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爆料公社對蔡英文的提問已回收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 (雨蒼)時間10年前 (2016/02/25 21:59), 10年前編輯推噓27(2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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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63 (21413131)》之銘言: : 今天看新聞 : 看到爆料公社的管理者對蔡英文的提問 : http://i.imgur.com/Tg5MZJ3.jpg
: 想請問大家有什麼看法呢 : 不管是問題本身亦或是這個行為 : 就內容本身,我相信女版每一條 : 應該都能討論很久啦 : 因為我認為多數問題其實是蠻具爭議的 小弟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工作,這幾天我們討論了一陣子,決定貼一 篇文章來說明我們看待司法問題的觀點。在此也跟各位網友分享! 本文文長,歡迎大家點選圖文好讀版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6408790.A.F63.html 1. 修改警方用槍時機,讓人民保母在用槍上有更大的權限不用怕東怕西 尤其那些討人厭的正義魔人團體? 目前警方用槍時機哪裡有問題,是否可以更具體一點說明呢? 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之前在PNN公視新聞網投書指出: 仔細分析一些名人的言論,其實,他們心中所崇尚的,是這種「不順從 就開槍」的標準。例如,不斷地強調美國警方的執法,多麼強而有力, 喝令不從,警方就會開槍。並且,還有意無意地忽略了,美國是可以合 法持有槍枝的國家,警方的自我防禦標準,當然就會被放寬。這和嚴格 管制槍枝的台灣,顯然不能相提並論。 當然,「不順從就開槍」,並不是警方現行運作的標準,本文只是要指 出,不少掌權者,深層的心理還殘存著這樣的想法。或許,這是來自於 威權時期遺留的習性。正因為在威權體制裡,檢警調是國家遂行控制的 爪牙,當然不容許人民的任何挑戰,哪怕只是消極或本能式的反抗拒捕。 不聽從檢警調的喝令,是完全不能被忍受的。這是威權的遺毒,也是我 們要小心會復辟的思想,甚至於,或許正是法官被批評到體無完膚的真 正因素。 最後,在高層、名人不斷強調美國警方執法是多麼強而有力法時,本文 要特別提出另一種不同的想法與作法,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地區,一般警 方在巡邏時,是不配戴手槍等致命性武器的。並且,他們認為,這樣才 是更能保障警察安全的作法。 或許,您覺得英國的作法,未免太過天真與荒謬,更不能和台灣的實況 相提並論。是的,或許您是對的。只是要提醒的是,相同的道理,美國 或許也不能相提並論。然而,英國人的作法,是非常務實地依據實證數 據,分析多少攻擊警察的案例、多少警察執法過當的案例、多少歹徒持 有致命武器的案例,然後再決定警方應該配置如何的武力,才是適當的。 這一點,比起名人們想當然耳的發言,應該才是我們更該學習的長處吧! 以上這些話,相信可以很快地回答第一個問題,我們誠摯地推薦給大家 參考!想看更多,可以參考下面這篇文章: 如何判斷警察開槍是否過當? http://www.jrf.org.tw/articles/788 2. 死刑犯是否立刻執行槍決?如果不執行死刑是否馬上修法把他們關到 死或是關滿50年才可以假釋?(朔及既往) 死刑犯是否可以立刻執行槍決?這個問題,我想應該換個角度來談談。 目前台灣刑事案件定讞後,特別救濟的手段有兩個。一個是提起再審, 一個是非常上訴。 再審的條件很嚴苛,定義在刑事訴訟法420條裡,大致有以下六點: 1. 證物被偽造、變造。 2. 證言、鑑定證明為虛偽。 3. 被告證明被誣告。 4. 判決所憑的法院裁判被變更。 5. 參與判決的法官、檢察官等,職務上犯罪已經被證明,且足以影響原 判決。 6.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與先前的證據綜合判斷,認定被告應該受到更 輕的刑責。 符合以上要點,才能提起再審。 非常上訴定義在刑事訴訟法441條裡面,如果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可以提起非常上訴。 救濟中間的流程其實很漫長,舉例來說,蘇建和案1995年2月9日死刑定讞, 直到2000年5月19日高等法院才裁定通過再審聲請,中間死刑定讞的時間 有5年。 徐自強案2000年4月27日死刑定讞,2005年5月26日,非常上訴成功,最高 法院發回更審,中間也歷經了5年。 還有邱和順案、鄭性澤案等等冤案,目前都是死刑定讞的狀況。如果死刑 判決確定後立刻槍決,這些人就完全失去救濟的機會。 無論支持死刑、或是廢死的朋友,相信「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可逆性,必須 極為慎重,絕對不能有任何錯誤」都是大家的共識。事實上,法務部訂有 「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必須確認死刑案件 沒有再審、非常上訴之理由及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等事由,也沒 有再審、非常上訴或釋憲程序正在進行,才能將死刑案件報法務部執行。 法務部更製作了「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要求死刑案件在執行前必須一 一核對是否有不應執行的事由。 所以,就依照目前的法律來說,死刑確定後,只要經過嚴謹的程序判斷, 法務部長是可以簽署死刑令。只是,所有的救濟都要時間--如果短時間 內就直接執行,那麼救濟程序大概也來不及跑完,人就被槍決了。 而且,雖然規定有嚴謹的程序,政府會照著做嗎?上次馬政府於2014年4月 29日執行死刑時,死刑犯劉炎國當天還在和律師討論要提出非常上訴,並 於當天下午四時提出最高上訴狀到最高法院檢察署,但下午六時,劉炎國 依然遭到槍決。目前,政府很可能連應有的程序都沒有遵守,槍決死刑犯 淪為政府爭取民意支持的工具。 http://www.storm.mg/article/22908 當然,也有人會認為,許多目前還在救援的冤案與刑求、不充分的證據有 關,而台灣目前已經沒有刑求,也已經充分採用了科學證據,應該冤案很 少了啊! 可是,事實上,台灣的警方在偵訊的時候常常還是會威脅、恐嚇當事人, 造成他的心理壓力,或是阻止當事人尋求律師的協助。雖然沒有肉體上的 折磨,但在當事人的心理上,仍然造成很大的壓力;在法律程序上,依然 有很多問題。因此,我們才會一再呼籲,一旦被警方找去偵訊,一定要找 律師一起陪同偵訊。 https://www.gitbook.com/book/jrf-tw/citizen_defend_rights_99_steps/details 在科學證據的採用上,台灣的法院不熟悉科學鑑定的限制,也不理解科學 證據的原理,以及結論做成的理由,很多時候也沒有傳喚進行鑑識的專家 證人到庭說明。因此,台灣法院在科學證據的認定上也還有很多問題。這 方面,可以參考「證據會說謊!歡樂法醫冤獄多!」一文。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34552913.A.2A4.html 因此,台灣的冤獄其實並不少。在這個狀況下,死刑定讞直接槍決處死, 連救濟時間都沒有,其實是很可怕的一件事。 再來,是否可以把死刑犯關到死?目前的法律就是關到執行死刑為止,死 刑犯也無法假釋,所以以目前狀況來看,應該沒有提問提到的問題。但如 果台灣法律確實廢除了死刑,那麼把死刑犯改為關到死,或是50年不得假 釋,應該是看屆時的法律如何修正。 後續提問有提到希望把特定罪犯關久一點,因此這裡一起來討論「關久一 點」這個問題。 一般來說,相信大部分的人都會同意,監獄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犯罪,也降 低犯罪者出獄之後的再犯率。因此,監獄應該要有一定數量的「教誨師」, 讓監獄裡的受刑人能真正悔悟,理解他們犯下的錯誤。可是,台灣的監獄 目前人力不足,戒護人力已經很少了,更沒有資源投入設置適當的教誨師。 根據報導者的報導《歡迎歸隊》,目前台灣的教誨師一個人要面對400位受 刑人,根本難以應付。而且,人被關久了其實很可能會出現心理疾病,因 此監獄也要設置心理師,避免問題。但很可惜的是,台灣監獄設置的心理 師也有嚴重不足的問題。 解決監獄無法降低再犯率的問題,該做的不是把人關久一點,或是關到死, 或是鞭刑,而是設置足夠的教誨師,並且要有好的培訓,讓這些更生人可 以在真正悔悟後重新進入社會,和社會上其他人建立連結。相信這樣的作 法,應該比「關50年才能假釋」或「關到死」更能解決大家想解決的再犯 率問題。 想了解更多關於監獄的事情,各位可以參考報導者最近的報導《歡迎歸隊》, 裡面有提到很多台灣監獄的問題,大家可以一起看一看、想一想。 https://www.twreporter.org/a/prisoners-rehabilitation 除了廢除死刑以外,如果其他刑罰被改得更重,可以溯及既往嗎?答案是 不行的。法律有所謂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如果沒有立法規範這個罰則, 那麼之後訂出法律後,也不能溯及既往,去處罰法律訂定之前的行為。舉 例來說,如果之後有法律把吸菸訂為犯罪行為,不能溯及既往去處罰立法 之前的抽煙行為。 3. 是否提高刑法刑度,亂世用重典? 刑法刑度提高是否可以解決犯罪問題,上一個問題已經描述過,在此就不 再贅述。不過,台灣的治安其實比很多國家好,比美國好,只比日本差一 點。大家會認為是「亂世」,跟台灣社會新聞的報導方式其實有些關係。 其實如果大家能仔細統計重大刑案發生頻率,和其他國家比較,就能理解 台灣的治安問題其實沒有這麼嚴重。 4. 是否可以縮短民、刑事審判流程展現正義,並推動陪審團制度? 基於司法民主化的理念,引進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已是近年來世界潮流走向, 推動陪審團制度是好方法,我們更要理解推動「真正的」人民參與審判制 度,絕對不是一蹴可幾。這是一個制度性的變革,牽扯的面向繁多,需要 充份的溝通,詳細的比較,老實的模擬,誠懇地提出配套,如此,才算是 負責的推動政策。陪審團制度可以讓很多民眾理解司法如何運作,是很棒 的法治教育。司改會已經舉辦過多場的陪審團模擬法庭,歡迎大家直接參 與報名陪審團,我們也依據歷次經驗集結了一本手冊,歡迎大家參考! https://www.gitbook.com/book/jrf-tw/law_moot_court/details 關於民、刑事的審判流程要縮短,跟台灣目前訴訟制度有關,即便在2012 年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恐怕也只是在法令生效前儘速結案,以便對 社會交待,至於案件的真相及當事人權益,自然棄置不顧。而法院內部的 結案行政管考制度,更是造成司法官的壓力來源。法官是根據證據及嚴格 證明法則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審判,並非縮短流程就可以展現正義,不然照 媒體寫的報導就當作審判了。 5. 性侵犯以及酒駕犯刑期加重,且不得假釋? 6. 虐童致死是否提高刑度至少關50年才可以假釋? 7. 鞭刑納入刑法刑罰? 關於刑期加重、不得假釋、鞭刑的問題,上面提過,在此就不再贅述。 最後,這裡要跟大家說明。在我們的文化下,我們容易把很多事情的原因 歸因到個人的身上,卻忽略社會制度、環境的影響。比如說,如果有老闆 賺大錢,我們只有看到老闆的辛勞,沒有看到他創業當時的環境是否百廢 待舉。有很多年輕人找不到好工作,被22K壓榨,很多人卻說這是年輕人 「不努力」。 在犯罪這件事情上也是類似的狀況,許多犯罪被當成「犯罪者」自己的個 人責任。可是,如果你多聽一些當事人的故事,多多思考,可能就會發現 --如果我們到了那個環境,會不會做出類似的選擇?其實很難說。 面對犯罪,我們除了檢討個人的問題,更應該去看到社會環境的限制和影 響。舉例來說,女童割喉案的主嫌龔重安曾有長期失業的經歷。如果我們 對失業的救濟可以更完善,能夠真正幫助他找到工作,或許就有可能減少 一個犯罪?如果鄭捷父母在教導的過程中,有政府力量介入關心,改善鄭 捷的家庭教育,或許就有機會避免無差別殺人案件的出現?相信我們不應 該只是為了處罰而處罰,更要努力預防,避免這些令人遺憾的事情發生。 我們該尋找的,是從每個案件去看見環境加諸於他們身上的問題,並改善 這樣的環境,這樣才能真正的減少類似的犯罪。 這是我們看待司法問題的觀點,給大家參考! FB原文: http://on.fb.me/1SX53i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09.220.23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56408790.A.F63.html

02/25 22:07,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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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2:11, ,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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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2:21, , 3F
強~有法學專業而且很實務的觀點,最後幾段的大環境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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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2:22, , 4F
是說得很到位!那個死刑沒照程序走的後來有檢討嗎?
02/25 22:22, 4F
後來似乎是沒有檢討,就這樣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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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2:34, , 6F
專業推,不過這種白痴文章其實不值得你花這麼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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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2:34, , 7F
阿~~!!
02/25 22:34, 7F

02/25 22:37, , 8F
推專業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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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2:45, , 9F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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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2:53, , 10F
推好文,希望那些只會喊著刑罰要快重爽的人看進去
02/25 22:53, 10F
※ 編輯: billy3321 (140.109.220.235), 02/25/2016 22:55:55

02/25 23:05, , 11F
專業文必須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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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3:37, , 12F
推,不過廢料公社的人看不懂。他們就是要殘酷而暴虐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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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3:37, , 13F
開處刑,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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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3:47, , 14F
推專業回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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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3:59,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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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03, , 16F
推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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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10, , 17F
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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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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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21, , 19F
推、謝謝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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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26, , 20F
不需要回那無知的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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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42, , 21F
推 但他們連看都不會看有甚麼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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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54, , 22F
認真給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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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1:18, , 23F
對白痴認真幹嘛==
02/26 01:18, 23F
其實,遇到有人做錯事,給予懲罰,是很直覺的想法。 可是,如果要真正解決問題,我們必須確實了解當事人的處境, 也要思考他的思路如何看待這樣的問題。這是比較麻煩,卻比較 確實的方式。 這邊回應他們,其實也不只是給他們看,同時也是給許多有類似 疑問的人一個不一樣的想法。也歡迎大家未來遇到問題時,除了 想到人,也可以把目光轉到周圍的環境--或許,大家也能找到 解決問題的不同方式。 給大家參考囉!

02/26 01:58, , 24F
他們只會說正義魔人勿內射
02/26 01:58, 24F

02/26 01:58, , 25F
但是我覺得你這樣才是正確的,有些人真的太缺乏思考能力了
02/26 01:58, 25F
其實很多時候,學會看社會環境給人帶來的影響,就像開了社會 學之眼,「回不去了」。

02/26 05:56, , 26F
監獄現狀下就有心理師 只是人數不足
02/26 05:56, 26F
感謝指正,內文已經做修正了!

02/26 05:58, , 27F
我個人認同你的觀點,光是只有懲罰是不行的。在心理學的
02/26 05:58, 27F

02/26 05:58, , 28F
研究中,有許多加害人本身也是受害者,導致他們犯罪
02/26 05:58, 28F

02/26 06:00, , 29F
如果一個社會的犯罪行為愈發嚴重,那應該可以表示該社會
02/26 06:00, 29F

02/26 06:00, , 30F
的體制和結構都有問題,非提高刑罰就能遏止犯罪發生
02/26 06:00, 30F

02/26 09:42, , 31F
英國警察不佩戴槍隻等致命性武器,考量可能在於:被奪槍的
02/26 09:42, 31F
這也是一種考量吧!

02/26 10:14, , 32F
勿內射到底什麼意思? 有人可以跟我解釋一下嗎
02/26 10:14, 32F
可能是筆誤了?

02/26 10:41, , 33F
推,那些白癡就是一群沒腦又嗜血的傢伙而已
02/26 10:41, 33F
※ 編輯: billy3321 (118.99.130.13), 02/26/2016 12:00:55

02/27 01:42, , 34F
專業推 然後樓樓上 內射=不要射(嘴砲)自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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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7 01:43, , 35F
不過真的很難聽...
02/27 01:43, 35F

02/28 14:54, , 36F
推,好文
02/28 14:54, 36F
文章代碼(AID): #1MpmZMzZ (Wo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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