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關於板務上的二三事
共 22 篇文章

推噓11(11推 0噓 3→)留言14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QQGirl (領養代替購買)時間15年前 (2010/09/20 13:04),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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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幾點建議:. 1.公告文或與板務有關的文章以"全體板眾及看板"的立場為立場. 2.板規中盡量減少板主自由心證的部份. 3.不管是A被誤會、B有錯或是C沒有解釋清楚..... 都不要再在板上公開發文、回文或推文討論。. 另外,我相信兩位板主在經過此次事件之後. 將來在板務上應該會有更好的處理方式,

推噓28(28推 0噓 22→)留言5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RJJ (傳說中的小米)時間15年前 (2010/09/20 01:0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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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先恕刪,等我有空的時候再向板主及板友請教. 濫訴是不是法務部專用的名詞,是不是法律界專用的名詞,在這邊並不是重點. 請問當你說出「本人就是覺得拿網路上的吵架告上公堂叫濫訴」的時候. 你心裡認為的「濫訴」是一個正面的用詞亦或是負面的用詞?. 若是正面的,請問你所認知的「濫訴」定義為何?. 若是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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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9(111推 2噓 319→)留言43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it855407 (盜小君)時間15年前 (2010/09/19 15:5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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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刪除推文〞並不等同於Prius是在〝要求關閉推噓文〞。. 板主在這部分故意把兩者等同化的講,有點在混淆視聽,. 所以的確是在扣了一個帽子給Prius板友。. 至於板主贊同文章作者刪除推文與否,這部分我不予置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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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3推 0噓 10→)留言13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ser1 (會爬的香菇)時間15年前 (2010/09/19 08:5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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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TT 站方亦有判例規定文章所有權為原文作者,原文作者有權. 刪除推噓文。. 因此可以被文章作者刪除之推噓文才為合法推噓文。. 講 N 次了推文原本就沒有留置保障權。汝喜歡推噓文是汝的事,. 汝不得干預文章作者之合法權力。. 是。這是文字電磁記錄可以抹除。. 身為原告需盡備份舉證責任。. 若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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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6(0推 16噓 1→)留言17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loser1 (會爬的香菇)時間15年前 (2010/09/19 08:4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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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故在下並沒有發表任何評論。. 已回覆之理由不再贅述。. 汝所言不符比例原則,在下不同意。. 1. 此處非在下之婚姻板,乃 PTT 之婚姻板。. 2. 何以汝認為此處常發生霸凌? 僅因本人表明本人不喜拍拍文之態度?. 此處不予置評。. 不‧覺‧得。. 個別板友有尖刻的言論導致被控告是個別板友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