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通姦除罪?大法官有罪
看板first-wife (大老婆板)作者meimeisheep (妹妹羊)時間12年前 (2012/08/31 12:25)推噓1(1推 0噓 16→)留言17則, 3人參與討論串1/9 (看更多)
別再用非專業的論點,來討論法律,回去多唸書吧
作者: 本來就有罪 (---.HINET-IP.hinet.net)
日期: 12-27-2002 15:04
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有罪
婦女團體一再爭取的性自由、通姦罪除罪化訴求遭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出釋字五五四號解釋指出,個人的性行為自由,必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但必須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由於我國通姦罪屬一年以下的輕罪、又是告訴乃論,因此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也未違憲。
雖然婦女團體一再舉國外例子強調通姦除罪化的趨勢,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不僅在精神上、物質上相互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資運用,並合乎比例關係者,即與憲法規定相符;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關規定也已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並未違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04.2
→
08/31 12:32, , 1F
08/31 12:32, 1F
→
08/31 12:34, , 2F
08/31 12:34, 2F
→
08/31 13:07, , 3F
08/31 13:07, 3F
→
08/31 13:09, , 4F
08/31 13:09, 4F
推
08/31 14:19, , 5F
08/31 14:19, 5F
→
08/31 14:21, , 6F
08/31 14:21, 6F
→
08/31 14:22, , 7F
08/31 14:22, 7F
→
08/31 14:22, , 8F
08/31 14:22, 8F
→
08/31 14:23, , 9F
08/31 14:23, 9F
→
08/31 14:24, , 10F
08/31 14:24, 10F
→
08/31 14:25, , 11F
08/31 14:25, 11F
→
08/31 14:25, , 12F
08/31 14:25, 12F
→
08/31 15:12, , 13F
08/31 15:12, 13F
→
09/05 02:46, , 14F
09/05 02:46, 14F
→
09/05 02:46, , 15F
09/05 02:46, 15F
→
09/05 02:47, , 16F
09/05 02:47, 16F
→
09/05 02:47, , 17F
09/05 02:47, 17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first-wife 近期熱門文章
PTT兩性男女區 即時熱門文章
66
76
11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