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想請教懂法律的朋友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地瓜酥真好吃)時間13年前 (2012/09/26 11:15),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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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ockroach02 (嚕哩)》之銘言: : 刑法上相關的年齡有, : 未滿二十歲、未滿十六歲、未滿十四歲。 : 你說的少年究竟是幾歲呢? : 是大家很愛講的「誘拐」, : 通常是指和誘、略誘及準強制性交猥褻, : 首先刑法第240條的「和誘」(被誘人同意)或241條的略誘(以不正方法), : 簡單來說是引誘未滿二十歲的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 : 行為人要把被害人放在自己實力支配範圍之下, : 並且跟有監督權之人完全脫離才行。 : 所以「放學一起出去走走吧(然後讓他回家)」不會成罪, : 但「放假的時候,不要跟你媽講,來我家住個三天吧」就有可能成罪, : 另外,在這裡是否發生性行為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 而是若成立的話才會有加重的問題, : 例如「「放學後給我一小時,讓我把你幹得死去活來的」不會成立本罪, : 但是「放假來我家讓我幹三天」則有可能成立加重和誘罪。 : 再來是準強制猥褻, : 就是對未滿十四歲或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人為猥褻行為, : (PS.兩種年齡的影響是刑責不一樣重) : 猥褻是「性交以外滿足性慾的一切行為」, : 言語調情、互傳裸照還不一定, : 但是訊打應該會被認為是猥褻行為沒錯, : 所以原PO朋友有沒有成罪的重點就會在那個少年究竟是幾歲, : 如果未滿十六的話,可能成立犯罪 實務見解應不會認此行為成立犯罪 實務上對於強制猥褻的猥褻採身體接觸說,對於227的猥褻舉重明輕亦作相同解釋。 強迫別人看自己打手槍構成第304條強制罪而不構成第221條強制性交,讓別人看自己 打手槍(非公然)不管是否滿16歲當然不成立犯罪~~ 附上實務見解參照 發文字號: 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 7626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6 月 12 日 座談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公報 第 35 卷 8 期 113 頁 刑事法律問題研究 第 9 輯 184-185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 81.05.16 版 ) 法律問題: 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法律問題:甲男持美工刀脅迫乙女不許動,然後露出自己之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 使乙女目睹其情景,直至射精後始許乙女離去,問甲男犯何罪? 討論意見:甲說:甲男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猥褻罪。按猥 褻係指除姦淫以外,足以引起或滿足人性慾之一切行為,甲男脅迫 乙女目睹其手淫,在異性面前露出自己之殖器而實施手淫,自然足 以引起及滿足甲男之性慾,故應成立該罪。 乙說:甲男之行為,僅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按甲男僅 脅迫乙女目睹其露出生殖器實施手淫之行為,並未對乙女加以猥褻 之積極行為,故僅能成立該條項;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之強制 罪。 研討結果:暫採乙說,呈送司法院核示。 臺灣高等法院審核意見:乙說為當。 司法院刑事廳研究意見: 如甲男之行為尚未達於剝奪乙女行動自由之程度,同意採乙說。 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24、304 條 (81.05.16) : ※ 引述《fivetail (阿尾)》之銘言: : : 晚上朋友和我說他最近發生的事 : : 他說他和一位未成年的少男在網路上交往 : : 沒有見過面,當然也沒發生關係 : : 但是有一些調情的言語(例:幹死我、主人鞭打我之類的 : : 和互相訊打、互相傳裸照這樣(不過都是雙方、沒有所謂的散播) : : 但是後來被少男的家長發現了 : : 他媽媽非常震怒也看了他所有通訊訊息 : : 認為是我朋友誘拐他兒子 : : 少男的叔叔(媽媽的男友)職業是刑警 : : 感覺根本就是會死咬這件事 : : 所以想請教版上懂法律的朋友 : : 卡在未成年這件事真的很棘手 : : 這樣有違法嗎? : : 感謝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88.212 ※ 編輯: fjutaros 來自: 218.173.88.212 (09/26 11:46)

09/26 22:07, , 1F
感謝整理.
09/26 22:07, 1F
文章代碼(AID): #1GOdDXb0 (g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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