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不一樣的東西,得用不一樣的稱呼吧?
: : 您認為遛鳥俠願賭服輸的行為,和公車癡漢的行為可以等化嗎?
: : 遛鳥只是行為,他背後有各種動機,但如果論者主張『人有裸露的自由』。
: 那我請問你,
: 「女人有上空的自由」跟「人有裸露的自由」又可以等化嗎?
不可等化。除非原PO自己就意圖連結。
: 如果僅僅是追求「女性與男性同樣享有上空的自由」,
: 這干「男性追求下空的自由」什麼關係呢?
當然有關係阿?原PO的文章有這樣的論述:
『爭取女人的上空權,是要求讓女人擁有一項「權利」,而所謂
「權利」其其實就是「自由」,我的財產權,即是讓我有自由處
理我的財產,我可以收在家裡的保險箱,我也可以拿到大街上看到
人就給...』
明顯的這一段,就已經將女人上空權與自由連結在一起啦。
若把裸露類比於自由,難道自由還分男性女性?
女人可以以自由為理由替上空正當化,暴露狂當然當然也可以;
這就是矛盾處。
自由是天賦人權,裸露不是。
所以要求人們以對待自由的態度來對待裸露,並不合理。
,我只是指出這一點而已。
: 如果女性並未要求下空權,為什麼僅僅要求上空權,
: 就可以(你宣稱的)邏輯上導致男性也應該要求下空權?
: 這之間的邏輯關係你可以展示給我看嗎?
: 至少我看不出來。
應該有回答您的問題了。
: : 則暴露狂只要動機是『想要展現』而非『意圖侵犯』,就應該受到主
: : 張上空者的聲援,最少,他們的理念是一致的。
: 一致嗎?
: 女性上空權的訴求並非「我若僅想展現而非意圖侵犯」,
: 而是「男性上空不被視為亂紀,何以女性上空則是亂紀」,
: 其訴求是「平等要求」,而不是「自由要求」。
原文寫的是自由,您訴求平等,那另外討論吧。
我針對的是自由。
: : 而遛鳥俠乃單一事件,
: : 單一事件的討論與除罪化是有差別的。
: : 請問該研究室是否贊成所有男人可以在公眾場合遛鳥呢?
: : 小弟不才,在GOOGLE研究室裡找不到這樣的主張,懇請惠賜出處。
: 請問該研究室是否贊成所有女人可以在公眾場合露陰蒂呢?
: 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在支持女性上空的同時,
: 若不支持男性露鳥,就有邏輯問題?
: 邏輯問題在哪裡?
某團體『聲援楊儒門』,代表某團體支持『炸彈除罪化』?
某團體『聲援遛鳥俠』,歹表某團體支持『遛鳥除罪化』?
: : MP3或 Blog 到目前為止,跟我們的討論沾不上邊。
: : 或者您可以試著補上之間的邏輯與推論。
: : 我所謂的改變,就是指:『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遛鳥即是侵犯』
: : 這個說法已經見諸於網友的回應,也已經遭受質疑。
: 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上空也是自由。改變在哪裡?
: 男人蹓鳥違法,女人露陰蒂也違法,改變又在哪裡?
不是吧?
『推 roach0:男性蹓鳥通常帶有侵犯、威脅的不良意圖』
這個預設,就是立場的改變。
同樣是裸露的行為,去推論『男性動機就是侵犯,女性動機就是展露』
這不是跳躍是啥?
明明就是接受度的問題,為啥性別不同,就假設男人想要侵犯人?
還有您違法的申論我已經忽略了,法律不是根據露不露來
決定違不違法的。
: 而女人「上空」是自由,男人「露鳥」是侵犯,
: 這個改變是對「性質不同之行為」的改變,
: 還是對「性質相同之行為」的改變?
: 如果是「性質相同之行為」,
: 你能不能試論之,女人「上空」跟男人「露鳥」的性質同在哪裡?
請注意喔,暴露狂通常不等於強暴犯。
http://www.nhu.edu.tw/~society/e-j/39/39-05.htm
『這類患者大多迅速離去,事後又變回正常人』
撇開少部分的特例,許多暴露狂追求的是自我滿足,
不管是性快感或是心理滿足。
您要不要說說看,女性上空的動機是啥?
如果女生上空是『想要被欣賞』,是合理的。
那暴露狂露鳥想要被欣賞又有啥不對?
問題就是,大部分支持上空的原因,也可以拿來支持暴露狂。
這也是妳文中主張應該支持的原因,不是嗎?
: 如果僅是對「性質不同之行為」有不同的判斷,
: 那這樣的判斷就是伴隨著「行為性質的改變」而產生的不是嗎?
不,我談論的是『性質相同的行為』,不應因性別,就擅行推斷其動機不同。
: : 您要試圖說明這樣的主張沒有理念上的跳躍嗎?
: 哪裡有理念上的跳躍呢?
: : 我想概念被悄悄的置換了。
: : 網友之前回應是:
: : 『把習俗跟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 : 此申論明顯的是質疑在討論此課題時,法律與習俗不應連結,
: : 或者此課題法律與習俗並不相合。
: : 而你的說法是:『此問題的確根源於保護風俗的法律,只是保護範圍可以討論』
: : 我看不出兩個誇號內的言論是同一主張。
: 與其說你的概念被悄悄置換了,
: 不如說reke的概念先被你悄悄置換了吧?
: 「把習俗和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 這個宣稱等同於「法律必須和習俗脫鉤」嗎?
: 請你告訴我它們是怎麼「等同」的?
『....綁定是說不通的』,不綁定不就是拖鉤嗎?
事實上在這個地方,風俗和法律就是緊緊綁在一起的阿,
妨礙風化罪不跟『風俗文化』相綁,那要跟什麼綁?
: 又或者,前者在邏輯上必然蘊含後者嗎?
: 如果你認為是,也請你告訴我為什麼是。
我想:『不綁定』和『脫鉤』,並沒有什麼岐異才是吧?
: 畢竟「把習俗和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
: 僅僅宣稱「習俗和法律不該無條件的相等」,
: 而「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 也僅僅是宣稱「法律的規定有時會與習俗衝突」,
: 這兩句話的連言也不會導致它邏輯上必然蘊含:
: 「法律應該與習俗脫鉤」這個結論。
如果原PO寫的是:『法律不等同風俗』,那就沒啥好爭議的。
事實上,我也從未主張法律就是風俗,您可以一再看到:
『法律是目前社會共識的最大公約束,因此....』
『妨害風化罪』,當然跟風俗文化緊緊相連,
原文舉例如MP3 Blog等等,那是智財權判定,跟風俗文化有何干係?
兩個例子明顯的不對等不是嗎?
: 而你在上文直接將reke的立場置換成「法律應與習俗脫鉤」,
: 並反駁說「習俗是法律的隱性基礎,因此不可能脫鉤」,
: 豈不是你在悄悄置換reke的概念?
: 還是你願意把該二命題之間的邏輯蘊含關係展示一下?
我想,同一句話:
『把習俗和法律這樣綁定是說不通的,很多情況下法律與習俗並不同調』
我反對的是前半段,在這個CASE上,這兩件事就是緊緊綁在一起。
您反駁的是後半段,這部分我並沒有任何的批判。
法律那麼多,習俗那麼多,當然可能有矛盾處。
但如果 R 網友想以此理由反駁 234,那就應該指出目前上空已經為
社會風俗所接受,而法令落伍云云。
既然沒有論述與舉證,我是直接忽略不看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7.168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8:56)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02)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06)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09)
推
07/17 19:25, , 1F
07/17 19:25, 1F
→
07/17 19:26, , 2F
07/17 19:26, 2F
→
07/17 19:26, , 3F
07/17 19:26, 3F
→
07/17 19:27, , 4F
07/17 19:27, 4F
→
07/17 19:28, , 5F
07/17 19:28, 5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Feminism 近期熱門文章
PTT兩性男女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