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閒聊] 我曾經擔心的問題..現在有這提案要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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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台灣的民法關於特留分部分,是有兄弟姊妹的部分. 像之前製作人邱瓈寬恩師裴祥泉去世後,遺產分給邱瓈寬等人,未給手足. 因為裴祥泉單身未婚,所以其兄弟姊妹有權要求遺產1/3的特留分. 即使裴祥泉有寫遺囑說不要給手足,依然無法如願,最後即使邱瓈寬一再上訴. 最終仍是敗訴,邱瓈寬仍要分遺產給裴祥泉的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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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談這部分的事,在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二年度重家上字第三十六號民事判決中,提到的法理陳述如下:. 按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固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明文規定。所謂之虐待,謂與以身體或精神上痛苦之行為;所謂之侮辱,謂毀損他方人格價值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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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 你整個論點最大的問題,. 就是主張原本財產持有人,. 依照他三觀所做的分配,. 一定是現實中普世觀點正確無誤。. 依照你的主張,. 充分體現尊重原財產持有人的意志,. 這點沒有問題。. 但是要做到「現實中普世觀點的正確無誤」,. 你的主張跟你所不喜歡的現象,. 一樣偏狹跟片面。. 所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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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原po可能因為涉世未深,用詞不精準. 雖然不能做到「現實中普世觀點的正確無誤」. 但我想,盡量去逼近這個普世觀點. 應該是大家都認同的方向. 依照財產持有人三觀所做的分配不一定是普世價值. 所以特留分中,關於配偶與直系尊卑親屬的規定還是保留了. 只要求廢除非直系的兄弟姊妹特留分. 兩邊衡平,我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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