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小心同學的爸爸

看板feminine_sex (法西斯 女性性愛)作者 (天線寶寶出來玩)時間15年前 (2011/05/02 17:41), 編輯推噓11(1106)
留言17則, 12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8/34 (看更多)
※ 引述《lingray (天要下雨,娘要嫁人)》之銘言: 前文恕刪 : 事實上,站在被害人的角度 : 在法律上這某個程度上有點類似『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義務』 : 比方說,因未盡『應注意而未注意之義務』而引發車禍 : 縱然是對方違規,還是有責任的 : 比方說兩車於十字路口相撞 : 甲車闖紅燈,乙車綠燈但超速(若無超速則極有可能避免) : 甲方責任較重,但並不代表乙方就完全無責任 : 乙方為受害人,不代表乙方就完全無責任 : 簡單的說,可以避免的就『應該』要盡量避免 : 這個『可以』、『應該』裡面大有文章 : 若無這些但書,責任歸屬就不是這樣了 : 事實上,就原PO之例,她的確是『應注意而未注意』 : 或是『可遇見其情況而未避免』 : 而這種狀況下,沒有其它的受害人 : 只有她自己而已 : 這種狀況下她就免除責任了嗎?我實在無法回答 只是針對這段做點小小的回應 刑法第14條第一項是這樣寫的: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大家口中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其實就是"有過失" 當然,在這邊不是要跟大家討論刑法定義的問題 只是大家其實搞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在法律上的意義. 這東西並不是大家口中所說的"惡法" 他就只是單純的"過失的定義"而已 而這種情況,在法律上絕對沒有所謂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問題存在. 以法律而言,權利是每個人所擁有的 法律要制裁的,是任意去侵犯他人權利的人 但如果照這種"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說法 每個人不保護自己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在刑法上會獲得相應的懲罰(犯罪者罪刑減輕) 那不是一種變相的剝奪權利嗎?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6.163.241 ※ 編輯: andyhahaha 來自: 140.136.163.241 (05/02 17:42)

05/02 19:22, , 1F
簡單來說"應注意"現在都解釋成"有注意義務",法律並不會
05/02 19:22, 1F

05/02 19:23, , 2F
要求人有"注意不要被侵害"的義務. 推這篇
05/02 19:23, 2F
※ 編輯: andyhahaha 來自: 111.240.15.210 (05/02 23:03)

05/03 00:24, , 3F
拿過失罪的注意義務來解根本就是大大扭曲了法律
05/03 00:24, 3F

05/03 00:25, , 4F
無法理解刑法怎麼會唸成這樣....
05/03 00:25, 4F

05/03 00:42, , 5F
沒錯 這篇才是正解=.=..
05/03 00:42, 5F

05/03 01:45, , 6F
推!
05/03 01:45, 6F

05/03 06:56, , 7F
這篇還算有點腦 前面那篇廢文竟然被m
05/03 06:56, 7F

05/03 11:47, , 8F
交通法規不是刑法 真的上法庭 就是一句應注意而未注意
05/03 11:47, 8F

05/03 11:50, , 9F
樓上,你這樣說別人文章是廢文很過份,可以請你道歉嗎?
05/03 11:50, 9F

05/03 11:51, , 10F
抱歉我說的是sixersai
05/03 11:51, 10F

05/03 12:44, , 11F
我不一定認同誰的文章,但我絕不會輕易的說誰PO的是廢文
05/03 12:44, 11F

05/03 12:45, , 12F
酸民的水準,可想而知
05/03 12:45, 12F

05/03 13:25, , 13F
也請s大發表一下觀點@@
05/03 13:25, 13F

05/03 20:54, , 15F
樓上XD
05/03 20:54, 15F

05/04 02:03, , 16F
這就是傳說中的打臉嗎XD
05/04 02:03, 16F

05/04 11:04, , 17F
s大的連結...XDDDDDDDDDDD~~~
05/04 11:04, 17F
文章代碼(AID): #1DldnO1m (feminine_sex)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DldnO1m (feminine_s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