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夫妻資產分配
「按民法第1017條第2項規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
後財產。其立法理由係以該孳息如係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其增值難認他方配偶未予協力
,宜視為婚後財產,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為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以保障他方
配偶之權益。且婚前財產縱係無償取得,其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孳息,仍視為婚後財產
。而夫妻之一方結婚後,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於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孳息,實亦有他方配偶對家庭及其財
產整體予以協力之貢獻,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後無償取得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
生之孳息,亦應類推適用上開第1017條第2項規定,視為婚後財產。」最高法院 106 年度
台上 字第1837 號裁定。
☆給原波:
其實你的想法沒錯,法律見解也是站在你這邊的,至於法律見解是否對錯,這個很難用短
短幾句話就解釋清楚。所以可能有人覺得奇怪,為什麼是贈與財產的孳息也要做為婚後財
產與家庭共享,但事實上法院實務見解就是這樣。
我只能說,原波是個對另一半很大方的人,也是個很努力工作的人,很可惜,世界上大部
分的人都不是這樣,自私的人終究是佔多數。
能夠不用工作就可以領接近30000元薪資,還不用另外支付生活費,小孩撫養費,甚至最
辛苦的時候還有娘家贊助的24H保姆可以支援,現在又多了每年70萬可以放進口袋完全不
用拿出來分享的零用錢,我只能說原波老公真是命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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