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之前那個強迫人家舔他陰莖 卻僅被判強 …

看板sex (西斯 性愛)作者 (謝謝指教)時間19年前 (2006/06/27 14:11), 編輯推噓24(24018)
留言42則, 2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2 (看更多)
前陣子發生一件案例,一名女子被男性強迫幫他舔生殖器。 女子僅止於對性器的舔舐,並未符合刑法關於性交之定義─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以舌頭舔陰莖,不符合第一款進入口腔或使之接合的定義(舌頭舔陰莖是伸出在口腔外); 而若要適用第二款,則事實是被害人以性器以外之身體部位與男子性器接合, 實際上行性交的是被害人。故法官判處男子強制性交不成立,僅為強制猥褻。 被害人在本案中本身是被強制為男子性交,故男子有強制行為,而被害人有性交行為。 而根據刑法的體系解釋,強制性交應該是加害人對被害人『施強制且施以性交』才該當; 故加害人僅施以強制,而被害人有性交行為,並不能直接適用強制性交, 因本案被害人性交的對象(即加害人)並不是被強制,加害人可爽的咧; 除非被脅迫對他人性交的被害人性交的對象本身其性交之意願也被違反, 例如甲乙都不想性交,丙脅迫甲去強制性交乙, 這樣施強制的行為人丙才可能該當強制性交 (丙為間接正犯,若為間接強制的情形, 甲可能該當強制性交,卻因無期待可能性而免去責任,不被處罰; 若為直接強制的情況,則甲充其量算是丙的工具,甲的性交連行為都不算)。 然而,若如此解釋強制性交,必須行為人既施強制、又對被害人為性交才該當強制性交, 則強制猥褻罪將從此如同虛設具文!分析如下: 如果今天我拿槍抵住一名女性幫我打手槍, 實際上施行強制的是我,行猥褻的是她(拿槍抵住人家不能說是猥褻行為吧), 我頂多該當強制罪,因為她並沒有對她猥褻的對象行強制猥褻,僅是合意猥褻。 那以後本來會該當強制猥褻的行為人, 都只要利用間接強制的手段就能把罪減到強制罪的刑度, 所以,要不就保留這個法律漏洞給犯罪人去鑽, 要不就明確規定,強制性交和強制猥褻, 可能是行為人強制,被害人性交或猥褻也能成立。 之所以產生以上討論的盲點,是因為強制性交保障的兼含抽象的自由法益, 不像財產法益的單純, 例如:我拿槍脅迫甲拿走我的錢,因為是我脅迫他拿我的錢, 客觀上我已經自己捨棄財產的支配,所以甲不會該當竊盜,我更不可能成立竊盜, 頂多成立強制罪,單就竊盜行為而言─姑且不論我對甲的強制,並不涉及甲的自由; 但若是我拿槍脅迫甲幫我猥褻,則我也只該當強制罪? 我捨棄了自己的性自主,所以甲不該當強制猥褻? 我自己脅迫甲幫自己猥褻,我自己更不可能對我自己成立強制猥褻罪。 結語:一審法官吃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87.44.127

06/27 14:27, , 1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4:27, 1F

06/27 14:32, , 2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4:32, 2F

06/27 14:35, , 3F
幹...上訴吧
06/27 14:35, 3F

06/27 14:51, , 4F
推吃
06/27 14:51, 4F

06/27 16:00, , 5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6:00, 5F

06/27 16:06, , 6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6:06, 6F

06/27 16:07, , 7F
一審法官:喇叭呈上
06/27 16:07, 7F

06/27 16:10, , 8F
該不會是大學刑法課的作者吧?
06/27 16:10, 8F

06/27 16:26, , 9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6:26, 9F

06/27 16:36, , 10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6:36, 10F

06/27 16:49, , 11F
應該叫法官也舔舔陰莖
06/27 16:49, 11F

06/27 16:59, , 12F
原po馬英丸= =
06/27 16:59, 12F

06/27 17:00, , 13F
啥鬼東西 XD
06/27 17:00, 13F

06/27 17:04, , 14F
你不說我還沒住意到XD
06/27 17:04, 14F

06/27 17:09, , 15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7:09, 15F

06/27 17:16, , 16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7:16, 16F

06/27 17:18, , 17F
所以林東茂和許玉琇皆不採此看法~~
06/27 17:18, 17F

06/27 17:18, , 18F
哈 哈 判的好
06/27 17:18, 18F

06/27 18:13, , 19F
一審法官吃屎
06/27 18:13, 19F

06/27 18:22, , 20F
拿槍指著人是謀殺未遂~~(逃)
06/27 18:22, 20F

06/27 19:46, , 21F
想不到上西斯板都可以複習法律= = 我本來要休閒一下的說
06/27 19:46, 21F

06/27 19:50, , 22F
第二段內容與第三段論證有矛盾,此文第三段之後純胡說八道
06/27 19:50, 22F

06/27 19:53, , 23F
覺得強制猥褻罪那裡解釋怪怪的...恩...
06/27 19:53, 23F

06/27 21:38, , 24F
舉例失敗 拿槍出來已經多了好幾條罪
06/27 21:38, 24F

06/27 21:46, , 25F
覺得哪邊論證有問題的歡迎討論 不然我會覺得你只是嘴砲
06/27 21:46, 25F

06/27 21:50, , 26F
若舌頭舔陰莖或是陰莖給舌頭舔都不構成法律上的性交行為
06/27 21:50, 26F

06/27 21:51, , 27F
那何以有行為主體不是性交,然行為客體卻為性交的論證!?
06/27 21:51, 27F

06/27 21:53, , 28F
一二款皆同在"進入或使之接合",而異是在是不是使用性器而已
06/27 21:53, 28F

06/27 21:58, , 29F
你案例所爭議處,只有舌舔屌或屌給舌舔算不算 接合 而已
06/27 21:58, 29F

06/27 21:59, , 30F
故第二段以下的為文皆無意義,也流於亂套~
06/27 21:59, 30F

06/27 22:12, , 31F
我沒說"舌舔陰莖"不構成性交耶!我說是被害人性交啊!
06/27 22:12, 31F

06/27 22:13, , 32F
連這個都選擇性跳過不看,我不認為跟你討論有何意義。
06/27 22:13, 32F

06/28 00:46, , 33F
吼 馬英九 還我牛!!
06/28 00:46, 33F

06/28 01:44, , 34F
既然舌頭舔陰莖不符合第一款使之接合的定義.又如何該當第二
06/28 01:44, 34F

06/28 01:49, , 35F
款.第二款也是以使之接合為要件阿..
06/28 01:49, 35F

06/28 01:54, , 36F
所以此案件依你的前題 根本不會不該當性交 後面為文無意義
06/28 01:54, 36F

06/28 02:03, , 37F
前面打錯 是不該當性交 也就是被害人也不會有性交行為
06/28 02:03, 37F

06/28 02:10, , 38F
第一款的重點在口腔 第二款的重點在身體其他部位
06/28 02:10, 38F

06/28 02:10, , 39F
舌頭伸出口腔就不會該當第一款
06/28 02:10, 39F

06/28 02:11, , 40F
但卻是被害人以身體其他部位與加害人性器接合 這樣清楚?
06/28 02:11, 40F

06/28 02:20, , 41F
我有個疑問 要怎樣才算以性器與他人口腔接合.以非進入為前提
06/28 02:20, 41F

06/28 07:46, , 42F
這一篇不適合m文...法律上的錯誤實在太多了(罄竹難書)...
06/28 07:46, 42F
文章代碼(AID): #14eCmG-V (sex)
文章代碼(AID): #14eCmG-V (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