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 (aloba)時間18年前 (2007/07/17 18:10), 編輯推噓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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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不一樣的東西,得用不一樣的稱呼吧? : : 您認為遛鳥俠願賭服輸的行為,和公車癡漢的行為可以等化嗎? : : 遛鳥只是行為,他背後有各種動機,但如果論者主張『人有裸露的自由』。 : 那我請問你, : 「女人有上空的自由」跟「人有裸露的自由」又可以等化嗎? 不可等化。除非原PO自己就意圖連結。 : 如果僅僅是追求「女性與男性同樣享有上空的自由」, : 這干「男性追求下空的自由」什麼關係呢? 當然有關係阿?原PO的文章有這樣的論述: 『爭取女人的上空權,是要求讓女人擁有一項「權利」,而所謂 「權利」其其實就是「自由」,我的財產權,即是讓我有自由處 理我的財產,我可以收在家裡的保險箱,我也可以拿到大街上看到 人就給...』 明顯的這一段,就已經將女人上空權與自由連結在一起啦。 若把裸露類比於自由,難道自由還分男性女性? 女人可以以自由為理由替上空正當化,暴露狂當然當然也可以; 這就是矛盾處。 自由是天賦人權,裸露不是。 所以要求人們以對待自由的態度來對待裸露,並不合理。 ,我只是指出這一點而已。 : 如果女性並未要求下空權,為什麼僅僅要求上空權, : 就可以(你宣稱的)邏輯上導致男性也應該要求下空權? : 這之間的邏輯關係你可以展示給我看嗎? : 至少我看不出來。 應該有回答您的問題了。 : : 則暴露狂只要動機是『想要展現』而非『意圖侵犯』,就應該受到主 : : 張上空者的聲援,最少,他們的理念是一致的。 : 一致嗎? : 女性上空權的訴求並非「我若僅想展現而非意圖侵犯」, : 而是「男性上空不被視為亂紀,何以女性上空則是亂紀」, : 其訴求是「平等要求」,而不是「自由要求」。 原文寫的是自由,您訴求平等,那另外討論吧。 我針對的是自由。 : : 而遛鳥俠乃單一事件, : : 單一事件的討論與除罪化是有差別的。 : : 請問該研究室是否贊成所有男人可以在公眾場合遛鳥呢? : : 小弟不才,在GOOGLE研究室裡找不到這樣的主張,懇請惠賜出處。 : 請問該研究室是否贊成所有女人可以在公眾場合露陰蒂呢? : 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在支持女性上空的同時, : 若不支持男性露鳥,就有邏輯問題? : 邏輯問題在哪裡? 某團體『聲援楊儒門』,代表某團體支持『炸彈除罪化』? 某團體『聲援遛鳥俠』,歹表某團體支持『遛鳥除罪化』? : : MP3或 Blog 到目前為止,跟我們的討論沾不上邊。 : : 或者您可以試著補上之間的邏輯與推論。 : : 我所謂的改變,就是指:『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遛鳥即是侵犯』 : : 這個說法已經見諸於網友的回應,也已經遭受質疑。 : 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上空也是自由。改變在哪裡? : 男人蹓鳥違法,女人露陰蒂也違法,改變又在哪裡? 不是吧? 『推 roach0:男性蹓鳥通常帶有侵犯、威脅的不良意圖』 這個預設,就是立場的改變。 同樣是裸露的行為,去推論『男性動機就是侵犯,女性動機就是展露』 這不是跳躍是啥? 明明就是接受度的問題,為啥性別不同,就假設男人想要侵犯人? 還有您違法的申論我已經忽略了,法律不是根據露不露來 決定違不違法的。 : 而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露鳥」是侵犯, : 這個改變是對「性質不同之行為」的改變, : 還是對「性質相同之行為」的改變? : 如果是「性質相同之行為」, : 你能不能試論之,女人「上空」跟男人「露鳥」的性質同在哪裡? 請注意喔,暴露狂通常不等於強暴犯。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39/39-05.htm 『這類患者大多迅速離去,事後又變回正常人』 撇開少部分的特例,許多暴露狂追求的是自我滿足, 不管是性快感或是心理滿足。 您要不要說說看,女性上空的動機是啥? 如果女生上空是『想要被欣賞』,是合理的。 那暴露狂露鳥想要被欣賞又有啥不對? 問題就是,大部分支持上空的原因,也可以拿來支持暴露狂。 這也是妳文中主張應該支持的原因,不是嗎? : 如果僅是對「性質不同之行為」有不同的判斷, : 那這樣的判斷就是伴隨著「行為性質的改變」而產生的不是嗎? 不,我談論的是『性質相同的行為』,不應因性別,就擅行推斷其動機不同。 : : 您要試圖說明這樣的主張沒有理念上的跳躍嗎? : 哪裡有理念上的跳躍呢? : : 我想概念被悄悄的置換了。 : : 網友之前回應是: : : 『把習俗跟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 : 此申論明顯的是質疑在討論此課題時,法律與習俗不應連結, : : 或者此課題法律與習俗並不相合。 : : 而你的說法是:『此問題的確根源於保護風俗的法律,只是保護範圍可以討論』 : : 我看不出兩個誇號內的言論是同一主張。 : 與其說你的概念被悄悄置換了, : 不如說reke的概念先被你悄悄置換了吧? : 「把習俗和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 這個宣稱等同於「法律必須和習俗脫鉤」嗎? : 請你告訴我它們是怎麼「等同」的? 『....綁定是說不通的』,不綁定不就是拖鉤嗎? 事實上在這個地方,風俗和法律就是緊緊綁在一起的阿, 妨礙風化罪不跟『風俗文化』相綁,那要跟什麼綁? : 又或者,前者在邏輯上必然蘊含後者嗎? : 如果你認為是,也請你告訴我為什麼是。 我想:『不綁定』和『脫鉤』,並沒有什麼岐異才是吧? : 畢竟「把習俗和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 : 僅僅宣稱「習俗和法律不該無條件的相等」, : 而「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 也僅僅是宣稱「法律的規定有時會與習俗衝突」, : 這兩句話的連言也不會導致它邏輯上必然蘊含: : 「法律應該與習俗脫鉤」這個結論。 如果原PO寫的是:『法律不等同風俗』,那就沒啥好爭議的。 事實上,我也從未主張法律就是風俗,您可以一再看到: 『法律是目前社會共識的最大公約束,因此....』 『妨害風化罪』,當然跟風俗文化緊緊相連, 原文舉例如MP3 Blog等等,那是智財權判定,跟風俗文化有何干係? 兩個例子明顯的不對等不是嗎? : 而你在上文直接將reke的立場置換成「法律應與習俗脫鉤」, : 並反駁說「習俗是法律的隱性基礎,因此不可能脫鉤」, : 豈不是你在悄悄置換reke的概念? : 還是你願意把該二命題之間的邏輯蘊含關係展示一下? 我想,同一句話: 『把習俗和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我反對的是前半段,在這個CASE上,這兩件事就是緊緊綁在一起。 您反駁的是後半段,這部分我並沒有任何的批判。 法律那麼多,習俗那麼多,當然可能有矛盾處。 但如果 R 網友想以此理由反駁 234,那就應該指出目前上空已經為 社會風俗所接受,而法令落伍云云。 既然沒有論述與舉證,我是直接忽略不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7.168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8:56)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02)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06)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09)

07/17 19:25, , 1F
你們的討論都好"形而上"噢!女人上空的動機?!
07/17 19:25, 1F

07/17 19:26, , 2F
在台灣連在公共場所哺乳都會遭受到異樣眼光了
07/17 19:26, 2F

07/17 19:26, , 3F
還奢談什麼展現乳房豐美之類的議題?
07/17 19:26, 3F

07/17 19:27, , 4F
露鳥還是露乳真的有什麼好爭的嗎
07/17 19:27, 4F

07/17 19:28, , 5F
談什麼自由平等, 還不就是文字上的爭辯罷了
07/17 19:28,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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