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其實我現在很迷惑

看板first-wife (大老婆板)作者 (= mycin =)時間20年前 (2005/07/26 15:2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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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olacea (小喵)》之銘言: : ※ 引述《BloodyRed (PTT信箱小到不行)》之銘言: : : 其實都是一樣的喔:P : : 一段感情的維持,最少最少要有兩個人來呀! : : 之所以交往要對方點頭答應,是因為單方面的愛不叫談戀愛; : : 之所以一方想分手這段感情就算告吹,則是因為只剩下單方在這段感情裡頭了。 : 關於這個我也有疑惑 : 雖然也有朋友跟我說單方同意分手=分手(理由同上) : 要不然離婚為什麼要兩造同意 @_@ ^^^^^^^^^^^^^^^^^^^^^^^^^^ 這句話不知道害死多人女生/男生....... -.-" 我看過的例子是 她男朋友自己有外遇 被女生抓到之後, 竟然還因此生氣毆打她 還用拳頭揍她,(+用腳踹她) 事後還限制女生的行動 不準女生離開, -.-" 這種情況 要分手 還得經過對方的同意喔~??? (有沒有搞錯?) 事實上不是這樣的 第 1052 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 重婚者。 二 與人通姦者。 三 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 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 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 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一○ 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了解嗎??? 不要搞錯了~ 不過我站在壞男人的立場講話: 女生越笨越容易受騙越好欺負~~ :P : 疑惑很久的問題.... : 當初為了徵得對方同意分手..搞了很久 -_- : 卻被不只一個朋友認為不需要 : (當然也有朋友認為我這樣才是對的,理由跟我一樣) : 是我想太多了嗎 @_@ 妳太天真了....... 地球是很危險的....... -- [ 個性偏激 嘴賤還喜歡碎碎唸 任性難相處又愛撒嬌的mycin ] http://home.pchome.com.tw/young/mycin/index.html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2.213.99
文章代碼(AID): #12vUIocx (first-wi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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