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過度宣揚女性主義變成另一種性別歧視
※ 引述《destroyfire (毀滅蒼炎)》之銘言:
: 奇怪 我有說要你接受嗎!?
: 真是被害妄想哩
我有說那個誰一定是指我嗎?我又有說你有要誰接受嗎?我看你才是被害妄想症。
這樣講,有意義嗎?對推論沒助益的情緒性言語少說點吧!
: 挖 哪一個國家的法條不明確規定刑期的!?
: 真利害 你找來給我看
一點都不厲害,隨便找都找得到。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類似的條文,刑法裡面一大堆!同樣用第二二一條,最高差異可達七年。你要說明
澳洲的法條不是這樣,也行!證據拿出來,相信沒人會質疑。
: 我回的是你那兩句
我哪兩句?
: 這樣還不算性別歧視啊!?
: 很奇怪 新聞明明就說"一樣的罪行"
: 為什麼還要一直吵不能確定!?
: 還要一直抱持懷疑的態度!?
: 照你這樣說 那所有的新聞都不夠齊全
: 所有的數據都不夠周密 大家都不用理
: 就算協會視為一種手段也罷
: 檢察官辦案時也僅能以應有的證據來辦
: 如果一定要像你那樣什麼資訊都齊全了
: 那也不用辦案 不用討論了........
檢察官可以提出告訴,但能不能定罪就是要看證據是否足夠,請問你是檢察官還是
法官?還是兩者皆是?
新聞說是一樣罪行你就接受?台灣的新聞連翻譯都可以翻錯、還可以完全改造外國
論述的立場來發言,憑什麼我要認為台灣的新聞夠齊全?
我沒有說所有的新聞都一定是假的,但這篇新聞本來就沒有提供必要的資訊,為何
要用那麼少的資訊下判斷?
我看你也不是來討論的,你只是先有一個結論,隨便拿個新聞來湊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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