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Boy-Girl版真正改變了我的觀念

看板Boy-Girl (男女)作者 (吉娃娃大師)時間13年前 (2013/05/21 18:06), 編輯推噓15(1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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鍵盤律師來提供一點資訊: 刑法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O 公然侮辱,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之狀態」 ,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必要」; O 所謂「侮辱」係表示一種不屑或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 或足以對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到減損其評價之程度之行為,無論係 出於語言、文字、圖書、動作…等等積極之行為,均無不可。 示範: 噓 NOTHINGES:你媽都哭了你還覺得是美德 生子如此不如拉陀屎 05/20 12:28 噓 ppc:關鍵在你爸沒路用 05/20 12:28 → eshai:你爸真的沒路用,用自己女人的犧牲來成全父母任性,爛透了~ 05/20 12:29 噓 eshai:你爸真的沒路用,讓自己女人受一輩子這樣的苦,要道公婆去世 05/20 12:34 → Spell16:快來看化石長在腦袋裡的人!!! 05/20 14:39 → millia62219:你爺爺對你好所以她就可以虐待媳婦嗎??你媽生了你還真 05/21 00:35 → millia62219:是不幸 05/21 00:36 第 311 條 (免責條件)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X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X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X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X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小罪而已啦,頂多罰罰錢,上面的大大不用害怕! -- 哈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6.1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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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先說恭喜發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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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下去三個可能 一個和解 一個法院認證毀謗 一個法院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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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鍵盤律師去翻一下刑法教科書,309構成要件沒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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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求償判決也只是把被告財產狀況跟工作狀況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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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都是和解啦,對於網路人格的爭議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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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公開在網路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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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較想知道他爸是不是要來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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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人就能告了啦,如果他確信自己被侮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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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誰知道他爸是誰,一個ID的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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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似乎比較在意的是他爸被罵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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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他的理由是汙辱他的父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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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give me f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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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要被汙辱的人才能告阿 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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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因為汙辱他父親的言論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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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有請原原po爸爸出面吧(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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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如果被告的說是看他的文章的主觀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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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也不算汙辱阿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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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爸會去檢察官那承認被罵的人是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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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此篇文章真的很鍵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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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網路上人家根本不知道他爸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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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辱別人爸爸就已經達成在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了,不然以後每個人吵架都 光罵對方父母,豈不是天下無敵?爸爸是誰不重要,重點是被害人覺得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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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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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替檢察官審查誰被侮辱到啦,檢察官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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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lexroc 來自: 114.36.140.82 (05/21 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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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懂....告不告得成是一回事 但至少他肯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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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擔心喔,起碼原Po在網路上有照片可看,非完全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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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光是要查出誰是誰就是個問題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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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說大家不知道原Po跟原po爸誰是誰的盡管繼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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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甚麼被罵的是誰 要告的是誰 那是她要擔心的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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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唷,說有照片可看,在ptt上可不會有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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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網路警察會找 不難 主觀認定嘛...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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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不是有照片就可得而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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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在這邊沒有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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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原Po提出證據能在網路上查到人且沒有別人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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嘿嘿,等檢察官認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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爽喔 XDDD 口無遮攔的人現在一定很急 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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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懶得講了,一堆亂GOOGLE或自己腦補的錯誤訊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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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覺得幸災樂禍很糟糕而已,科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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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學人家嘿嘿ˋ 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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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28 則推文
還有 2 段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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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要求去偵察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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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筆錄不一定非去做不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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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不去做筆錄阿,我又沒說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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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局筆錄其實不到不會怎樣吧?真要發通緝都是要等案子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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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署 所以可能連臺南一日遊都沒辦法成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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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揪團BG版台南一日遊嗎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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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都申請移轉,可能就要請原告環島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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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被告的人寫個要求以原就被,那是被告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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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 這篇有舉例 看文章學法律 還不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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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有版友住在外島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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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得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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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外島,那他要告的話就要去外島的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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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亂講的拜託可以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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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真的很麻煩呢...真是看文章學法律呀~~感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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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亂講了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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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亂講?這篇推文超實用的,比某個自稱鍵盤律師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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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用不知道幾百萬倍,掉書袋掉不過人家就說亂講 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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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法院真的很麻煩 有的要跑好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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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請以原就被,為什麼會有嘉義一日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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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是所有的人都知道這個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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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問跟樓上一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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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人畫虎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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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小姐告的幾十人(還是百人?)都沒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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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有點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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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啥這邊有人知道 那時八卦板沒半個人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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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是盧小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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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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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知道別人為什麼會不知道阿,我申請過阿,而且很容易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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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死的中字輩大學教授 之前告了一拖拉庫的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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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時候看八卦版有人說他有為什麼可以通通在嘉義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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囧 抱歉我只是純疑問 沒有別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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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奇是什麼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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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己google 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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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就被,不妨礙告訴人就近在自家旁的派出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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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公訴程序被害人也不用出庭,讓檢察官幫你咬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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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鍵盤律師 好歹也查一下公然侮辱的構成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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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令人評價減損」,老實說完全感覺不出哪裡有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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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減損耶」,因為那篇文看了就是讓人有這種感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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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有構成"客觀上足以使人難堪"啊 構成要件是"或"不是"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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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呦,別扯甚麼要件了,張三娘子案趕快去看看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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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HcqSyDw (Boy-Gi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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