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夫妻買房該掛誰的名字
看了新聞覺得有點不懂
就查了一下判決原文
(用司法院的系統 在台北地院打一下關鍵字就會出來了)
這位藝人的案例跟原原po的情形不同
其中最大的不同在於 房子是這位藝人在婚前買的
這位藝人買房子時雖有向前夫借錢付頭期款
但她有舉證這些借來付頭期款的錢都有還
所以法官認定那房子是這位藝人婚前自己買的
既然是婚前財產就沒什麼好吵了
婚後幫忙付婚前因買房產生的房貸債務 並不會因此變成所有權人之一
頂多是對另一半享有債權
這位藝人的案件法官是認為前夫婚後曾經幫忙付的房貸是支付家庭生活費用
(就有點像 甲拿錢給乙 甲認為自己是繳房貸
乙認為是向甲拿生活費 然後把這個錢拿去繳房貸的感覺
而且其實如果乙沒有買房子供全家住 甲本來也就要付租金來住房子
所以甲拿出來的錢被認為是家庭生活費用也沒有什麼不對 )
我的認知一直是 婚前財產債務是各自的
婚後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就是一起的
不論登記在誰名下 離婚時都可以請求一半 (只是過程可能很麻煩)
所以婚後買的房子 不管怎麼登記夫妻都有一半的權利
登記在夫妻誰的名下 只是一種感覺而已
(不知我的想法對不對?)
可是我看前文討論到後來好像不是這樣
還請哪位神人指點一下正確觀念
※ 引述《SKILOVEYOU (我們愛你們)》之銘言:
: 看了大家的文章長知識
: 但又想到這位藝人的案例,可能是新聞沒寫清楚
: http://ppt.cc/G89_
: 王靜瑩和前夫陳威陶前年離婚,但仍有房產官司糾纏彼此,兩人2004年結婚時,在台北市
: 覓了一戶愛巢,市值約5千萬元。昨(5日)二審判決陳威陶敗訴,必須償還房屋及145萬
: 元借款給王靜瑩,且因為房子不屬於他,他卻居住其中,因此還得繳房租,從2009年3月
: 算起,每月房租3萬多元,要一直繳到他搬出去,而陳威陶堅持要再上訴。
: 2008年王靜瑩和陳威陶婚變時也分居,王靜瑩便搬離愛巢,到了2009年,她要求陳威陶遷
: 讓房屋,還告上法院,但陳威陶的說法是,房貸都是他在繳,只是借名登記在王靜瑩名下
: ,主張自己才是房子真正的持有者。
: 不過王靜瑩是房屋買賣契約簽約人,簽約金和頭期款的付款人也是她,房貸也背在她名下
: ,若她只是被借名登記,沒必要負擔這些大部分的金額,而陳威陶雖然繳納貸款多年,但
: 法官認定,這只是夫妻在婚姻中共同分擔家用的現象,且王靜瑩負擔了7成8的利息,2008
: 年3月後的所有貸款也是她陸續清償。
: 全案仍可上訴,陳威陶表示他還不知道敗訴原因,因為尚未收到判決書,不過他已決定上
: 訴到最高法院,又堅稱房子事實上就是他買的,且法院持有他匯款的紀錄。但2008年時,
: 陳威陶曾轉簡訊給王靜瑩,表示「我不買妳的房子了,逸仙路(房屋)隨妳處置」,王靜
: 瑩的還款紀錄加上簡訊,法官認定王靜瑩才是屋主。
: 這則新聞法律問題,我是不懂
: 但打官司也怕麻煩,雙方不要妥協就按比例分配
: 無所謂的,就看要記誰的名
: 不過生氣時簡訊不要亂傳,吵架吵到昏頭
: 也會說好啦,都給你 @@ (變成證據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43
→
09/24 18:46, , 1F
09/24 18:46, 1F
→
09/24 18:47, , 2F
09/24 18:47, 2F
→
09/24 18:47, , 3F
09/24 18:47, 3F
→
09/24 18:48, , 4F
09/24 18:48, 4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marriage 近期熱門文章
PTT兩性男女區 即時熱門文章
4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