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在自我提升之前
※ 引述《chromo (摳模)》之銘言:
: : --
: : → KKrabbit:這篇沒講到要怎麼CATCH吧...好像專在捍衛言論自由就沒了 05/01 13:10
: : CATCH板的討論主旨之一是「自我提升」,
: : 而我講的這篇是以「開放的心態」去「尊重」各種「不同立場的言論自由」,
: : 因為這是「自我提升」的根基。
: 竟然說到言論自由是自我提升的根基 也和catch有關
: 那我今天就來談談言論自由 剛好最近也有研究
: 首先大家都說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
: 那這個自由權的依據出自於哪裡呢?
: 其實言論自由規定在憲法第11條裡
: "人民有言論 講學 著作 及出版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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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是整部一起看,第23條明訂: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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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所以言論自由是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
: 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也說
: "憲法第十一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
: 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
: 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
: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
^^^^^^^^^^^^^^^^^^^^^^^^^^^^^^^^^^^^^^^^^^
: ,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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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限制」是指法律條文,
因此你的疑惑可能更偏向「言論自由」與「毀謗」的分界,
以下稍作說明。
: 肯定言論自由的價值
: 但是問題來了
: 國家應保障人民之言論自由 不得任意限制無誤
: 可是人民與人民之間 也就是私人間可否互相主張言論自由?
: 如果一個人民阿華 主張另一個人民阿明侵犯了阿華的言論自由
: 可不可以直接用憲法第11條關於言論自由規定要求阿明給阿華言論自由
: 或者給阿明一些制裁 讓阿明不再侵犯阿華之言論自由
: 依照主流的見解 很可惜是不行的
: 因為如果要求阿明給阿華言論自由 如果阿明不從
: 要誰來強制阿明履行?要誰給阿明制裁?
: 很顯然這個有實力強制或制裁他人的角色應該是由國家來擔任
: 然而 這會衍生另一個更大的問題
: 基本權 例如言論自由存在之目的 本來是在
: 分離社會也就是私人領域和國家領域
: 讓私人生活才不會完全受到國家所干涉
: 讓國家侵害人民時得以加以援用對抗國家
: 從而讓私人有更多可以實現自我的機會
: 一但承認人民相互間得主張基本權時 例如言論自由
: 則增加了國家介入人民間糾紛的可能,壓縮了私法自治的空間
: 在此同時 國家無所不在的結果 個人就越容易 成為國家的附傭
: 為了避免上述這種情形發生
: 多數見解認為 基本權不是在私人間直接發生效力
: 而是透過國家保護義務 透過私法上的概括條款來使人民加以主張
: 以維持人民的私領域自由
: 白話的說
: 就是阿華要主張阿明侵害阿華的言論自由
: 阿華必須證明阿明的行為已經抵觸民法第72條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或者屬於民法第148條第1項
: "權利之行使 不得違反公共利益 或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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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個人都有言論自由,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所保障的,
因此,每個人可以自由發表自己的言論;
但是不能因為言論自由,
就可以隨意發表非真實的言論來評論、詆毀,或是妨害他人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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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所謂的損害他人,可以因此受法律制裁。
: 光舉著言論自由的大旗沒有用
: 言論自由基本上是拿來對抗國家的 不是拿來跟別人主張
言論自由是「國家保障」的,這叫做「基本權益」,
基本權益不是拿來「對抗任何人」的。
: 因為你有講的自由 他有反駁 不聽 和要你惦惦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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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條文內容就是保障每一個人,
「在不妨礙他人自由的狀況下擁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因為「一個會侵犯到他人權利的權利,並不能稱之為權利」。
: 不如想著他如何違反公共利益 或者怎樣以損害你為目的
: 還有你的損害到底是什麼?
損害我已經在上文說明清楚。
在讓自己變得更好之前必須去多方接觸各種不同資訊,
若沒有對多元意見抱持基本的尊重,
則容易淪為劃地自限,因此才說 「尊重言論自由為自我提升的根基」。
若chromo對此議題有興趣,欲深入鑽研,
建議可多參考PttLifeLaw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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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zonnebloem (115.82.136.145), 05/01/2014 18:2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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