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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minism ]
討論串[請益] 通姦除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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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到「小孩的幸福」這個議題,我覺得有必要追本溯源。. 先接受小孩的幸福的定義是:. 小孩在經濟、心理、健康、教育上的圓滿. 問題就清楚了. 有沒有至少一方通姦但不因此爭執也不離婚的父母,. 但給予孩子一定程度的幸福的案例?. (修養好的夫妻就做得到). 有沒有至少一方通姦並且離婚的原因就是通姦的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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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對婚姻雙方義務的規定是. 第 1001 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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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通姦罪, 是同時制約男女, 並無重男輕女!. 在來日, 男女越來越平等的時代裡, 網路外遇方便的時代裡,. 通姦罪的存在, 更是重要!!!. 可以同時保障男人, 女人, 與小孩!!!. --. 子女應冠父母雙姓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ruby-123 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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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算有新人加入話題了 在此回應playskin的意見. 我十分同意法律對於目前婚姻單一形式以及給予諸多法律上利益之處. 有其值得再次思索以及討論之處. 事實上我上學期寫的報告就是關於這部份的試圖圖破(雖然沒啥建樹= =). 至於婚姻是否同時約束配偶對於彼此的性專斷權. 我覺得仍有討論空間. 只是對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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