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婚姻問題中最壞的結局....
: 1.先生自殺, 自殺前不久更改受益人名字, 新受益人是否可領到保險給付?
保險實務我不太清楚
但是保險法109條規定
第一項: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但應將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應得之人。
第二項: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
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所以,要先看她先生保險種類與內容為何?是否理賠故意自殺?
還有保多久了?是否有相關條款且超過兩年
(從訂約或保險內容有變更時起算,應該不是從變更受益人時起算)
所以請她先找出先生的保險相關資料,翻看一下內容與後面的條文
並詢問保險業務員吧
: 2.他們的狀況, 在法律上, 媳婦是否跟公婆無任何關係?
: 我的印象是因先生死亡, 故女方與那些因與先生婚姻關係存續而有的姻親就沒關係了
: 所以女方跟女兒應可順利離開公婆過新生活,
女方跟公婆的確是"姻親",姻親關係是否因死亡消滅在法律上有爭議
法條明定姻親關係消滅事由只有:離婚、結婚經撤銷(沒有死亡喔)
至於死亡,一般是認為
死者與生存配偶一方親屬間姻親關係消滅(丈夫跟女方家屬間姻親關係消滅)
但尚生存之配偶與死者間親屬關係不消滅(她與男方之家屬姻親關係不消滅)
之所以這樣認定,是為了保障丈夫死亡後還奉養公婆的媳婦
畢竟傳統上,丈夫死亡後仍待在夫家成為夫家一份子的在所多有
這樣的見解都會加上附款:若女方再婚原姻親關係消滅
不過現在民情不同,所以反對見解也很多
但是無論如何,姻親關係沒什麼效力,不用當一回事
至於女方的女兒,跟公婆可是"直系血親"喔
不會因為丈夫死亡、甚至女方再婚有所影響(血親永不磨滅)
所以相互還是有繼承人資格(前提:前順位繼承人都不在)
也相互在扶養義務的順位內(前提:前順位義務人無法扶養)
法律的關係並沒有消滅
不過今天女方跟女兒要離開生活,在法律上沒有什麼爭議
公婆要爭取監護權不太可能(監護的前提是親權無法行使,但媽媽還在0.0)
頂多爭取探視權(祖父母在法律上也有探視權喔,不過要向法院請求就是了)
這種權利其實現實上一方不肯,也很難強制什麼...
: 不知道我的認知是否正確, 如果不對, 不知是否有版友可告知正確法律觀念
: 希望可以提供正確訊息給這個可憐的媳婦參考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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