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房子如登記夫名下,夫能阻止妻進家門嗎?
看板WomenTalk (女人話題)作者globalera (a balanced life)時間13小時前 (2026/06/19 01:12)推噓1(2推 1噓 7→)留言10則, 3人參與討論串3/3 (看更多)
各位晚安,我是錢律師。其實婚後若有買房,也不是說登記在夫或妻的名下,房子就一定
是屬於夫或妻的。當然房屋稅等稅捐當然是向房屋登記所有權人課徵。我這邊所謂的不一
定是夫或是妻的,是指民事上所有權的實質歸屬而言。換言之,房子雖然登記在夫名下,
但購屋款如有部分來自妻婚前的財產,將來夫妻如果離婚,妻能不能主張該屋有一定比例
(即當初購屋的實際出資比例)僅係借名登記在夫名下?其實可能有爭議,妻的主張並非完
全沒有成立的可能,畢竟民法第1017條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
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為夫或
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至於如果妻是用婚後財產買的房子,那前述的主張就
會比較困難。不過即使如此,由於夫妻離婚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
項規定是以雙方婚後財產差額的一半為請求的數額(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財產較多的一方
請求給付),所以如是用婚後財產購買房屋,在離婚訴訟計算各自的婚後財產時,通常登
記在誰名下就歸誰,並以此為基礎計算雙方的婚後財產各是多少,然後婚後財產較少的一
方得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給付雙方差額的一半,因房子如登記在夫名下可能會使夫
婚後財產較高,妻仍有機會向夫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不過,要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除非雙方就婚後財產之計算沒有爭議(機率甚低),不然妻一般來說仍須透過訴訟主
張,而訴訟往往曠日費時,且夫可能在離婚訴訟開始前就已脫產。從而我是建議女性應該
不惜以離婚為代價,堅持婚後的房子要登記在女性名下(當然如果婚後買不只一間房子,
就不在此限,但婚後所買的第一間房子,仍建議應登記在女性名下),畢竟男性如果連這
點都不願意讓步,那女性婚後怎麼可能會有真自由?而自由可是人生最珍貴的東西。
※ 引述《stefanie (stefanie)》之銘言:
: 問一下各位女孩
: 那婚後買房大家認為應該要掛誰的名字
: 如果老公婚前買的房子婚後要過戶給女孩嗎?
: 聽聽女孩們的意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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