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雙週議題] 婚外性行為除罪化

看板feminine_sex (法西斯 女性性愛)作者 (女性性板匿名ID)時間16年前 (2010/07/09 11:43), 編輯推噓9(9029)
留言38則, 5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4/15 (看更多)
1. 男性 2. 未婚 3. 1985 我主張應廢除通姦罪,或是修改現行法規。 但在談除罪外之前,我想先介紹為何我國法律會將此行為入罪化。(即以刑罰相繩) 為釐清這是父權結構下的產物(女人是男人的資產), 或是同等對於婚姻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 我有試圖找出當年原始立法目的,但未果。 然觀檯面上刑法第239條立法意旨, 乃係「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 不難想像立法者認為此種肉體上的背叛,恐對婚姻造成不可抹滅之陰影, 於是認為此風不可長,遂制定本法。 但此種入罪化是否有助其目的達成?→不發動刑法,不代表肯認此種行為! (老婆(公),我不偷吃是因為有這條法律而不是因為我愛你唷~ ^.< ) 出軌有精神上與肉體上的分別,就這點的容忍度也是男女有別吧? 處罰肉體上的背叛,是因為徹底違反了忠實義務,或者是使用權的侵害? 維繫一段關係依賴的是參與者的信任與付出, 隨著戀愛、婚姻與社會風氣的變異, 傳統婚姻觀念是否仍需堅守其立場而不退讓? 刑法素有「最後手段性」之稱,僅在「斯可忍孰不可忍」的情況下,方有發動必要; 所以回過頭來看,當需要動用刑罰來維護/持一段私領域關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呢? 是寄望刑法的威嚇理論、應報理論來讓自己曾經愛過的人有所顧忌、甚或得到「報應」, 還是讓懂法律的人進行操弄此種扭曲的法律呢? 是的,我說是扭曲,所以我主張應除罪化,或者修改。 聽過一個故事, 一名年輕初入社會之女職員因經濟上需要任職于某家公司, 老闆看她年輕貌美,遂生染指之心;從騷擾演變為性侵, (請勿戰此點,她有經濟上與精神上的受迫,不是甚麼價錢談不攏...) 後來該女終於鼓起勇氣提告, 但老闆早已有所準備,因為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該女之告訴敗訴, (老闆部分主張理由是要告早告啦!都那麼多次了,顯然是你情我願的!) 此時,董娘出面了! 你知道,這種事情被抓到通常都會撇清關係,「是他勾引我的!」 或者是盲目力挺,於是董娘以通姦罪告老闆與該職員,當然後來撤回了老闆部分的告訴。 而後,法官以「既然前案判決不是性侵,可見是合意性交」,判通姦罪成立! (這部分有討論空間,因偏向法律就不贅述) 跟兩小無猜條款一樣,常會演變成「職業性侵被害人」,產生以刑逼民的情形。 補充一下剛剛提到的「比例原則」, 簡言之,此概念可略分為三個層次:目的正當、手段必要與侵害最小。 即是說某行為(限制)的施行,其目的是否有正當的理由, 且其行為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 最後最重要的是,這個行為產生的利益,有否大於因其而生的不利益? 我認為,要說通姦罪得以維護婚姻實屬牽強,關係的變質也許是從小地方逐漸擴散的, 且對毀約成本與當時所得利益有不正確的比較(先爽一下,被抓到再說), 但顯然此種事後的懲罰(甚至擴散至第三人,暫不論無辜否)並非手段必要! 且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如:婚前協議(但這又是另外的議題了...) 而造成的侵害...一但發動就是扯破臉了, 若說對婚姻的維持有幫助,我個人存疑,就算有效,疤痕也還在... 除罪化是刑法的概念, 我贊成除罪化但認為此將構成可歸責於他方之離婚事由,且將打擊範圍僅限於配偶, 並擴大婚前協議的效力。(東方社會還是很難接受「有條件地結婚」) 如果認為本法之存在,得維護婚姻關係,那請不要將外人當成責怪的對象。 至於除罪化對社會公益層面的影響,我覺得有點變成雞蛋問題了...而且是頂大帽子。 婚姻真有那麼神聖? (西方文化的浸淫下,東方社會的婚姻概念也有所動搖了) 如果真的是一種出於自動自發的信任與相處,又何需本法來作為驅策的那條鞭子呢? (什麼?除罪化了?那今晚我就不回家了...)→這是設想的骨牌效應 真會如此嗎? 現況可能還是難以改變,因為反對除罪化據聞也是女性團體,理由是她們需要武器... 以上 可能稍微凌亂 不過我整體是支持除罪化或修法 -- 這是女性性板專用匿名id,如需代po請直接寄站內信給本id即可。 請注意本id視同看板延伸,請勿來信徵求msn、電話或者任何個資等聯誼行為, 如有違者,據板規,信件將會直接被公佈在板面上且寄件者得水桶處分。 Feminine_sex BM hightemper 關心你!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20.245

07/09 14:10, , 1F
論理分明 推一個 只是覺得忽略了將通姦入罪化除了維護婚
07/09 14:10, 1F

07/09 14:11, , 2F
因關係外 尚有維持公序良俗的機能 另外除了事後的懲罰外
07/09 14:11, 2F

07/09 14:11, , 3F
刑法更有事前防範 警告的目的存在
07/09 14:11, 3F

07/09 14:13, , 4F
不過如果將相奸者除罪化 僅罰配偶倒是不錯的想法
07/09 14:13, 4F

07/09 14:49, , 5F
我想此君認為 以比例原則角度來說 本法無法通過檢驗
07/09 14:49, 5F

07/09 14:51, , 6F
婚姻 需要靠本法來作底線與訓斥 似乎稍有本末倒置
07/09 14:51, 6F

07/09 14:52, , 7F
以上是不負責任的猜測 XD 請叫我保羅兄 lol
07/09 14:52, 7F

07/09 15:00, , 8F
突然想到一個笑話 據說曾匿名調查過我國立委諸公的意見
07/09 15:00, 8F

07/09 15:00, , 9F
匿名結果顯示多數希望廢除 但採公開詢問 就又變成不願意
07/09 15:00, 9F

07/09 15:01, , 10F
除了社會觀感考量之外 或許多數也怕被配偶提告吧 XD
07/09 15:01, 10F

07/09 15:20, , 11F
保羅兄的id 為啥不是Paul阿? 好啦 無聊問問的
07/09 15:20, 11F

07/09 15:21, , 12F
不過如果認為婚姻需要靠本法來做底線與訓斥是本末倒置的話
07/09 15:21, 12F

07/09 15:24, , 13F
那刑法似乎亦無存在必要 婚姻代換成其他不能殺人等 不也
07/09 15:24, 13F

07/09 15:24, , 14F
一樣
07/09 15:24, 14F

07/09 16:38, , 15F
有很大的不同 殺人侵害的除了生命法益 還有社會整體
07/09 16:38, 15F

07/09 16:39, , 16F
今天婚姻多為兩家人的事情居多 是因為感情而非因本法結婚
07/09 16:39, 16F

07/09 16:41, , 17F
若廢除本法會對 善良風俗 有影響 我與本文看法一致
07/09 16:41, 17F

07/09 16:43, , 18F
在比例原則上 是無法通過檢驗的... :)
07/09 16:43, 18F

07/09 17:01, , 19F
對善良風俗有影響亦影響到社會整體 認為婚姻不該靠本法來
07/09 17:01, 19F

07/09 17:02, , 20F
作底線 本末倒置 那其他道德良知以刑法相繩 作為底線 不
07/09 17:02, 20F

07/09 17:03, , 21F
亦也是相同道理?僅法益不同和大小之差異而已
07/09 17:03, 21F

07/09 17:06, , 22F
又上篇e大所言 夫妻間失去愛情而通姦者有之 仍愛其配偶但
07/09 17:06, 22F

07/09 17:08, , 23F
追求一時歡愉者亦有之 而生理上出軌對於婚姻關係的破壞很
07/09 17:08, 23F

07/09 17:09, , 24F
大 本法之存在可有警惕的效果 而維護其婚姻關係之存續
07/09 17:09, 24F

07/09 17:11, , 25F
同理 上篇所言亦可代換成 如果要刑法規定不能殺人 不能
07/09 17:11, 25F

07/09 17:12, , 26F
偷竊等 才不會殺人偷竊 也許要問 道德良知哪去了?
07/09 17:12, 26F

07/09 17:13, , 27F
所以就不需要將之入罪化? 我想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吧
07/09 17:13, 27F

07/09 18:45, , 28F
well...我始終認為這個類推適用不恰當也不適合
07/09 18:45, 28F

07/09 18:46, , 29F
首先是 比例原則 那關就過不去 其次 法所不能容忍者為何?
07/09 18:46, 29F

07/09 18:50, , 30F
以多數主張骨牌效應者的論點來說 那一切事情都應該立法
07/09 18:50, 30F

07/09 18:50, , 31F
才不會讓人類的劣根性有所發展的空間 不是嗎?
07/09 18:50, 31F

07/09 18:52, , 32F
但很顯然並不需要如此...
07/09 18:52, 32F

07/09 20:23, , 33F
推某樓 "將相奸者除罪化 僅罰配偶"
07/09 20:23, 33F

07/09 20:24, , 34F
或者說: 要撤告就要一起 不可同現行的 可單獨對原配撤告
07/09 20:24, 34F

07/09 20:24, , 35F
要罰就一起罰 要原諒就一併原諒
07/09 20:24, 35F

07/10 16:36, , 36F
PUSH
07/10 16:36, 36F

07/12 00:42, , 37F
不同的婦女團體有不同的立場(利益不同) 所以同樣是婦女團體
07/12 00:42, 37F

07/12 00:42, , 38F
有支持除罪化的 也有反對的
07/12 00:42, 38F
文章代碼(AID): #1CDfhMxb (feminine_se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CDfhMxb (feminine_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