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婚姻問題中最壞的結局....

看板marriage (婚姻)作者時間16年前 (2009/08/03 10:47), 編輯推噓2(2012)
留言14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18.165.140.246 : ※ 編輯: catlovebaby 來自: 118.165.140.246 (08/03 09:15) : → laura75:推走人啦!那種公婆管他們幹嘛!! 08/03 09:41 : 推 ucnoc:假如姻親關係仍然存在,公婆的債務會跟過來嗎? 08/03 09:43 : → iressa:公婆的債務是他所有的兒女都有份,等公婆掛了如果負債大於 08/03 10:01 : → iressa:資產再幫女兒做拋棄繼承就行了 08/03 10:01 : 推 dequeen:應該辦理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會害到下一個順位繼承者歐 08/03 10:32 女兒還未成年吧?! 不用另外辦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詳情請對照民法繼承第1148及第1153 民國97年1月2號及98年6月10號的最新修正 修正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02 日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 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最新異動條文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 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5.140.246

08/03 10:47, , 1F
對不起~我懶得打條文了...本案應無新舊法適用問題
08/03 10:47, 1F

08/03 10:48, , 2F
看條文就好
08/03 10:48, 2F

08/03 10:51, , 3F
c大你可以修文
08/03 10:51, 3F
※ 編輯: catlovebaby 來自: 118.165.140.246 (08/03 10:58) ※ 編輯: catlovebaby 來自: 118.165.140.246 (08/03 11:04)

08/03 11:17, , 4F
謝謝c大的修文~ 傳說中的嬰兒背父母債的悲劇以後不會再發生!
08/03 11:17, 4F
※ 編輯: catlovebaby 來自: 118.165.140.246 (08/03 11:31)

08/03 13:38, , 5F
981123生效的是親屬編的修正,繼承編修正已於980612生效
08/03 13:38, 5F

08/03 14:12, , 6F
sorry~疏忽了
08/03 14:12, 6F
※ 編輯: catlovebaby 來自: 118.165.140.246 (08/03 14:13) ※ 編輯: catlovebaby 來自: 118.165.140.246 (08/03 14:15)

08/03 14:32, , 7F
其實可以直接看最新條文就好~非常抱歉~是我疏忽了
08/03 14:32, 7F

08/03 14:33, , 8F
對於不在相關行業的人們,沒用到時,不太會去看法條啊~
08/03 14:33, 8F

08/03 14:34, , 9F
尤其是在法律修改施行的過渡期(?)中,大家都需要適應一下
08/03 14:34, 9F

08/04 01:01, , 10F
有點怪 還有大哥在 輪不到孫輩繼承吧?
08/04 01:01, 10F

08/04 09:02, , 11F
父親已歿當然是他的小孩繼承父親那一份吧?
08/04 09:02, 11F

08/04 15:50, , 12F
即使爸爸先走.後來爺奶再走.孫子也可以代替已死的爸爸
08/04 15:50, 12F

08/04 15:50, , 13F
繼承爺奶的財產..這個叫做代位繼承
08/04 15:50, 13F

08/04 15:52, , 14F
繼承的話.配偶以及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1順位.含胎兒
08/04 15:52, 14F
文章代碼(AID): #1ATa-gpr (marriage)
文章代碼(AID): #1ATa-gpr (marri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