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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之前那個強迫人家舔他陰莖 卻僅被判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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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使之接合之行為」是新刑法,還沒實施。. 這段對於第二款的解釋我覺得大有問題。. 暫且先不講「使之接合」是新刑法,根本還沒適用,即使是承認了「使之接合」. 本案不成立的原因在於並沒有進入或者接合的情況,不符合性交法律定義,. 沒有所謂性交發生自然也沒有強制性交的問題。. 這樣的解釋是完完全全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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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發生一件案例,一名女子被男性強迫幫他舔生殖器。. 女子僅止於對性器的舔舐,並未符合刑法關於性交之定義─.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還有823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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