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關於勇夫屋主勒死小偷被判緩刑的感想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icepet0015 (請別說我宅謝謝)時間10年前 (2016/09/12 22:38)推噓8(8推 0噓 31→)留言39則, 9人參與討論串4/7 (看更多)
看你被噓成這樣有點可憐,念在你努力反串的份上,姑且回應你一下吧!
※ 引述《Ecclestone (Freude am Fahren)》之銘言:
: 有啥好討論的?
: 文組掛帥 自以為社會的正異 台灣法律系統存在 台灣必定亂
: 辦公室慢條斯理 喝杯咖啡 吹著冷氣 高高在上
: 慢慢看著捲宗 推敲蛛絲馬跡 咀嚼文字 看看哪裡有漏洞
: 看不完 看不懂 曼曼查 反正三年五年也沒業績壓力
慢慢
: 反正 你說的就算 判錯有國賠 也沒有審核機制 怕甚麼?
: 這就是鬼島 法官 律師 的工作內容
前面的刻板印象我就不回了。
佛曰: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以為吹個冷氣喝個咖啡就高高在上,你的道行還淺著呢!
: 對比在當下 對方敵暗我明 對方有武器 我方呢?
關鍵是這一句
武力是相對值,不是絕對值。
以前有個老人跟我說過,如果你有練過「武」,就算是太極拳,也可能以持械論傷人。
當然,台灣沒有持械傷人罪,但傷害罪會以動機量刑。
而「持械」,常常被認為有明確殺機。
那豈不是要練過武的人,傷人殺人都非過失?
所以,要從動機上下手。
相信大家對於這個案子也非常熟悉了。(什麼?不熟?多去爬個文吧!)
如果今天,法官是一個對被告不友善的人,會怎麼考慮呢?
1. 被告明顯看到死者口吐白沫,臉色發白,並表示這人快死了,顯示明確知曉死者當下情
形,並了解有死亡的可能。
2. 法醫鑑定,受害者死因主要為呼吸性休克及心臟性休克、窒息及急性心肌梗塞,顯示死
因與被告有直接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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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參考八卦版kaka7788 的說法
法官有進一步討論:
「以被告所施力道,導致被害人前頸中段一條橫行線狀壓痕,長8 公分,相應衣
領壓痕,氣管聲帶下方之黏膜有瘀血斑,頸部肌肉及甲狀腺旁軟組織俱已明顯
出血,倘被害人無冠狀動脈硬化性心臟病之因素,仍足以發生被害人死亡之結果。」
簡單來說,從法醫鑑定的勒痕合理推斷,
在那樣的力道下,就算小偷如一般人健康,被勒還是會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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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學上判斷窒息死亡與心臟性休克死亡,都會有腦部缺氧腦死的情形。
就當時供詞指稱,送醫時死者仍有呼吸(但臉色蒼白等等),送醫後失去
一般就醫生的判斷,即使當下失去呼吸、心跳,仍有CPR可維持短暫功能。
但腦死、心臟缺氧等狀況無法逆轉,即使努力維持已難以停止死亡的過程。
(換句話說,CPR一停,還是死定了。用葉克膜倒是可以,但是早晚也是死。)
3. 被告並不知道死者並無槍械,但在浴室門後發現死者並破門而入後,第一時間便應該
知曉武力對比,且明確知道武力足以壓制死者。
4. 就當時的危機感,被告甚至讓其懷孕妻子攝影,而非要求其躲避,顯示情況之急迫感
不足,被告仍遊刃有餘。
搭配這幾點,台灣又沒有壁壘原則,
讓對被告不友善的法官判決「防禦過當」綽綽有餘。
至於這次法官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亦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
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判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緩刑2年。
不夠輕?
: 當下的氣氛 不是不再當場的人可以體會
: 在美國 就算開槍打死小偷 屋主也無罪
: 算了 這裡是鬼島 一個法學院掛帥的社會
: 社會不亂 律師有飯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24.4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73691084.A.7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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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反過來說,台灣沒有壁壘原則,所以偷不偷的並不是該死的必要因素。
如果大家對於這次事件這麼氣憤,建立壁壘原則也沒什麼。
只是下次去不太友好的朋友家玩時,要多小心。
免得依照壁壘原則,死了也活該。
※ 編輯: icepet0015 (36.231.24.47), 09/12/2016 22:5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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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故事說來話長,我就不說了。
就講一個近一點的: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60714/734952.htm
依照壁壘原則,裡面的王姓受害者就是活該了!
當然,壁壘原則的執行上也有限制。
ex: 舉證責任由防禦方負責等等。
但大原則不變。只要防禦方能說出足夠的理由,基本上都對防禦方有利。
※ 編輯: icepet0015 (36.231.24.47), 09/12/2016 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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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誤會了。
1. 我同意W大的原因在於,「法官如果從另一角度來看」
倘若法官從「死者被關在浴室」→「屋主闖入浴室」的角度
因此覺得屋主手段不成比例、有意攻擊死者等。
判刑的結果絕對天差地遠。
甚至謀殺罪的可能也不是沒有。
當然,我認同此次法官的判決,絕對沒有認為這是謀殺。
2. 世事難料。
你認為受害者明知有仇還會傻傻的前往對方家裡。
今天若受害者死了,你又怎麼知道受害者死亡時在對方家裡?
你又怎麼知道,受害者知道與對方有仇?
你又怎麼知道,你單獨去拜訪的朋友,跟你沒仇?
因此我說,要多小心,的原因在這。
※ 編輯: icepet0015 (36.231.24.47), 09/13/2016 00: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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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我不確定,實際條文案例有點難找,我也看不是很懂。
http://goo.gl/ZwrNUM
a person is immune from civil liability under this provision, the court must
award the person reasonable attorney fees, costs,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income, and other costs of the litigation reasonably incurred by the person.
若事主免於民事責任,需擔負訴訟費用(含收入損失,等等)
服部事件的巨量賠償,可能有民事責任含在裡面
但此時,必然會考慮雙方經濟能力,
對沒收入的人,一定賠的也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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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cepet0015 (36.231.24.47), 09/13/2016 15: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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