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人權國家的死刑沒有嚇阻作用已回收
※ 引述《success0409 (貢糖新衣)》之銘言:
: 我是覺得很怪耶
: 刑法的功能本來就只是要當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 並且學會如何改正(或至少收束)自身行為
: 為何要對刑法的附帶價值:教育他人、威嚇潛在犯罪者
: 如此著重?
: 而當刑法的附帶價值可能無法彰顯時就否定了刑法本身的價值
: 根本莫名其妙
刑罰目的並不純粹只有應報,預防也並非附帶價值
現在認為應報、一般性預防、個別性預防三者並重
此即目前刑事政策的核心
同時會反映在修法,例如法定刑度的變動
這是目前大多數民主國家的原則
應報很簡單,就是讓犯罪者付出代價
一般性預防指的是威嚇其他潛在犯罪者
個別性預防是防止已經犯罪的人再次犯罪,重至死刑永久隔離,輕如保護管束
此三項互相牽扯影響
擄人勒贖罪唯一死刑,就是因為預防的考量而廢除的
因為既然唯一死刑,那綁匪放不放肉票都是死刑,為甚麼要放?
所以下修了應報程度,以換取更多預防嚴重後果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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