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前夫的各種惡意刁難已刪文

看板Divorce (離婚)作者 (girlo)時間4年前 (2020/10/14 11:06),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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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ginoinin (Gino in in der)》之銘言: : → bunreachable: 我看起來是女方也在藉由孩子去敲門孩子要衣服等等藉 10/13 09:09 : → bunreachable: 口,來製造跟男方的衝突,其實鼻子摸摸去買衣服,輪 10/13 09:09 : → bunreachable: 到自己時間帶走就帶走,不要去敲門幹嘛的,就好了, 10/13 09:09 : → bunreachable: 替自己孩子多買幾件衣服,又如何?很多衝突女方都可 10/13 09:09 : → bunreachable: 以化解但她反而要鬧大 : 女方有買衣服,不然小孩子過去他家沒得穿... : 衝突那天是小孩有他自己想帶的衣服,有他想帶過去的玩具, : 我要強調的是男方沒照協議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 幾位版友的建議其實女方都早就這樣做了, : 我發文只是想聊聊男方的做為 發文聊聊男方作為才是最好笑的 這跟街頭巷尾的八卦大媽有什麼不同? 你學妹同意你PO文了嗎? 你有徵詢過他的意願嗎? 小孩的最佳利益是什麼? 每位父母心中都有自己的定義 不然你學妹為什麼把孩子留給男方? 不就是當初覺得男方有錢可以提供好一點的生活、好好栽培孩子嗎? 有些媽媽即使再苦也會把孩子帶在身邊 有些媽媽會覺得男方資源好 可以給自己沒辦法給的資源 所以把孩子留給男方 不管哪一種 都有當初決定時考量的時空背景 如果你說女方早就這樣做的事項裡 包括爭取孩子的監護權 那被男方打的這件事情不就是更可以好好做文章嗎? 鄉民的同仇敵愾不能當證據吧 : 至於Jeteaime你的回文嘛.... : 就是酸民標準的優先檢討被害人, : :教育費? 什麼鬼東西 : : ;只負擔教育相關費用嗎? : 教育費雙方合計18000左右,內容理應包含了小孩的食衣住行育樂,沒錯吧? : : 對方平常有虐待孩子嗎? : 在小孩面前抽煙, : 把小孩關在門口置之不理(不僅是衝突那次....), : 阻擾小孩與媽媽通訊, 嚴格論起來 在小孩面前抽菸(現實生活中很多父母這樣做) 阻擾小孩和媽媽通訊 (男方可以說為避免孩子想媽媽妨礙孩子學習 理由百百種) 只要在精神上身體上並沒有傷害到孩子 這都不算虐待 而且媽媽也不是見不到孩子 而是無法想通訊就通訊 我們就事論事 法庭上應該是告不成吧 至於把孩子關在門口 就你所言的這次 不就是不想見到女方嗎? 他也知道女方就在門口 不算是置之不理吧? 其它把小孩關在門口 你我都不知道原因 談這些也是枉然 : 這邊一起回應christjesus的回文,我學妹確實已經照您建議的流程在進行中了, : 只是這些事本來就曠日費時,還需要時間, : 我把寫這些事出來,純粹只是想聊聊天,看看版友們的看法, : 沒想到多數版友們對男方的行徑竟然是無感... : 甚至是譴責女方 = = 不是無感 而是對個已經動手的男人是有什麼好說的? 動手是錯誤的 而且馬上輸一半 這是普遍都知道的事實 啊是要說什麼? 這男的我們又不認識 今天如果是個名人 還有點八卦的價值 但女方的作為絕對會影響往後十年、二十年她和孩子的人生 這才值得討論 趕快做什麼 不要做什麼 能夠做什麼 這些可以改變她未來的事情 才是當務之急 身為她的朋友 不也是應該往這個方向去幫忙嗎? PO文要大家討論男方的作為 除了你自己的爽感外 有什麼幫助啊? : 我真的是甚為驚訝... : 兩個大男人對一個女人施暴,告女方侵占玩具, : 男方對自己兒子做的事稱的上是協議上所說的,需以小孩子的優先利益為出發點嗎? 同上 我不知道你結婚有小孩沒 每個爸爸媽媽 甚至每個路人甲 對於小孩的優先利益都有自己的定論 如果真如你所述 這個男人這麼爛 對孩子的最佳利益不就是應該把孩子帶在身邊 怎麼還會留給男方? 好聚好散不容易 有了孩子的好聚好散更難 比起婚姻更需要智慧 祝福你學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67.1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Divorce/M.1602644809.A.DF5.html

10/14 11:17, 4年前 , 1F
其實很多代po都是本人,讀者只是不說破而已。連驗傷
10/14 11:17, 1F

10/14 11:17, 4年前 , 2F
照片都有了,至少是經女方同意的發文吧。
10/14 11:17, 2F

10/14 11:20, 4年前 , 3F
驗傷照片可能是傳給這位朋友看的啊,至於可能是本人po文,
10/14 11:20, 3F

10/14 11:20, 4年前 , 4F
欸,我漏了這個可能性了XD
10/14 11:20, 4F
文章代碼(AID): #1VXcj9tr (Divo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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