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通姦除罪?大法官有罪

看板first-wife (大老婆板)作者 (妹妹羊)時間12年前 (2012/08/31 12:25), 編輯推噓1(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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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用非專業的論點,來討論法律,回去多唸書吧 作者: 本來就有罪 (---.HINET-IP.hinet.net) 日期: 12-27-2002 15:04 通姦除罪化 大法官:有罪 婦女團體一再爭取的性自由、通姦罪除罪化訴求遭挫,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上午作出釋字五五四號解釋指出,個人的性行為自由,必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但必須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由於我國通姦罪屬一年以下的輕罪、又是告訴乃論,因此大法官認為並未逾越立法形成自由的空間,也未違憲。  雖然婦女團體一再舉國外例子強調通姦除罪化的趨勢,高雄地院一名法官並在審理一起通姦案件時,以通姦罪限制人民自由權與財產權,又非追求幸福婚姻的有效手段等理由,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不過,大法官認為,對於有婚姻關係之人與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應否加以限制,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 大法官指出,婚姻共同生活基礎的維持,原應出於夫妻雙方之情感與信賴關係,以刑罰手段限制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的性自由,乃是不得已的手段,但刑法所具一般預防功能,於信守夫妻忠誠義務使之成為社會生活之基本規範,進而增強人民對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倫理價值,仍有一定功效。  解釋理由書中指出,婚姻係一夫一妻為營永久共同生活,不僅在精神上、物質上相互扶持依存,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基礎,立法機關於衡酌如何維護婚姻與家庭制度而制定之行為規範,只要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刑罰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手段可資運用,並合乎比例關係者,即與憲法規定相符;大法官認為通姦罪為告訴乃論,使受害配偶得兼顧夫妻情誼及隱私,避免通姦罪之告訴反而造成婚姻、家庭之破裂,且相關規定也已對通姦罪追訴所增加訴訟要件之限制,已將通姦行為之處罰限於必要範圍,並未違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204.2

08/31 12:32, , 1F
好個獨立思考偷錢的說偷竊除罪化
08/31 12:32, 1F

08/31 12:34, , 2F
殺人說殺人除罪化,全部除罪法院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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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3:07, , 3F
保證再100年都不會除罪,出這招作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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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3:09, , 4F
搧動大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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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通姦要除罪 那乾脆廢除婚姻法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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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4:21, , 6F
跟國外比根本沒意義 那乾脆我們直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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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法律豈不是更好 各國民情本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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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異很大 台灣人民現在的狀況還不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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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通姦除罪 說難聽點 說穿了這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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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4:24, , 10F
第三者和爛男人找的解套方法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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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4:25, , 11F
在乎家庭美滿而不是為了一己之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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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4:25, , 12F
怎麼可能支持通姦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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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31 15:12, , 13F
所以小三自己喊爽的,犯罪怕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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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2:46, , 14F
殺人偷盜影響的是公眾社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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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2:46, , 15F
通姦卻是個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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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人的糾紛應該回歸到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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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02:47, , 17F
大老婆義憤沖天很正常 但也不要流於理盲
09/05 02:47,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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