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其實我現在很迷惑

看板first-wife (大老婆板)作者 (I lost my heart in SD)時間20年前 (2005/07/28 19:0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6/6 (看更多)
※ 引述《milklin (= mycin =)》之銘言: 你引用的法條己經是到了婚姻不得不離的情況下的極端例子 像是失蹝、死亡、重婚、暴力等等 而之前網友提到"離婚要兩造同意"的原意 應該是指 在沒有任何特殊情況之下 單純因為個性或感情不合 彼此己經無法再繼續經營婚姻下去之時要協議離婚 必須要兩造同意 我是認為 一段感情的結合需要彼此的認同 那麼 這段感情的結束也要在彼此的了解與認同下走到尾聲 做人處事要有始有終 談感情又何嘗不是呢? 這段感情才能好聚好散 不過 如果你的對象是屬於個性激烈 甚至有暴力傾向的話 那麼可以先試探看看他對分手的反應程度 如果發現他是強烈的無法接受你要和他分手 要與這種個性的人分手時 還是採用"消失法"會比較好.....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41.237
文章代碼(AID): #12wBjXnd (first-wife)
文章代碼(AID): #12wBjXnd (first-wif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