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想請教懂法律的朋友

看板gay (男同性戀)作者 (地瓜酥真好吃)時間13年前 (2012/09/26 10:50),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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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vetail (阿尾)》之銘言: : 晚上朋友和我說他最近發生的事 : 他說他和一位未成年的少男在網路上交往 : 沒有見過面,當然也沒發生關係 既然"沒見過面"當然不會構成刑法221條以下的強制性交猥褻 及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以上2罪差別在於有沒有違反意願) : 但是有一些調情的言語(例:幹死我、主人鞭打我之類的 : 和互相訊打、互相傳裸照這樣(不過都是雙方、沒有所謂的散播) 你的觀念很好,沒有足使不特定人得見聞的狀態(沒有散布)下不會違反下述規定 此部分涉及言論自由,我想的到的規定有號稱史上最大爛法之1的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 、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大法官釋字623號竟然對此規定作出合憲解釋!! : 但是後來被少男的家長發現了 : 他媽媽非常震怒也看了他所有通訊訊息 : 認為是我朋友誘拐他兒子 刑法240、241條和誘、略誘罪,要使被害人脫離家庭支配,出來約個會晚上就回家, 甚至過個夜隔天回家都還不至於會脫離家庭支配,這部分上一篇以經講得很詳細了。 : 少男的叔叔(媽媽的男友)職業是刑警 警察在訴訟法上初步可以單獨行使的權限只有通知 刑事訴訟法第7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通常基層警員的法律念的只是概要(當然其中有念的很好的),大部分的人對於法條 相關內容 結構都了解的不是很透徹,所以要是他說要對你朋友發通知到案說明的話 (如果真的有我想應該會在警察官那邊就被擋掉),就跟"少男的叔叔""媽媽的男友" (亂倫?離婚?通姦?)說"我是GAY 我男友是律師,他說這樣沒犯罪" : 感覺根本就是會死咬這件事 : 所以想請教版上懂法律的朋友 : 卡在未成年這件事真的很棘手 : 這樣有違法嗎? : 感謝嚕 結論就是沒有 憲法第12條 人民有言論自由 訊打 調情 妨害到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3.88.212

09/26 11:09, , 1F
專業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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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6 22:23, , 2F
感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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