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星「與林奕含交往2個」婚外情非誘姦
作者 regip (gipp) 看板 WomenTalk
標題 Re: [新聞] 陳星「與林奕含交往2個」婚外情非誘姦
時間 Thu May 11 00:09:01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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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arkHolbach (宇智boyo)》之銘言:
: 好吧,林姓作家的案件到現在,我們稍微整理一下想法吧。
: 關於小說:
: 如果小說寫的都是真的,那就叫強姦。但是問題是她的父母也沒多做說明也沒提告,我們
: 也沒辦法多做甚麼。我在之前就提過了,誘姦是個很微妙的詞,因為如果說是強姦法律上
: 就是非告訴乃論,所以她的父母用誘姦,一方面暗示我不想追究,一方面又暗示我也不想
: 這樣就算了,有種訴諸輿論的感覺。
無論林亦含在書中所寫或書的座談 或是林父母皆是以誘姦做論
鄉民版友在事情爆發時也n篇n人都提到 強姦也好誘姦也罷
如今要追'姦'基本上難上之難
能告或是要告 當時就會告了
陳師聲明一出一陣風 等如不起訴或判決下來又是一陣風
只是這風不是早就很多人提了嗎= =?
但是無論何種原因 不告還是無法告
不代表這邊沒有值得研論或修正的地方
: 然後第二種關於小說的意見是最主流的,就是對小說存疑。小說常常會有誇張、虛構的
: 筆法,而且就算全是她本人的經歷我們也有必要存疑,畢竟人的記憶是很會騙人的,常常
: 很多錯誤。
存疑很好阿
==
稍微提一下
林小姐事件個人是傾向是:書為本人或可能含有她人經歷,性交確有其事
性虐or拍照細節等待議,偏向誘姦,實務上無法成案
-人看一件事情是依照'所得資訊'來做評估依據-
原因隨提幾點不細談:
1.參照網誌 座談 小說 父母聲明 事發前後陳師處置與聲明 互相對照
2.文字是可以反映血淚的 其參考內容非單指小說 網誌 談話 亦同
3.最重要的 她自殺了 走不出來也不是沒有 死的也不是沒有
愛到卡慘死的事隔良久後真的去死的極少見
真受嚴重創傷走不出來 之後因某人某事某物引爆積累的較多見
-時間點與書的內容:為相隔許久與出書之後
-選擇死亡這件事情
當然 你也可以說我是網誌辦案 談話辦案 小說案辦 聲明辦案
綜合性辦案 是阿 這我也謀阿丟
其實我懶得在這邊多著墨
看到現在來來去去 多流於互指跳針和二分法 或是大家來找碴式的分句分字解析
總之信就把你打成小說辦案 成天小說小說小說 好像人家參考的就只有小說小說小說
都快搞不懂到底是是懷疑的在抱著小說 還是辦案的在抱著小說
而不信的就打工讀生或blablabl...
覺得資訊不足保留看法的是很好 只是一竿子打翻一船人或說文解字的就有點無言了
我也希望能夠有越多資訊越好 無論打臉還是證明都是
但人家願不願意出面指證 或出面自清是人家的事 大家沒轍 我也沒轍
這邊不說又好像不行 一定如上離題 就提一下
總之只是個人看法 本文重點不再這
==
: 關於修法:
: 這方面是我最想講的重點,關於修法我的意見就三個字:憑甚麼?
: 我拿洪仲丘案件為例好了,洪仲丘事件的時候,洪家人是站在抗爭的第一線,洪姊還出來
: 發聲,甚至後面還跑出來選立委。反觀林姓作家的父母做了甚麼?就透過出版社放話一下
: ,然後呢?
: 我知道有些人會說林醫師受到多大冤屈,被黑道威脅多可怕。但是講真的,你如果這麼怕
: 的話,根本連出來放話都別做,直接讓事情過去就好,反正林姓作家也沒出名到九把刀的
: 程度,過一陣子大家就忘了,安安靜靜的還能保護女兒名聲不是嗎?
憑甚麼? 當然是憑法律若有缺失 或是因應時地物不同 法律就該做增減完善
由有沒有當事人做所謂的帶頭抗爭 來做要不要修法依據 這實在相當可笑
就算最近因孔大帥叔又有名一次的熔爐法 也不是被強暴者出來說我要修法的好嗎
: 我們都說修法要對症下藥,可是問題這個案件根本不清不楚,哪有辦法對症下藥?今天要
: 是一個病人不去看病只在家寫日記,我想醫師也只能聳聳肩說:抱歉我愛莫能助。
其實以你第一段對本人記憶同樣質疑 我想就算還活著 你也還是會抱歉愛莫能助..
況且人死了 就算說到最後能出面的也只有另一方說法
這樣要如何能夠達到所謂的清楚?
有時候到底是有看法而中立 還是為中立而中立..?
好 就算這件事沒有當事人直接的指證說法 就先不論林亦含
那還有其它許多版友因此事 發表有被學校/補習老師騷擾或侵害經驗的文章
你就這樣忽略了? 視野是否太侷限了?
當然 你還是可以一句請拿出證據打發
也好比另外爆出的某林老師 雖然只是上網PO文PO影 目前看來之後可能會對簿公堂?
當然 目前也可以一句等法院判決再說
但是就因為覺得'本案'事情不夠清楚 所以就不動作嗎? 其他都先視而不見嗎?
其實我最不懂的是 對於 '該做什麼' 哪裡有不清楚?
林亦含無法說話 但房思琪這本書就是在揭露/指控陰暗的某一面
林父母是清楚的表達 希望不要在有下一個房思琪
不管林出書是改編自他人還是自己 無論你信或不信甚至無論是否屬實
不管版友分享的文章是自PO還是轉述 無論你信或不信甚至無論是否屬實
不都是點明/希望能處理/預防 狼師 這件事情?
你覺得補習班師資的資訊清楚透明嗎? 其預防侵害騷擾制度健全嗎?
如已被告或結案 其告知或通報或適用性評估有嗎?
我是認為無論是否有沒有人出面指控 該有或缺失的制度就得修立完善
而不是當你覺得可能有問題 卻硬是要等100%發生事情 再100%確認發生再來想解決
: 關於合法性交年齡:
: 我看到一堆人說要把合法性交年齡改到十八歲。
: 說真的,我不知道改那年齡到底有甚麼意義,如果是要防狼師,十八歲根本還在念高三,
: 然後有些人就更天才啦,說既然如此我們就拉高年齡到二十歲。
: 安安,你可以看看伊斯蘭教國家如印尼都沒這麼誇張,那憑甚麼我們要改?我們的社會比
: 印尼還保守嗎?
: 非要改十八、二十的理由到底是啥,他們也只會說:因為那個年紀比較成熟。但是如果
: 考慮成熟,為啥不二十二歲?二十五歲?那些年齡絕對更成熟,無論身心。
: 國外之所以會定十六到十八歲,就是為了避孕之類的宣導,還有考量到身心發展,結果一
: 堆人越活越回去,乾脆禁止婚前性行為不是更好?
: 法律沒有必要保護一堆巨嬰,年紀到了,你就自求多福,不要甚麼都要別人幫,一個權力
: 過分膨脹的政府,比起縱放犯人還更嚴重。
合法性交年齡因身體、心理兩點考量而有所設限
再以身體/性自主權、各國民情不同而各自評估規範
在這點是難以改變 又或是無須因此事件而改變沒錯
但以年齡發生關係 與 師生發生關係 是有所不同的
應分別考量為佳 而後如需或再交互參考 下段提
: 關於師生戀:
: 這個當年吳清基還是教育部長的時候就討論過了,我記得當初反彈還滿大的,一個國文老
: 師還跟我們談到這個。對於這個法界人士的看法就是:可以勸導但是不宜用法,我想現在
: 應該也還是沒有變。
嗯嗯 討論討論
: 好笑的是一堆人反對師生戀的觀點:甚麼我把小孩送去補習班、學校不是讓你選妃的。
: 照這種邏輯,你去公司也不是為了戀愛,所以不能跟公司同事結婚,我看以後你的小孩
: 大概只能在婚友社找另一伴,祝你好運。
這邊拿公司/同事 跟 學校/小孩師生戀做對比 實在不知道該說甚麼...
幾乎像是完全不考慮任何背景因素 直接隨便做個喇賽對比..
在這時期所謂的選妃喻 相信多數提時是建立在一個前提 就是'狼師的成立'
指的是別有用心的老師 藉由職務之便尋找可下手的對象
不是狼師 又何來選妃?
你在這混淆自由戀愛or師生戀探討 跟 狼師 兩個不同的概念
好吧 若算想說選妃說的是指 不是讓你選妃(和學生搞戀愛)的。
實在很好奇到底有沒有稍微研究過師生戀 有兩篇文章可以看看
https://read01.com/76RLR.html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22/article/4801
會放第二篇文章是因為個人傾向於 在戀愛範疇上 師生關係更類似於醫病關係
在心智不成熟/脆弱時上 人對於崇拜/依賴的感情 產生的從屬/不對等的戀情
簡單說 師生戀非議的考量是
在權力的極度不對等下 很容易產生權益與利益的不對等
而官方上需要建立相對公平/公正的平台制度 這也是在這做規範的原因
*-權力的極度不對等-* 要不要再反看一下那個同事說?
*簡單提師生戀個人看法 好比自由也有其限制 考量到人性
此處應做規範 若無限制則風險太過
法條或學校設制或如何限制則在究究談談
: 還有一種更愚蠢的觀點:甚麼你的小孩以後都不要遇到。第一、如果我有小孩我會教育他
: (她),到了一定年齡就要為自己的決定負責。第二、你確定你的小孩就一定是被狼師所害
: 的那個,而不會是因為社會規範被活活拆散的真愛?情感用事就是有這樣的壞處,一堆人
: 考慮不周。
: 說真的,如果真相是小說寫的那樣,那就是強姦啊幹,修法幹嘛?
同上段 這邊又混淆了年齡與師生戀與狼師的概念 同亦不同處分清楚會比較好討論
此處個人是覺得高標了teenage的成熟度或思考能力 和健全與不健全家庭的可能性
*用英文請見諒 此處覺得比較適宜 或指稱青年,青少年亦可 D大應指16~18或16~20
當然也非指家庭健全其性教育就一定好 只是考慮到可能相對弱勢 意思大家懂
我也不會說就一定沒有真愛 就像當紅的法國過兒總統,姑姑夫人
但我想問的如果師生/醫病如不予以制度 你覺得真愛多還是藉此獲取各式利益的多?
你當真覺得在權力極度不對等下 若有'狼師'專門挖了洞找好對象下手時
你在兒女teenage時期的教育足夠你保護他們?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龍紋身的女孩 其專找離家的女孩兒下手 *小說辦案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天才雷普利 其找與父母溝通不良的友人下手 *小說電影辦案
不曉得你有沒有看過熔爐 其專找殘障住校孩兒下手 *電影辦案
嘛 說什麼辦案都好
這要說的是 高知識/針對性的犯罪是會挑選對象與計畫的
現在想再問問 你覺得是否該因此規範?
*此處會討論補教業的老師是否該算入的師生戀範疇or狼師範疇 個人看法:都該算
若問家教 是有點難辦..
: 關於年齡差:
: 一堆人說年齡差多麼的噁心,我覺得這就是赤裸裸的歧視,老話一句,如果這就是林姓
: 作家帶給你的影響,那不如把她的書通通燒掉,反正你看了也不會多了甚麼人文關懷。
: 你可以用「不舒服」來影響別人的權益,那哪天別人用外在來歧視就不要哭,請欣然接受
: 。我看大概要把年齡差距過大的戀愛通通禁止某些鄉民才會覺得高興吧,以後老牛吃嫩草
: 都當戀童癖看,大家說好不好?
嗯 年齡差不噁心 其後略
: 關於實名制、標案:
: 那個我覺得就是另外的問題了,該辦就辦。
標案 該辦就辦!
--
文中的'你'多數指想法 而非意在D大個人
做個探討 如有疏漏缺失請補正告知 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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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WomenTalk/M.1494432545.A.E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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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和D大同樣混淆到了 年齡 和 師生戀 的異同
晤..我覺得我寫得挺清楚了... 文中有個連結 真的可以去看看
師生戀的考量包含權力不對等產生的利益 不是僅只在是年齡的成不成熟上作論
好比國外大專院校規範教師與大學生,研究生的戀愛所在多有
巨嬰說實在是... 呃..哈佛巨嬰..? 加州巨嬰..?
而你若論權勢性交 這更是無關年齡 如果能夠舉證其指控 當然受到法律保障
不懂得是小孩是受保護的對象有何不對
不論台灣還是國外對小孩本來就是加強保障... 法理皆是
當然 教育很重要的 對我來說有其法律是保障 是警告 需要訴求法律時已是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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驚爆焦點相得值得一看!
是阿 其實要說不會反抗?哪有甚麼權力?哪有甚麼強迫力?不是換一家就好?
不是跑就好了?等等 這種說法真的可以看看宗教的案例 許多更是成年人勒
那國內外為何還會有宗教的權勢侵犯案例 而有所限制?
我是認為權勢不只是在實質上的利益關係 心理上有強烈上對下的指引依賴亦是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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