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過度宣揚女性主義變成另一種性別歧視

看板Feminism (女性主義)作者 (彼德洛希卡)時間20年前 (2004/11/11 23: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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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stroyfire (毀滅蒼炎)》之銘言: : 奇怪 我有說要你接受嗎!? : 真是被害妄想哩 我有說那個誰一定是指我嗎?我又有說你有要誰接受嗎?我看你才是被害妄想症。 這樣講,有意義嗎?對推論沒助益的情緒性言語少說點吧! : 挖 哪一個國家的法條不明確規定刑期的!? : 真利害 你找來給我看 一點都不厲害,隨便找都找得到。 中華民國刑法 第一六章 妨害性自主罪 第二百二十一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類似的條文,刑法裡面一大堆!同樣用第二二一條,最高差異可達七年。你要說明 澳洲的法條不是這樣,也行!證據拿出來,相信沒人會質疑。 : 我回的是你那兩句 我哪兩句? : 這樣還不算性別歧視啊!? : 很奇怪 新聞明明就說"一樣的罪行" : 為什麼還要一直吵不能確定!? : 還要一直抱持懷疑的態度!? : 照你這樣說 那所有的新聞都不夠齊全 : 所有的數據都不夠周密 大家都不用理 : 就算協會視為一種手段也罷 : 檢察官辦案時也僅能以應有的證據來辦 : 如果一定要像你那樣什麼資訊都齊全了 : 那也不用辦案 不用討論了........ 檢察官可以提出告訴,但能不能定罪就是要看證據是否足夠,請問你是檢察官還是 法官?還是兩者皆是? 新聞說是一樣罪行你就接受?台灣的新聞連翻譯都可以翻錯、還可以完全改造外國 論述的立場來發言,憑什麼我要認為台灣的新聞夠齊全? 我沒有說所有的新聞都一定是假的,但這篇新聞本來就沒有提供必要的資訊,為何 要用那麼少的資訊下判斷? 我看你也不是來討論的,你只是先有一個結論,隨便拿個新聞來湊數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8.23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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