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其他] 姻親專法,防治霸凌連署中!
今天特別,簡答是建議,放在最後面
越是大事,越不應該亂搞
※ 引述《rrum (i'm sorry.)》之銘言:
: 抱歉,打擾,但這攸關大家的權益,不要再有第二個張尹馨 連署需要5000人,只剩59
: 天 懇請大家幫忙宣傳 ♀ ♀ ♀ 直接複製即可
: 【以此「姻親專法」提案致「張○馨及曾經的張○馨們」;期許「姻親專法」成真,期許台
: 灣的姻親環境能更接近真正的和諧。】
我先請問第一點:妳提到的最近這起事件,除了被害人最後一則貼文外
被害人到底遭遇到了什麼?
為什麼家暴法這次沒幫到被害人?
因為提案是希望不要有第二個她,那總得先知道她到底是遇到了什麼
提案不是網路發文求解,背景資料不該是腦補
先問這個是因為任何成功的行動,尤其是社會議題,都需要之前累積的"能量"
未經細思的莽動,也是會消耗能量的
: ★「姻親專法」提案附議連結網址→
: https://reurl.cc/R1XZoZ
: (到連結頁面按下「我要附議」後,出現「已附議」的畫面,才是附議成功喔!)
: 「張○馨自殺事件」發生時,我想起十幾年前,某親戚在親戚家的神明廳自殺,自殺方式跟
: 張○馨一模一樣。我回想起自殺了的親戚的臉,心很痛,也對姻親的傳統婚姻觀念到今天仍
: 未進步感到非常驚嚇
再問妳幾件事
1. 刑法跟民法差在哪?普通法跟特別法又是什麼?
2. 家暴法,是做什麼的?
3. 民法中的婚姻關係,會產生什麼權利跟義務?
要提案立的是"法",不表示需要法律專長
但是關心到覺得需要立法,第一步不應該是提案
而是該先有一點常識,以上我問的問題只是常識
在看建議的條文之前,首先你們建議的:姻親專法
1. 特指姻親
2. 只有限制,也就是法律規定中姻親只有"少"了什麼,沒被賦與什麼權利
因為你是『什麼什麼什麼』,所以你不能『這個那個』
妳確定這不是歧視?
接下來,我懶得多講,麻煩去看一下家暴法是怎麼組成的,不專業的說:光看前面一小部份
1. 先定義用詞
2. 再定義對象
3. 各機關的權責範圍
4. 之後就是誰該做什麼跟錢從哪來等等
你們這些都缺....是在寫什麼。跟刑法有關的有人說了,我就跳過
還有,我是男的,沒興趣黑男性!以下用男性舉例是顧及原Po
只是因為這樣她看得比較順(我也可以少打點字)
: 【話語、行為部分】
: 1.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的婚姻內事務,舉凡「未來規劃、居住地、家務、
: 工作、日常作息、生活習慣、休閒喜好」皆在婚姻事務範圍內。
那婚姻當事人就可以對姻親做這些事?
這是歧視吧!當然妳可能會說婚姻當事人也是姻親
那就是說也不能對另一半原生家庭任何人對另一半的任何言行舉止要求有意見
甚至不能干涉
這可是另一半父母的"婚姻內事務"
這樣看來板上合法的文不多
: 2.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執行任何非份內家事及勞動。
民法的扶養去看一下
以三代同堂夾在中間的夫妻來說,至少和同住的兩老及先生都互相有扶養義務
而順位來說:
同住狀況下,配偶的扶養義務跟另一半一樣,都是第一順位
但是受扶養權利和另一半的父母一樣,也是第一順位
需要解釋嗎?不管是跟公婆或是跟老婆娘家住
有賺錢的配偶都有扶養義務
沒能力賺錢的配偶......順位在孫子女前面
也就是民法規定你想限制的"姻親",就算媳婦殘了
也不能為了顧孫子把媳婦丟掉
當以前立法的人是塑膠?想立個特別法凌駕在前面
再說,有扶養的義務及被扶養的權利了,同住的話...共同事務只因為是姻親就不能管?
更不用說可能是『去跟姻親同住』,被人家住進來還不能說話喔
還有,這跟第一條重覆了
: 3.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對其小孩的日常教養過程。
不得二字的強制力懂嗎?
舉個例:廢渣丈夫住娘家虐待自己兒子,女兒去上班
身為外公外婆的...不得干涉
還有,這跟第一條重覆了
: 4.姻親不得以話語直接或間接貶低、嘲弄婚姻當事人及其家人。
貶低、嘲弄的定義?
還有,這跟第一條重覆了
: 5.姻親不得以話語、行為干涉婚姻當事人及其小孩於任何時間點返回其原生家庭。
避免大家一直看一樣的,這邊多補一點:婚姻當事人是誰?照理說是有兩位
還有同前面:廢渣丈夫住娘家要帶自己兒子回家,而爺爺或是兄弟是"狼"
外公外婆不得有意見也不能有任何言行舉止阻止?
當然,包括通知自己女兒也就是孩子的媽
: 6.未事先告知婚姻當事人,禁止姻親擅入其共同居所或房間。
前面用『不得』,現在用『禁止』
那同住萬一兒子媳婦的房間失火了,放給它燒?
萬一孫兒女在房間出什麼意外在嚎哭,爸媽不在或沒注意到...放小孩去死?
還是妳覺得同住互有扶養義務的人,要常備刑法(24條 緊急避難)以防不時之需是常識
就算不同住,照這條來看,取得自己兒女同意還不夠,還要取得兒女配偶同意
一樣會有"萬一"聯絡不到的時候怎麼辦
還有,這跟第一條重覆了
: 7.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翻閱、拿取婚姻當事人私有物。
: 8.未經婚姻當事人同意,禁止姻親擅自決定婚姻當事人小孩的姓名命名。
: →以上對當婚姻當事人個體缺乏尊重、忽視婚姻當事人對小家庭的自主權。
以上兩條,我累了!這邊省點力氣:這還是跟第一條重覆了
後面還有
: 【傳統婚禮習俗部分】
: 9.姻親不得收取婚姻當事人的聘金、嫁妝等任何金錢、財物。
: →(現代婚姻的法律效力為公證,姻親無論哪一邊長輩收取任何金錢財物,皆無實際婚姻效
: 益;不但增加婚姻當事人困擾,同時增加姻親將婚姻當事人視為以財物交易買賣的「財產」
: 心態。)
不得收?那可不可以給?
姻親可以給,那當事人就可以收?
房子不可以有父母贊助,不管任何一方的
婚禮也不可以找父母幫任何一丁點的忙
(我是贊成!但是.....社會不是只有我的價值觀而已)
妳直接否定了有"純善意不干涉"的父母存在
這不是歧視,什麼才是歧視
更不用說以父母來說,自己兒子女兒結婚,也是他們的婚姻內事務
不要講得好像只有公婆是姻親,婚姻中,大家都是姻親
: 10.姻親不得要求婚姻當事人進行歧視婚姻當事人的傳統婚禮儀式。例:潑水、丟扇子、大
: 餅......。
: →(傳統婚禮儀式中,有許多項目含有歧視婚姻當事人的涵義,婚姻當事人執行其儀式的同
: 時,亦強化姻親將傳統觀念的歧視置於婚姻當事人身上。)
: (待連署過關後增加其他,目前還無法修改內容)
不知所云
潑水、丟扇子是女方家要女生做的事,關妳口中的姻親屁事。這是親生父母要求做的事
岔題一下,我還蠻希望可以看到妳說說到底是哪些傳統觀念的歧視
看看到底是妳不知原由,還是妳誤解或是我太無知
: 待增11.女方過世後喪禮應由娘家主持,並交返遺體遺物及死因確認
: (本文所指姻親:現為或曾為婚姻當事人的直系姻親或旁系姻親。)
這是傳統的一部份,後頭厝的沒看過不能封棺
有興趣的自己看清代府城三大奇案:陳守娘死因到底是怎敗露的
再者,妳確定這不是歧視?連另一半都歧視下去了 !
敢不成您現在單身?
女方過世?男方死了就活該嗎?
因為寫到這讓我想到當年我父母離婚主因之一就是:
我媽認識一群朋友,當中幾位失婚的一直鼓勵我媽離婚!因為只要是丈夫一定不好
家暴法是因為鄧案戳破婚姻中弱勢一方需要很多協助才可能踏上我們一般人認為的保護自己的正軌
認清這點後才產生!但是家暴法可沒因為鄧案是女生,所以寫"女性"
順便連女性都歧視下去?
隨便舉個例:夫妻打算百年後合葬,老婆意外走了,因為當年岳父母不贊成婚事
所以就不同意合葬。
你說"應",妳知道 應=不得 嗎?
也就是就算另一半家裡都是乞丐辦不起喪事,活著的那位也不能好好送他/她一程
: 每一項「姻親專法」提案的內容都是太多媳婦們的日常壓抑積累,提案不難,難的是接下來
: 大家能一起將附議的數字衝到多高,附議5000人只是門檻,5000票還引不起政府和立法委員
: 們的正視,附議票數越多,政府和立委就越不敢輕視,「姻親專法」附議結束之後,三讀立
: 法通過的機率就越高。
提案真的不難,但是...我還真不知道有不難到這種程度
然後還可以講到三讀立法,你這算是法律條文?
有件事很簡單我倒是肯定知道:要搞砸一件事
: 台灣的媳婦有幾十萬,越多的媳婦對「姻親專法」提案附議(可匿名)、累積越多的附議數字
: ,才能讓社會和政府看見一直以來沉默噤語的聲量有多麼大。這一次,希望壓抑、沉默的媳
: 婦們站出來,用可匿名的附議票數讓社會看見其實媳婦們一直有聲音,只是他們都沒聽見。
: --
台灣有兩千三百萬人,台灣的媳婦有幾十萬??所以台灣只有幾十萬對夫妻!
你不好的不只是法律
我很少專為鞭人發文,這次的確是!
用男生的認知來形容媳婦的處境,最簡單的說法是:新兵菜鳥
而我,當了兩年兵,雖然軍旅生涯適應得很好,但是我很討厭...極端的討厭
所以看你們這樣做事,真的很不爽.....
最後還是給個簡答兼建議:
比起立法,更重要的是:回到我的第一個問題
能聚集到一定人氣,請立委調查二件事
1. 這次事件有沒進入現有家暴法的保護網中的記錄。
若有:還是把她漏掉了的原因是什麼
2. 家暴法執行的結果為何?法律訂得夠不夠,執行部門有沒遇到困難,資源缺口有多大
然後...性別教育很重要!現在教育體制中有沒破壞性別教育的單位或組織?
PS: 我學的跟我的工作,都不是法律相關。不要再有人誤會了!所以歡迎專家打臉糾正
--
闆娘:你們的烤青花等下才會好喔
夫:好!沒關係
妻:青蛙!我不要吃青蛙! (((><)))
闆娘:是烤青花魚啦(憋笑內傷中)
其它客人:(尷尬又不失禮貌的笑聲)
妻:我剛有很大聲嗎?都是你害的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4.89.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riage/M.1599932581.A.8C7.html
※ 編輯: acman (114.34.89.122 臺灣), 09/13/2020 01: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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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把正經事當兒戲!令人生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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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善良!我回到後面真的覺得她是在歧視特定身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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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無奈,真的有不敢求救的人!家暴法就是為了那些不敢及無力的人
原Po不熟家暴法不熟到當成只有夫妻之間!
貼一下家暴法的部份內容: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第 3 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20多年前人家連"前"配偶及"曾為"直系姻親都考慮進去了
連只是目睹家庭暴力也考慮到了!
看原Po那些條文......是希望立了以後姻親照姻親專法,不走家暴法嗎
保護範圍廣的不用,另立一個範圍小的
條文都是"不得"跟"禁止",連我們是自由民主國家都忘了!
這樣列那沒列到的就各安天命嗎
至於沒有罰責問題我就不提了
※ 編輯: acman (114.34.89.122 臺灣), 09/13/2020 02: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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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我已經給了!
要再立一個專法前得先確定原本的法不夠用
以成員來講我上面貼了,家暴法連同居跟前姻親和旁系姻親都包括了
行為方面家暴法沒說言語,而是身體和精神上都算
那還有啥沒包括進去的?
不足以保護的原因是什麼?是範圍不夠還是過於弱勢造成不敢自救
家暴法除了保護令以外,沒有新增任何有關刑法的部份
因為該辦的就是要辦,不因加害者是家庭成員有所不同
因為家暴本身就是上對下權力不對等造成的,那不是用法律規範個人可以解決的事
就像有人說的,家暴法都不願意去看去用了,再設新法有用嗎?
家暴法不是跟你說你可以把施暴者怎樣
而是說你有權利叫唯一擁有權力的公部門出來幫你
規範公部門當有人求救時有義務出來協助
至於行政裁量權你要用來裁罰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跟互動...我是覺得問題很大啦
行政法我沒看過就是了,只是比較常見的交通跟動保,那是跟公眾有關
況且行政裁罰也是要有明文的,那是罵一句多少錢或是K一頓多少嗎?
還是冷暴力不說話也要罰?
再者,都有勇氣站出來到委員會了,那些行為該關的關該賠的賠,恐怕都比行政罰更有力
去看看這個事件是否有失職之處
跟看看有沒有哪個單位對家暴法規定該做的事只是虛應故事
我覺得講法律的話,落實現有的比較實際一點
※ 編輯: acman (114.34.89.122 臺灣), 09/13/2020 03: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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