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過度宣揚女性主義變成另一種性別歧視
※ 引述《Stormy (彼德洛希卡)》之銘言:
: ※ 引述《destroyfire (毀滅蒼炎)》之銘言:
: : 奇怪 我有說要你接受嗎!?
: : 真是被害妄想哩
: 我有說那個誰一定是指我嗎?我又有說你有要誰接受嗎?我看你才是被害妄想症。
: 這樣講,有意義嗎?對推論沒助益的情緒性言語少說點吧!
呵 我不過是提出一個觀點 一個質疑
就被你說成是要別人全盤接受!?
你講的那些話請你吞回肚子裡去
: : 挖 哪一個國家的法條不明確規定刑期的!?
: : 真利害 你找來給我看
: 一點都不厲害,隨便找都找得到。
: 中華民國刑法
: 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 第二百二十一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
: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類似的條文,刑法裡面一大堆!同樣用第二二一條,最高差異可達七年。你要說明
: 澳洲的法條不是這樣,也行!證據拿出來,相信沒人會質疑。
這就是明確規定刑期
哪裡沒有明確規定你說
: : 我回的是你那兩句
: 我哪兩句?
都打上去了你還裝呆
"澳洲相關法條有性別歧視的要件:對同樣的罪行,可找到針對性別處以不同罰則的
條文。"
: : 這樣還不算性別歧視啊!?
: : 很奇怪 新聞明明就說"一樣的罪行"
: : 為什麼還要一直吵不能確定!?
: : 還要一直抱持懷疑的態度!?
: : 照你這樣說 那所有的新聞都不夠齊全
: : 所有的數據都不夠周密 大家都不用理
: : 就算協會視為一種手段也罷
: : 檢察官辦案時也僅能以應有的證據來辦
: : 如果一定要像你那樣什麼資訊都齊全了
: : 那也不用辦案 不用討論了........
: 檢察官可以提出告訴,但能不能定罪就是要看證據是否足夠,請問你是檢察官還是
: 法官?還是兩者皆是?
真奇怪 都已經定罪了還要吵證據 定罪又關我屁事啊
你上面的話再一次吞回肚子裡去吧
: 新聞說是一樣罪行你就接受?台灣的新聞連翻譯都可以翻錯、還可以完全改造外國
: 論述的立場來發言,憑什麼我要認為台灣的新聞夠齊全?
: 我沒有說所有的新聞都一定是假的,但這篇新聞本來就沒有提供必要的資訊,為何
: 要用那麼少的資訊下判斷?
: 我看你也不是來討論的,你只是先有一個結論,隨便拿個新聞來湊數吧!
你要對新聞質疑不關我的事
但是你沒證據憑什麼質疑!?
翻譯翻錯 改造立場 也是有證據證明
看來你基本的素養都不足
把質疑當結論來反對 真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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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好學生和一個壞學生做了同一件好事,壞學
生絕對會比好學生更受重視:而好學生和壞學生做了同一件壞事,好學生絕對會比壞學
生更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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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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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estroyfire 來自: 61.228.5.166 (11/12 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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