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要女生保護好自己哪裡不合理?
※文長
首先,我覺得「要女生保護好自己」這件事本身沒有什麼不合理,
提醒人要保護好自己(男/女皆是)是很合理的。
個人認為問題在於「惡意、過份的檢討受害者」這個部份。
有些人說「提醒、宣導觀念也是在檢討被害者嗎?」
這部份我個人認為有幾種情況的劃分:
1.狀況未發生「之前」的宣導。
2.狀況發生「之後」,提醒其他人的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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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狀況發生後,在受害者面前/對受害者的「關心/提醒/檢討」。
1.的情況我認為事發「之前」說是宣導我可以接受,
2.事發後,以實際案例作為「提醒其他人」注意自我保護我也可以接受,
(僅提醒,不含「不要像他一樣,不懂得保護自己」等之類的檢討言論)
主要會有爭議的是3.
3.許多言論只有一線之隔,給受害者的感受就會非常不同。
3.的情況,我覺得在受害者面前提,
以目前的社會風氣,部份的人說出的話(惡意、過份的檢討)對於受害者而言,時常是再一次的傷害。
而這樣的「過份檢討」其實很有可能來自親人或信任的親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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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這系列的本文及推文討論串,我覺得大家著重的部份不太一樣,
以下以情境呈現的方式呈現我的看法與疑問。
※小澄清:
以下為假設情況,以情況差異呈現對比,
並非認為哪方的應對是比較好的。
【情況一】
A和B是國小同班同學,雙方的家庭是社會價值觀中的普通家庭。
但B有暴力傾向,會傷害同學,學生、家長也都知情,知道這個風險。
某天,B因為控制不了自己,A什麼事也沒做,
就只是進教室後要回自己的座位而路過B的座位,
正好B發作,A就因此被揍了一頓。
事後雙方家長到校後,
A的父母對A說:
「為什麼叫你離他遠一點,你就是不聽!」
「為什麼不好好保護自己!」
「明明你可以選擇遠離他的!」
但A的父母對於B,卻沒有責罵、質疑,因為A的父母認為學校制度、法律會給公道。
【情況二】
前提一樣的情況下,
事後雙方父母到校後,
A的父母在了解情況後對A說:
「你只是要回位子,這次會被打不全然是你的錯。」
「好好養傷,我們會陪你。」
A的父母對B及B的父母則是:
「B你這樣的行為已經侵犯、傷害他人的身體,這樣的個性不改,狀況會持續。」
「請B的父母留意自己小孩的行為,這樣非常自我、不尊重他人。
現在還小,在校園還容易被原諒、還有機會改過,
但如果持續不改,養成習慣,這會是很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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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兩種情況,感覺很不一樣吧?
【假設】
A:受害者
B:加害者
A的父母:概括呈現A的親人/旁人/社會大眾
情況一A的父母因為覺得有法律、制度而只一味的檢討自家小孩,
或許有些是出自於心疼「為什麼不?」、「明明可以避免!」
但是,在事發後,
這一切出自於親人、信任之人的質疑只會讓A開始懷疑自己:
1.為什麼我明知道B是潛在風險,卻自己不小心!
2.為什麼我要路過他的座位,不繞道。
3.都是我的錯,是我不應該、是我不小心、是我的問題。
4.A經過這樣的情況後,再有類似的情況,或許不會選擇求助、求援了。
(↑感謝underheart大提出,我居然忘了列出這個影響也很大的部份
推文也有板友分享經驗,
這樣的情況容易造成人以後不敢求助、爭取自身的權益,不是好現象)
且B看到/可能感受到的是:
1.我打了人,對方的父母是罵他們的小孩。
2.除了法律外,我好像沒有受到其他譴責、責罰。
3.錯的是A!是他自己要經過我的座位的!
---
情況二,A的父母對A表示理解與陪伴,
對B則指出問題,這樣的狀況A並沒有招惹到B,
就只是路過他的座位就遭受無妄之災,
B的行為已侵犯、傷害他人的權益,該受責罰。
情況二的A,感受到的可能是:
1.親人是願意陪伴自己的。
2.錯不全然在我,主要有問題的,是做出傷害他人行為的人。
3.我受傷了,但我有環境可以療傷,我受傷了,我的親人會站在我這邊。
---
以上兩種情況的呈現,主要想傳達的是:
一、如果社會持續著重檢討受害者,加害者的感受就如同B一樣。
我做了這樣的事,受到檢討的不是我,是受害者,
是受害者自己不檢點、是受害者自己誘惑我。
二、會希望不要檢討受害者是因為,
已經受傷了,不談確實可以注意、避免的情況的話(例如自己喝到爛醉)
事後許多話語、檢討對於受害者而言是很重的二度傷害。
另外其實很多案例是在「理想、理論上是安全區域的自宅」
被「理論上是可以信任之人的父親、長輩、親人」騷擾、侵害的,
這樣的情況,檢討受害者的意義,我個人存疑。
真正該做的,是如同許多板友所說,
是最根本的「尊重他人」這部份。
大致是以上,
身體不適,舉例、論述或許難以完善概括呈現。
謝謝看到這邊的各位。
===
《0608補充》
[一]
延伸相關回文:#1PDzVxuM (WomenTalk)
感謝板友的回文,補足了一些我沒有列入的點。
當初打這篇的時候,是以:
受害者是理想狀態的「非明知道這樣做有風險,還硬要涉險」
或者 「非他人提醒了,卻依然故我」的狀態下進行假設的。
而我所指的「檢討受害者」指的是:
偏向事不關己的酸言酸語或落井下石的言論,
如果是回文中提到的乙情況,
那麼被害者的確是該檢討的。
我說的避免/不要檢討受害者的主旨是:
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口無遮攔的『檢討受害者』
相信有在關注相關議題的大家,
應該多少都有看過一些非常傷人的話。
(本篇推文中我的回應有提到一些)
我說的避免/不要檢討受害者:
並非希望大家完全不要檢討受害者,
而是話說出口前想一想。
必要時還是需要反省的。
[二]
此外,我本文的情況一、二的舉例,
並非指實際情況直接這樣說一定就是比較好的,
而是希望藉由對比更加清楚的呈現我想傳達的差異。
以上補述及澄清,
再次謝謝大家。
--
やっぱ そんなもんじゃんか
所詮 人間なんて利己主義で
僕らだってそうなんだ
汚い色に染まってくんだ
─《ケッペキショ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0.165.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96811391.A.77B.html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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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這部分確實
只是還是想試著傳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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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確實覺得盡量避免刺激受害者。
看了許多案例的分享,
親人、信任的人言語上的二度傷害真的很傷,
有些不是覺得心疼而反問為什麼不保護自己?
而是調侃「你?想太多了吧」
或者是「對方帥嗎?帥就是你賺到了」
以上的話都是N個案例中出現過的,
不懂這類的話是把這樣的話當成幽默了嗎…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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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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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是打完送出才發現字有點多…
謝謝看完的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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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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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覺得,願意PO出來的人,或許也是希望能起到一些警示的作用吧。
但如果覺得自己的個性無法這樣的話,確實找個環境好好發洩、療傷也不失為一個方法,
雖然我覺得這是比較理想、難以做到的,畢竟這樣的環境難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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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我戰力不足,感受不到引戰的疑慮,目前先維持如此。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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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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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我覺得任何人都有可能被騙,
對於詐騙,我個人不會去取笑被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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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去作弄煽動B的話,那又是另一種情況了,跟我假設的情況不同,我的假設情況主要想傳
達的是文中所示的概念。
如果A有意作弄、煽動,那A自己也是在玩火,要有可能會玩火自焚的心理準備。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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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有些所謂的建議聽了非常無言。
有些是善意,但有些確實接近s大說的,只是好為人師罷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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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是語境的問題。
說話確實是門藝術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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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雖然當阿姨了,但還是忍不住,道行不夠啊(搖頭遮臉)
看了討論串,回過神來已經要送出文章了XD
追劇確實不錯,休閒娛樂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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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正確的傳達本意很重要,
有些感覺其實也是善意,只是說的方式轉一下,感覺就很不一樣了!
還有 55 則推文
還有 32 段內文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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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肯定。
希望我這笨拙的舉例能成功傳達我的看法。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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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肯定,語境確實很重要…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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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也覺得很疑惑,
這類新聞或者受害者出來發言,
底下的推文時常是「為什麼你不如何如何」
但很少看到檢討加害者本身或其成因,
這部分個人覺得蠻弔詭的。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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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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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辛苦了…拍拍您(拍拍)
也謝謝您推文回饋!
這真的會讓人很受傷,深深地覺得,
雖然不能完全單方面聽信單一方(自家小孩)的話,
但真的要深入瞭解狀況後,再來溝通、質疑、責備。
不然像情況一的狀況一多,可能會造成許多人因為這樣的陰影,而不敢爭取自己的權益…
這不是什麼好現象。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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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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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實!!!
感謝您精闢的概括!
這就是我想說的根本精神。
如果沒有傷害人的念頭,或減少傷害人的念頭的產生,
一般人有基本的防人之心應該就可以大幅減少這樣的事例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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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謝謝您的說明與認同!
抱歉,我因為覺得有些訝異、難過而在您的文章推了噓文…
這類的侵害案件確實無須仇男,
加害者和受害者男女都有可能,
侵害他人就是不對,無關性別。
曾看過有男性分享他被女性性侵的經歷,
卻被說他這樣是賺到…
我想說:不,完全不是!他的權益還是受到傷害了。
性別是一部份,但最根本的,是傷害、侵害他人這件事本身就是不應該的。
※ 編輯: JIA3336 (114.40.165.15), 06/07/2017 20:39:4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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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謝謝您的諒解與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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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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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指教,這部分確實是我該改進的地方。
我會盡量讓自己能言簡意賅,又能全面描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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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 編輯: JIA3336 (114.40.165.15), 06/07/2017 22: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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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肯定與回饋,
希望多少能傳達我想傳達的事物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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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所希望的並非完全否定檢討,
而是希望能改善目前普遍不善的檢討。
客觀的檢討事件多少能幫助我們思考如何預防、應對。
很多時候事發的當下,
人是嚇傻的、不知道該如何反應。
如果透過檢視事件能讓人們對於相關事件該如何反應更加有概念,
那麼這樣的檢視、探討當然是可行的。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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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
※ 編輯: JIA3336 (114.40.190.113), 06/08/2017 14:18:48
※ 編輯: JIA3336 (114.40.190.113), 06/09/2017 02: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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