的行為滿足了「意圖散布於眾」,也滿足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
無關」的條件,因此法官的「認為」,應該是關於「指摘或傳述足以毁損
他人名譽之事」這個部分的疑慮。
一個人的相貌如何當然是主觀感受,與人格地位高低的評價當然也無關,
(但說人很醜的人,是否企圖使用這種對外貌的批評來滿足對其人格批評
的欲望則是我們不得而知的)但顯然足以「毁損他人名譽」。有誰能夠否
認在常理的考量之下,一個人的相貌如何確實關乎其名譽?
有多少人在「禮貌」的考慮之下不會當眾指稱一個人醜陋,除非這個被指
稱的人毫無社會地位,毫無值得他人「尊重」的特質,才可能讓人真的可
以無謂禮儀地指人醜陋?正是因為說人醜陋是對他人名譽、自尊、人格的
毁損,我們才會基於「禮貌」,即使真心地覺得一個人醜,也不會當眾批
評不留台階。
當然,我在這裡的法律意見其實沒有參考價值,因為我可能完全誤解這場
訴訟真正關心的核心問題在哪裡,我可能甚至引用了錯誤的法律。但值得
注意的是,會聽到或看到這則新聞的大部分的人,其實都跟我一樣對法律
,對這個事件在法律上所代表的意義並不了解。
那麼,當我們聽見新聞告訴我們,今天法院裁定邱毅公開說管碧玲長相醜
陋是一個沒有問題的行為,我們透過新聞所得到的訊息到底是什麼?如果
大部分的人都沒有辦法靜下心來好好思考這件事背後的種種可能,最直接
傳遞給人的訊息到底是什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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