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BA)時間4年前 (2020/09/13 14:21), 編輯推噓19(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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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律人,但幫你查了一下法條 希望在你的婚姻專法立法前就能有現行法條保護你 法律就在那裡,要記得拿起來用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 59 : 天 懇請大家幫忙宣傳 ♀ ♀ ♀ 直接複製即可 : 【以此「姻親專法」提案致「張○馨及曾經的張○馨們」;期許「姻親專法」成真,期 ? : 灣的姻親環境能更接近真正的和諧。】 : ★「姻親專法」提案附議連結網址→ : https://reurl.cc/R1XZoZ : (到連結頁面按下「我要附議」後,出現「已附議」的畫面,才是附議成功喔!) : 「張○馨自殺事件」發生時,我想起十幾年前,某親戚在親戚家的神明廳自殺,自殺方 ? : 張○馨一模一樣。我回想起自殺了的親戚的臉,心很痛,也對姻親的傳統婚姻觀念到今 ? : 未進步感到非常驚嚇 : 【話語、行為部分】 : 1.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 ? : 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 以話語干涉請硬起來駁回去 以行為強迫請走 刑法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 3.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 4.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 非公眾場合請硬起來罵回去 公眾場合請走 刑法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5.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同1 刑法 第 304 條 或 刑法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 6.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 刑法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 7.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 搜索請用 刑法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竊盜請用 刑法 第 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8.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 →以上對當婚姻當事人個體缺乏尊重、忽視婚姻當事人對小家庭的自主權。 姓氏請用 民法 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名字請用 戶政業務申辦須知 出生證明書上新生兒姓名欄位應以正楷書寫新生兒姓名,再於出生證明書下方從姓約定欄 位約定子女從姓,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婚生子女為父母、非婚生子女為生母) 分別於新生兒姓名後方及從姓約定欄位簽名或蓋章確認。 : 【傳統婚禮習俗部分】 : 9.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 : →(現代婚姻的法律效力為公證,姻親無論哪一邊長輩收取任何金錢財物,皆無實際婚 : 益;不但增加婚姻當事人困擾,同時增加姻親將婚姻當事人視為以財物交易買賣的「財 ? : 心態。) 贈與依雙方當事人意願 民法 第 406 條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若是強迫,請走 刑法 第 304 條 : 10.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 : 餅......。 : →(傳統婚禮儀式中,有許多項目含有歧視婚姻當事人的涵義,婚姻當事人執行其儀式 : 時,亦強化姻親將傳統觀念的歧視置於婚姻當事人身上。) : (待連署過關後增加其他,目前還無法修改內容) 若是強迫,請走 刑法 第 304 條 : 待增11.女方過世後喪禮應由娘家主持,並交返遺體遺物及死因確認 戶政作業申辦須知:死亡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法院為死亡宣 告之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 法醫師法 第 10 條 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 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 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 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 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 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 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 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 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 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 如果真的適用上述法條 婚前就別結婚 婚後就離婚 財產、監護權相對之下都是小事 逃~ 就對了 : (本文所指姻親:現為或曾為婚姻當事人的直系姻親或旁系姻親。) : 每一項「姻親專法」提案的內容都是太多媳婦們的日常壓抑積累,提案不難,難的是接 ? : 大家能一起將附議的數字衝到多高,附議5000人只是門檻,5000票還引不起政府和立法 ? : 們的正視,附議票數越多,政府和立委就越不敢輕視,「姻親專法」附議結束之後,三 ? : 法通過的機率就越高。 : 台灣的媳婦有幾十萬,越多的媳婦對「姻親專法」提案附議(可匿名)、累積越多的附議 ? : ,才能讓社會和政府看見一直以來沉默噤語的聲量有多麼大。這一次,希望壓抑、沉默 ? : 婦們站出來,用可匿名的附議票數讓社會看見其實媳婦們一直有聲音,只是他們都沒聽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39.147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99914427.A.5C8.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225.11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99978068.A.E9A.html

09/13 14:25, 4年前 , 1F
他說說哎呀我們不像ptt的人一樣有那麼多知識 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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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政府就是要保護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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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麻煩了又民法又刑法的,就是要全部打包起來做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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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式服務媳婦專法啦!最好蒐集證物、提訴訟那些的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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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都要幫我蒐集好弄到好,我只要閑閑坐著磨指甲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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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小心我告你」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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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總管理處表示真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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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有正常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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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推薦原原po用奴隸罪提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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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會名留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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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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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他需要的是「老娘最大法」,其他都不重要,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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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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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23, 4年前 , 14F
方堂鏡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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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45, 4年前 , 15F
其實可以找律師諮詢或自己用功一點。我比較訝異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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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知道民代大多都有免費法律諮詢,雖然僅限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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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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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這點我也是很訝異,真有心想求助,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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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第一步應該都會先找免費法律諮詢或法扶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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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能怎麼做,畢竟沒處理過法律的事一開始大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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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從何著手,結果她連這都不知道,可見根本沒想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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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查過相關資訊,連署的那些根本寫來自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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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個社團裡都是這類人,應該也是個取暖社團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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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55, 4年前 ,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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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在社團內罵完出氣後,放下手機又乖乖一句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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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0:58, 4年前 , 26F
不敢吭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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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1:23, 4年前 , 27F
可怕的是這連署搞不好會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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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1:34, 4年前 , 28F
連署過又沒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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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1:35, 4年前 , 29F
是沒什麼,但是這代表法盲一堆,法治教育失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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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2:49, 4年前 , 30F
其實台灣法治教育本來就滿失敗的..要看開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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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32, 4年前 , 31F
我覺得連署過很好啊,想到最後只收到政府罐頭信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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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32, 4年前 , 32F
封,大雄們又要集體崩潰怪天怪地怪政府,就讓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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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 23:32, 4年前 , 33F
很興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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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00:26, 4年前 , 34F
他就是覺得法律太複雜了才要提案簡易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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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01:31, 4年前 , 35F
推上面老娘最大法XD 看完原文也是這樣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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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08:08, 4年前 , 36F
補充 此為婆家專法 娘家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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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08:21, 4年前 , 37F
推好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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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09:45, 4年前 , 38F
直接列一條媽寶不得結婚好了,男女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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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1:43, 4年前 , 39F
專業法律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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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9:27, 4年前 , 40F
現行法規就有可以用,都不會用了,這法案就算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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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4 19:27, 4年前 , 41F
被欺壓的小媳婦敢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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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3:58, 4年前 , 42F
比起法律,她們更需要反抗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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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4:02, 4年前 , 43F
ps.我還認為她們是外配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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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4:02, 4年前 , 44F
1.真的不熟臺灣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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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4:02, 4年前 , 45F
2.求助管道也不熟,更沒有親友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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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5 04:02, 4年前 , 46F
3.身分證拿到前不敢離開夫家
09/15 04:02, 46F

09/15 04:02, 4年前 , 47F
4. (嫁給)臺灣的媳婦幾十萬....
09/15 04:02, 47F
文章代碼(AID): #1VNRfKwQ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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