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 見不到女兒的日子
當初選擇離開,只想要終止不愉快的婚姻生活,但孩子卻被對方帶走,不願意給予
探視〔共同監護下,他為主要照顧者,就能夠這樣漠視孩子的權益?女兒見不到我就連法
院判決:我的探視時間,警察帶為聯絡,也無用?已經走暫時處分了,阻擋兩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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