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1.檢舉與申訴流程 2.「另可(並)判處」條文

看板CCRomance (異國戀情)作者 (oh yes)時間12年前 (2013/09/18 00:06), 編輯推噓0(003)
留言3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 引述《Cordova (Somebody loves you!)》之銘言: : 六、本板規公告即生效,但不溯及既往。 : 問題: : 1. 若當事者(被攻擊者)來不及在時間內, 譬如說有其他事聃擱了, 若有正當理由 例如說上站紀錄 當事者 被攻擊了3 4 天後才上站 看到文章或推文 這狀況似乎可以在板規列入考慮 : 那板主看到推文中確實有人犯規, 那板主是否應該主動偵辦? : 還是就當作沒看到, 因為當事者沒在時間內檢舉啊? 先想想一件事 1.版主很難判定對個人的人身攻擊 我的好友跟他女友彼此的互稱是 "賤人" "人渣" 那在路邊聽到的警察 可不可以以現行犯將兩人逮捕?? 2.在版務實際執行面來說 我有看過案例 過一年才檢舉的 只因為某日他們吵起來 所以就開始瘋狂檢舉過往紀錄 那這樣行為會不會對版主 或是對版友給予壓力 : 2. 先說好, 我無意護行, 但上次RRN被刪的文中, 確實有很多人犯規, 但板主看到也並 : 沒有主動偵辦, 一句話 (無關板務)就把文刪了, 我是不知道被攻擊的RRN板友是否有 : 去文檢舉, 但看樣子應該是沒有, 因為至今仍沒看到板主處罰犯規者, 不知道板主對 : 該文中的犯規者的判定標準是? 還是真像我在推hateOnas的文中所說的要閒雜人等別 : 多管閒事, 因為當事人都沒提出檢舉了, 其他人就閉嘴, 別說話? R版友文章 現在也看不到 記憶可能有誤 在此不多做評論了 你的第三點 文過長恕刪 假若引入陪審團之作法 恐怕會引起 適法性的問題 站規規定 (1) 看板文章管理權: 板主有權判定該板的文章是否適當在板上張貼。 若有不適當者,有權依情節輕重而為下列之處置(註): a. 將不當文章加以砍除 使用t標記,再ctrl + D,可以刪除文章且不扣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 使用d砍除,刪除文章並扣除作者發表獲得之P幣,並可選擇是否給予劣文 之處分。 b. 水桶處份權: 板主得以依照程度將不當文章發表者列入水桶名單,暫停其在該板發表之權 限,惡行重大者,得以提報站務依法處理。 文章管理權可否給予至陪審團 似乎會引起爭議 另其他小組也有類似判例 L_BoyMeetsGi #1Hbze3-K 其群組長判決文表示 1.版主判定違規文章應由自行判斷,不應該參酌發文者「主觀感受」。因每位發文者 「主觀感受」不盡相同,除造成判決上失衡外,也易發生挾怨報復等情形。因此版 主理應避嫌,任何判決文章無論經由何人建議,仍為最後裁斷者,但不應以發文者 主觀感受作為最後公告水桶依據,因此本案申訴成立,請版主撤銷水桶判決。 所以成立陪審團充其量似乎只能給予版主建議權 那判定文章是否違反板規 必須給版主做最後決定 版主須完全負起判決之相關責任 那以現在來說版友一樣可以寄信 推文 水球 對判決文章給版主意見 這樣的狀況與陪審團有沒有差異性 個人是覺得不會有太大的差別的 -- “自由言論就是自由言論,對於流行觀點和非流行觀點都是一樣的。我們不可能 一邊宣稱這是一個自由的國家,一邊又把言論劃為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兩部分。 如果有一種檢查制度可以把3K黨從電視裡剔出去,那麼,同樣的制度也許早就把 馬丁‧路德‧金的講話從阿拉巴馬州剔出去了。” 必須聽那些聽不下去的話,“這正是我們必須為自由支付的代價”。 斯蒂芬‧潘弗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3.193.180

09/18 00:08, , 1F
那實質上應該叫觀審員吧?
09/18 00:08, 1F

09/18 02:32, , 2F
也應該考慮被檢舉人的時效權益, 但是照先前推文說法, 卡在
09/18 02:32, 2F

09/18 02:35, , 3F
SYSOP板#13eKiG_T的7., 恐怕目前的極限就是七天了......
09/18 02:35, 3F
文章代碼(AID): #1IE7uA-7 (CCRomance)
文章代碼(AID): #1IE7uA-7 (CCRom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