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婦未經店家同意取用飲料 警依竊盜罪偵辦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時間1小時前 (2026/06/20 07:12)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各位早安、假期愉快,我是錢律師。依本則新聞,店家似乎沒有報警,不過由於普通竊盜
罪(刑法第320條第1項)是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警方如從相關的社群網站
或社群平台得知該名婦人有竊盜罪的犯罪嫌疑,仍必須依法主動偵辦。這樣的制度設計,
是否合理及是否有必要(公務機關往往要花不少時間、力氣及人力來處理這類輕微案件),
其實非無探討的空間。依我國刑法第324條規定:「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
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
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可知就竊盜罪而言,我國目前僅在部分親屬間的竊盜,是採
告訴乃論罪的制度,其餘均採非告訴乃論罪的制度設計。各位覺得目前這樣的制度設計比
較理想?還是將竊盜罪全面改成告訴乃論罪比較理想?我是覺得立法者未來應該將竊盜罪改
成全面的告訴乃論罪較佳。畢竟竊盜罪通常是侵害私人的財產法益,被侵害財產法益的人
想追究竊賊的責任再追究即可,警方勞師動眾追究失主未必想追究的事,在現代社會似乎
有些資源浪費。再者,考量傷害罪(不包括傷害致死、傷害致重傷的類型)一直以來都是採
告訴乃論罪的制度設計(參見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287條),在法律的利益衡量上,難道
人身的傷害對公共利益的影響會低於私人財物的損失對公共利益的影響嗎?
※ 引述《VVizZ (我很窮)》之銘言:
: ※ 引述《yokann (有什麼是越大越好)》之銘言:
: : 新聞標題:高雄婦未經店家同意取用飲料 警依竊盜罪偵辦
: : 新聞內容:高雄1名婦女在左營區某連鎖速食店,自帶杯子裝飲料,因為她沒有消費且未經店家同意
: : ,被民眾錄影上傳社群平台。警方表示,未接獲報案,但婦女行為涉嫌刑法竊盜罪,已通
: : 知她儘速到案說明。
: : 據了解,這起案件發生在6月13日,影片可見婦女在店內飲料機前,已裝完汽水,然後走
: : 出店外準備騎機車離去。
: : 目擊者以「阿姨沒消費偷裝飲料,若無其事直接離開」為題發布影片,網友留言開玩笑說
: : 「自備飲料杯省5塊耶,她怎麼沒有去找櫃檯拿就走了」、「我去好市多買熱狗,飲料都
: : 不拿,這種糖水真的少喝」,也懷疑「應該不是第一次來裝了」。
: : 警方指出,該女子取得飲品並未經店家同意或授意,已涉刑法竊盜罪嫌,但女子尚未到案
: : 說明。警方呼籲民眾,至商家消費時,應遵守交易秩序,切勿擅自取用商品或物品,以免
: : 觸法。
: : 新聞連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5474945
: : 心得:
: : 這個去好事多蹲點抓,一天說不定漁獲量十人以上.
: : 以前店家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現在硬起來了也不錯,當個教訓也好
: 好事多沒這麼小氣
: 這樣就報警的話
: 不如就改成刷會員條碼領取飲料不就好了
: 每個會員每天限量領取4杯
: 很夠了吧
: 洋蔥也是刷一次只能轉10圈
: 很夠了吧
: 但這樣好像跟某國家拉屎得掃碼領VEY生紙一樣
: 挺科技的但是沒啥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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