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外象的平等/實質的平等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 (aloba)時間18年前 (2007/07/17 18:4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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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ominalism (コロッケを食べたい)》之銘言: : ※ 引述《aloba (aloba)》之銘言: : : 暴露罪的法條是刑法234條: : :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 : : 元以下罰金。 : : 這條法條的編目是:妨礙『風化』罪。 : : 討論除罪化,就不能離開法條。 : : 法條既然連名字都寫出是『風俗文化』,那又如何能夠把這個議題 : : 和風俗拖鉤呢? : : 所以我才主張,這個問題就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罷了, : : 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 怕引起誤會,我再解釋得更清楚一點。 : 你說「這個問題就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罷了, :    本身沒有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 首先,這個法條是刑法, : 而刑法就是對個人行為的禁止, : 簡單說,就是對最行動自由的限制。 : 自由不是不可以限制的, : 當一個人的自由行為(可能)會與他人的自由發生衝突時, : 就有某一方(或雙方)的自由需要受到限制, 謝謝您的解釋,讓議題更清楚了。對於以上的發言我同意。 我所反駁的也正是根據這樣的基礎: 『自由是天賦人權,除非侵犯到別人的人權,否則不應受限』 這是基本人權的特性對吧? 然而『公然裸露』卻不一樣,他是社會風俗所定義,所給予的權力。 妳要私底下怎麼露都可以,但走出家門,公開場合怎麼露,社會是 有規範的,不是『沒傷到人』就可以。 自由乃基本人權,天生男女平等,人皆而有之。 然而公然裸露呢?天生就是男女不同的例子。 女人有乳房可露,男人有嗎?可別說男人的胸部跟女人一樣大(請放過特例吧) 男人在火車站裸奔,跟女生在火車站裸奔, 一模一樣的行為,同樣以展示身體當理由, 到法庭上,法官判刑心證會完全一樣嗎?刑度會一樣嗎? 所以這自由與裸露,目前是無法等而同之的。 美國敢要求中共自由人權,美國敢干涉阿拉伯國家的穿衣方式嗎? 自由是天賦的,所以不礙到人,就不該限制。 裸露卻不能套用這樣的邏輯,不礙到人是一回事,社會不接受就是不接受。 綜合以上總總,人權與自由是普世價值,上空是嗎? 如果不是,那如何能援用對自由的論述,來說明上空的正當性呢? : 而究竟是誰的自由該受限制,或者雙方應該受到多少程度的限制, : 這就必須衡量兩者的輕重緩急,也就是所謂的比例原則。 : 因此只要這個法條是刑法的法條, : 它就不可能與「自由」上的正當性無關。 : 既然它與自由上的正當性不可能無關, : 檢討究竟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較值得受到保護, : 還是「個人裸露身體的自由」較值得受到保護, : 就會是一個必須要理性面對與討論的問題, : 而不是僅僅說一句:「這只是社會文化接受度的問題」就放它去。 : 否則,我不禁好奇,有什麼透過法律對風俗的修正, : 「不僅僅」是社會文化的接受度問題,而包含了自由上的正當性問題? : 纏小腳的廢除為什麼牽涉到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您舉了很多例子,我無法一一回復,我僅對第一個纏小腳來回答。 事實上,纏小腳剛好是『透過法律對風俗的修正』的一個反例, 第一個立法反小腳的是: ----------------------------------------------------------------------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C%A0%E8%B6%B3 ...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發裹足」。 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 但是效果不大,所謂男降女不降,而婦女纏足比以前更甚。 ^^^^^^^^^^^^^^ 清人入關以後,對漢族男性及女性的身體都視圖加以控制,男性 要薙髮,女性要禁止纏足,前者在清政府的強力推行下達成成功 ,但禁纏足卻未能奏效,因此在清代,纏足常被認為是對抗滿人 意識的一種表現。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首先開始推行反纏足,但最後未能成功。 .....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卻在家鄉受到很大排擠。 .....辛亥革命後,中國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 到內陸地區。 ---------------------------------------------------------------------- 與您說的剛好相反,當初禁小腳的人,根本不是主張啥『男女平等』。 而真正要成功,也不是靠啥『法律修正風俗』, 而是社會先改變習俗,而後法律跟進。 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制訂的刑法,也無一字提及纏足, 根本不是啥用法律修正民俗,也沒有啥自由上的正當性。 所以我才反覆強調,這完全是社會風俗,社會接受的問題, 民俗這種東西,是思想文化的體現,誰有權力去指導社會, 以自我的理想壓過社會的俗成? 要去影響社會,歡迎阿?大家一起來討論。 但在形成社會共識之前,我不會支持修法。 事實上,仔細檢視之後,法律中的空間也很大, 規則也很細膩,並沒有這麼不合理,不是嗎? : 僅有父姓得以傳承又是牽涉到什麼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 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只有兒子能夠繼承遺產又是牽涉到什麼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 : 當這些風俗所影響到的確確實實都是每個人的行為的範圍時, : 你以什麼標準來判斷某些風俗影響得到自由或道德的正當性,而某些則否? : 簡單說,要求女性不得上空卻容許男性可以上空的風俗, : 其本質與要求女性不得繼承遺產而只有男性可以的風俗有何不同, : 「以致於」後者牽涉到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而前者則否? : 而其本質又與要求女性不得受教育而容許男性受教育的風容有何不同, : 「以致於」後者牽涉到道德或自由上的正當性而前者則否?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47.168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8:53)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8:58)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08)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12) ※ 編輯: aloba 來自: 61.229.147.168 (07/17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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