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人權國家的死刑沒有嚇阻作用已回收
※ 引述《aa133456 (Tea)》之銘言:
: ※ 引述《success0409 (貢糖新衣)》之銘言:
: : 我是覺得很怪耶
: : 刑法的功能本來就只是要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 並且學會如何改正(或至少收束)自身行為
: : 為何要對刑法的附帶價值:教育他人、威嚇潛在犯罪者
: : 如此著重?
: : 而當刑法的附帶價值可能無法彰顯時就否定了刑法本身的價值
: : 根本莫名其妙
: 刑罰目的並不純粹只有應報,預防也並非附帶價值
: 現在認為應報、一般性預防、個別性預防三者並重
: 此即目前刑事政策的核心
: 同時會反映在修法,例如法定刑度的變動
: 這是目前大多數民主國家的原則
: 應報很簡單,就是讓犯罪者付出代價
: 一般性預防指的是威嚇其他潛在犯罪者
: 個別性預防是防止已經犯罪的人再次犯罪,重至死刑永久隔離,輕如保護管束
: 此三項互相牽扯影響
: 擄人勒贖罪唯一死刑,就是因為預防的考量而廢除的
: 因為既然唯一死刑,那綁匪放不放肉票都是死刑,為甚麼要放?
: 所以下修了應報程度,以換取更多預防嚴重後果的空間
所以我講的不就是應報+個別性預防?
一般性預防本來就是可能有、也可能沒有的效果
所謂亂世用重典,嚇到的也是小咖的犯人,真正大尾的根本沒在怕
這時候就看自己想怎樣看了
壓住小咖的犯人確實也避免了相當程度的侵害,但是否可以就壓制小咖犯而滿足?
真正可以達到一般性預防功能者,反而要從經濟和教育面著手
不然飢寒起盜心
管法律是什麼,都活不了了誰還管法律
但可以因為經濟和教育層面腐敗,便責怪法律無用?
所以就我來看
法律可以做的事情真的很少
是社會大眾和法律人自己賦予刑法太多的連帶期許
刑法有辦法針對並施予效力的,只有犯罪的個體
它是當人觸犯制度時才允許被發動
其他時間是不該對人民產生主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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