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民法修正 夫債妻不必還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 (蝶戀花)時間13年前 (2012/11/23 23:12), 編輯推噓3(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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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chinatimes.com/focus/11050106/122012112300116.html 立法院司委會昨(22)日初審通過民法修正案,刪除債權人代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權」。也就是說,無論銀行或地下錢莊,未來都不能據此,向債務人的另一半要求還債, 避免「夫債妻還」、「妻債夫還」不合理現象。  2007年民法修正將夫妻分別財產制的剩餘財產分配權,改為可由第三者代位行使, 不料卻遭到銀行濫用。  根據司法院統計,今年1月至9月請求宣告分別財產制、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的案 件有5,980件,其中就有高達5,581件,都是銀行向債務人本人討不到錢,就利用這項規定 強迫配偶拿出財產還債,讓債務者家庭經濟徹底瓦解。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等民間團體日前召開記者會時就以許先生為例,他婚後向銀行借 貸投資串燒生意,不料被合夥人倒債,債務纏身,之後跑到大陸,夫妻間12年來不聞不問 ,罹癌的太太卻在化療期間,被銀行找上,要她拍賣房屋償還先生多年前的債務。  法務部指出,民國91年廢除聯合財產制,明定夫妻各保有其財產所有權,即分別財 產制,並衍伸出剩餘財產權概念,主要是讓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婚姻家庭付 出為由,要求雙方財產差額總數的一半。  不過民法96年修正後,明訂夫妻之一方有人負債,債權人就可以到法院改用分別財 產制,代位行使要求另一方吐出財產,衍生「夫債妻還」或者「妻債夫還」的常見現象。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刪除民法第1009條、第1011條及修正第1030之 1條。提案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表示,未來銀行或是這些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不可以 再透過民法第1011條,在夫妻一方有人債務無法清償時,就到法院聲請改用分別財產制, 要求配偶一方吐出財產還債,換句話說,96年至今,所謂「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 情況就不會再發生。 雖然目前只是初審 但是新聞中許太太的案例日常生活中也聽過不少 這個民法修正案應該可以解決不少類似問題 希望這案子最後可以三讀通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1.140.138 ※ 編輯: freecan 來自: 1.161.140.138 (11/23 23:28)

11/24 01:40, , 1F
有好有壞啦,以後丈夫欠你錢,說他沒錢還,錢全部轉到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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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1:40, , 2F
婆身上就好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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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3:06, , 3F
樓上內容沒看清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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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3:08, , 4F
結婚後夫妻所賺的錢 地產為共同持有 那也就是說有一半是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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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3:12, , 5F
討債公司上法院說你伴侶欠錢 比如說房子 土地要求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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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3:16, , 6F
上述的物品法拍賣掉後所得的錢 有一半是要償還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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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3:17, , 7F
不過也別指望還會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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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3:18, , 8F
所以就是怪現象説另一半欠錢 搞不好自己連住的地方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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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3:21, , 9F
算昨天的23號聯合報報紙就有半版在說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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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7:03, , 10F
夫債妻還真的很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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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7:37, , 11F
太好了 這是不是代表不用婚前申請分開制 婚後發現異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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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7:38, , 12F
也可以馬上申請分開制 不會再被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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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08:34, , 13F
重點是討債公司會管你那麼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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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0:03, , 14F
至少可以免掉銀行這個地錢莊的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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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24, , 15F
婚後才申請分開,要先做剩餘財產分配,另外,這不只是對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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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25, , 16F
問題,也包括一些卡奴的配偶不用幫其還卡債的情況,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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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26, , 17F
其債務和家用有關,配偶依然有義務為其償還,總之細節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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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27, , 18F
這篇新聞的重點不在於什麼夫債妻還,妻債夫還的,而在於債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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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28, , 19F
可「代位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因此不管是婚後辦理財產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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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28, , 20F
或離婚,沒有在當時放棄要求剩餘財產分配的話,債主當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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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4 14:28, , 21F
去跟另一半要錢...因為那些錢本來就是債務人的財產啊
11/24 14:28, 21F

11/25 02:07, , 22F
那國民年金也不能向配偶要罰款了嗎?
11/25 02:07, 22F

11/25 04:08, , 23F
不對...那是罰則,和債務無關,但目前記得尚未確定罰則
11/25 04:08, 23F
文章代碼(AID): #1Ghv94-O (marri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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