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雙週議題] 婚外性行為除罪化
看板feminine_sex (法西斯 女性性愛)作者femininesex1 (女性性板匿名ID)時間16年前 (2010/07/09 11:43)推噓9(9推 0噓 29→)留言38則, 5人參與討論串14/15 (看更多)
1. 男性
2. 未婚
3. 1985
我主張應廢除通姦罪,或是修改現行法規。
但在談除罪外之前,我想先介紹為何我國法律會將此行為入罪化。(即以刑罰相繩)
為釐清這是父權結構下的產物(女人是男人的資產),
或是同等對於婚姻雙方權利義務的規範,
我有試圖找出當年原始立法目的,但未果。
然觀檯面上刑法第239條立法意旨,
乃係「為維護婚姻、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
不難想像立法者認為此種肉體上的背叛,恐對婚姻造成不可抹滅之陰影,
於是認為此風不可長,遂制定本法。
但此種入罪化是否有助其目的達成?→不發動刑法,不代表肯認此種行為!
(老婆(公),我不偷吃是因為有這條法律而不是因為我愛你唷~ ^.< )
出軌有精神上與肉體上的分別,就這點的容忍度也是男女有別吧?
處罰肉體上的背叛,是因為徹底違反了忠實義務,或者是使用權的侵害?
維繫一段關係依賴的是參與者的信任與付出,
隨著戀愛、婚姻與社會風氣的變異,
傳統婚姻觀念是否仍需堅守其立場而不退讓?
刑法素有「最後手段性」之稱,僅在「斯可忍孰不可忍」的情況下,方有發動必要;
所以回過頭來看,當需要動用刑罰來維護/持一段私領域關係,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呢?
是寄望刑法的威嚇理論、應報理論來讓自己曾經愛過的人有所顧忌、甚或得到「報應」,
還是讓懂法律的人進行操弄此種扭曲的法律呢?
是的,我說是扭曲,所以我主張應除罪化,或者修改。
聽過一個故事,
一名年輕初入社會之女職員因經濟上需要任職于某家公司,
老闆看她年輕貌美,遂生染指之心;從騷擾演變為性侵,
(請勿戰此點,她有經濟上與精神上的受迫,不是甚麼價錢談不攏...)
後來該女終於鼓起勇氣提告,
但老闆早已有所準備,因為法律保護的是懂法律的人,該女之告訴敗訴,
(老闆部分主張理由是要告早告啦!都那麼多次了,顯然是你情我願的!)
此時,董娘出面了!
你知道,這種事情被抓到通常都會撇清關係,「是他勾引我的!」
或者是盲目力挺,於是董娘以通姦罪告老闆與該職員,當然後來撤回了老闆部分的告訴。
而後,法官以「既然前案判決不是性侵,可見是合意性交」,判通姦罪成立!
(這部分有討論空間,因偏向法律就不贅述)
跟兩小無猜條款一樣,常會演變成「職業性侵被害人」,產生以刑逼民的情形。
補充一下剛剛提到的「比例原則」,
簡言之,此概念可略分為三個層次:目的正當、手段必要與侵害最小。
即是說某行為(限制)的施行,其目的是否有正當的理由,
且其行為手段是否有助於目的達成,
最後最重要的是,這個行為產生的利益,有否大於因其而生的不利益?
我認為,要說通姦罪得以維護婚姻實屬牽強,關係的變質也許是從小地方逐漸擴散的,
且對毀約成本與當時所得利益有不正確的比較(先爽一下,被抓到再說),
但顯然此種事後的懲罰(甚至擴散至第三人,暫不論無辜否)並非手段必要!
且有其他方式可以替代,如:婚前協議(但這又是另外的議題了...)
而造成的侵害...一但發動就是扯破臉了,
若說對婚姻的維持有幫助,我個人存疑,就算有效,疤痕也還在...
除罪化是刑法的概念,
我贊成除罪化但認為此將構成可歸責於他方之離婚事由,且將打擊範圍僅限於配偶,
並擴大婚前協議的效力。(東方社會還是很難接受「有條件地結婚」)
如果認為本法之存在,得維護婚姻關係,那請不要將外人當成責怪的對象。
至於除罪化對社會公益層面的影響,我覺得有點變成雞蛋問題了...而且是頂大帽子。
婚姻真有那麼神聖?
(西方文化的浸淫下,東方社會的婚姻概念也有所動搖了)
如果真的是一種出於自動自發的信任與相處,又何需本法來作為驅策的那條鞭子呢?
(什麼?除罪化了?那今晚我就不回家了...)→這是設想的骨牌效應 真會如此嗎?
現況可能還是難以改變,因為反對除罪化據聞也是女性團體,理由是她們需要武器...
以上 可能稍微凌亂 不過我整體是支持除罪化或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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