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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想請教懂法律的朋友
共 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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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應不會認此行為成立犯罪. 實務上對於強制猥褻的猥褻採身體接觸說,對於227的猥褻舉重明輕亦作相同解釋。. 強迫別人看自己打手槍構成第304條強制罪而不構成第221條強制性交,讓別人看自己. 打手槍(非公然)不管是否滿16歲當然不成立犯罪~~. 附上實務見解參照. 發文字號: 司法院(82)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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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沒見過面"當然不會構成刑法221條以下的強制性交猥褻. 及227條與未成年人性交罪(以上2罪差別在於有沒有違反意願). 你的觀念很好,沒有足使不特定人得見聞的狀態(沒有散布)下不會違反下述規定. 此部分涉及言論自由,我想的到的規定有號稱史上最大爛法之1的.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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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上朋友和我說他最近發生的事. 他說他和一位未成年的少男在網路上交往. 沒有見過面,當然也沒發生關係. 但是有一些調情的言語(例:幹死我、主人鞭打我之類的. 和互相訊打、互相傳裸照這樣(不過都是雙方、沒有所謂的散播). 但是後來被少男的家長發現了. 他媽媽非常震怒也看了他所有通訊訊息. 認為是我朋友
(還有10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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