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通姦除罪?大法官有罪

看板first-wife (大老婆板)作者 (我的職業真多...)時間12年前 (2012/09/04 16:41), 編輯推噓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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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imeisheep (妹妹羊)》之銘言: : 別再用非專業的論點,來討論法律,回去多唸書吧 : 作者: 本來就有罪 (---.HINET-IP.hinet.net) : 日期: 12-27-2002 15:04 : 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有罪 : 婦女團體一再爭取的性自由、通姦罪除罪化訴求遭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出釋字五五四號解釋指出,個人的性行為自由,必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但必須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由於我國通姦罪屬一年以下的輕罪、又是告訴乃論,因此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也未違憲。 :  雖然婦女團體一再舉國外例子強調通姦除罪化的趨勢,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  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不僅在精神上、物質上相互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資運用,並合乎比例關係者,即與憲法規定相符;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關規定也已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並未違憲。 --------------------------------------------------------- 這個婦團只舉國外潮流 國外潮流的確是除罪化 但除罪化不等於免責化 這是婦團爭論的最大敗筆 以國外的觀點來看 跟老婆簽民法婚姻契約的是老公 小三根本沒有任何契約責任 通姦發生 是老公違約 所以老公要負起最大責任 但是如今在台灣 負起最大責任的不是老公 往往是沒有任何契約關係的小三 甚至在妻子宥恕下 老公都不用負起任何責任 這點才是最可議的 在國外 如果老公因為通姦 妻子的離婚訴請通過 贍養費可是非常驚人的 畢竟有錢找小三卻不養妻小很不合理 婦團只講了除罪化和違憲 卻沒有像國外那樣有民法配套 說服力當然是很差 如果有國外的高額贍養制度 那除罪化自然是比較好的方向 這樣也不會像台灣一樣 明明婚姻已破裂不堪 妻子卻死要硬撐不離婚 我想這問題很大的部份是贍養制度的問題 可是台灣婦團保守派居多 我想她們大概不會支持這種會增加離婚率的制度... -- 怕只怕,做告白,關係不保 怕只怕,做暗戀,她心異域 怕只怕,做宅男,永為單身 怕只怕,做好人,服侍所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71.156.9 ※ 編輯: Rodrigo 來自: 118.171.156.9 (09/04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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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為什麼通姦除罪化才是真落實性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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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 牽涉到離婚的婚前契約條款無法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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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 因此外遇離婚也無法根據婚前契約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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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改變的應該是婚前契約的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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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民法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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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婚前契約僅可約束家務家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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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則是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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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就事論事,不過在討論配套前,也要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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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婆真的只要有高額贍養費就滿足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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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若是不知情介入的第三者或許還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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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空間,但明知故犯就不該免責,不是拿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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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槍傷人才叫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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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推有配套(高額贍養、民事賠償)的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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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覺得應該要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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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訂定規範罰則之前,也要考慮社會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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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許多地方依然父權霸權色彩濃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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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推badringo不是拿刀拿槍傷人才叫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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