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是否該支持甲甲結婚的權利?已回收

看板MenTalk (男人話題)作者 (打不贏二二)時間11年前 (2014/12/01 18:10), 11年前編輯推噓5(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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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50您的邏輯學,個人認為很有問題 : 同性戀讓我不舒服但是你讓我感到非常噁心 : 我歧視歧視別人的人 : 歧視不歧視並不是你講的就算了 就跟你腦袋有沒有問題也不是我說了算就好 : 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 : 給予不同的對待。歧視總是以某族群的利益為代價,提高另某族群的利益 : 。 「汙名」是一種態度或信念,「歧視」則是基於這種態度或信念所產生 : 的行為。當個人或組織基於汙名而不正當奪取他人的權利和生存機會時, : 就是歧視。歧視可能會導致排擠或邊緣化,奪取權利,如獲得公平的居住 : 條件、工作機會、教育及充分參與公民生活。 : 如果您因為特定族群的身份,而反對他人的權利,那就構成歧視。 : 一開始所論述的”姦”完全跟主題無關連 : 您談到康德的道德論 : 但是康德的道德是建立在義務身上 是不受任何愛好或利己心的驅使 : 但康德的理論基本上就是一個很主觀的東西並且沒有被拿來當做一個準則 : 引用它幹嘛?? : 我看到邏輯不好的人 會覺得噁心 想吐 : 如果版規讓這些人發文平等化 正常化 : 讓版上出現一堆更沒邏輯的文章 我會更不舒服 : 所以我要反對這些邏輯不好的人發文 完全沒問題 : 大概是這樣 我個人倒認為邏輯有問題的是您而非本人, 首先呢 我反對您是在歧視我因為我歧視他人,引用您對於歧視的定義, : 歧視不歧視並不是你講的就算了 就跟你腦袋有沒有問題也不是我說了算就好 : 歧視,是針對特定族群的成員,僅僅由於其身份或歸類,而非個人品質, : 給予不同的對待。 (請原諒我不會上色) 也許我針對的男同志在這近幾十年來的努力之下,或許可歸類為一個特定的族群, 但請問閣下您怎麼描述我身處於何種的一個特定的族群,其定義與內涵甚至組織 成員是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 按照閣下的思考方式,對於我這個人是無法以歧視的眼光看待,起碼我尚未能將 我自己置身于一個特殊的團體,自然就無法符合閣下歧視的眼光,從這點上來說 閣下首段對於我的歧視說法,或許是閣下的邏輯不大好,很難客觀地分辨以及使 用條件,又或許閣下對於字詞以及行為定義有許多混淆不清,以至於形容他人與 自我的行為表現是一個雙重的看待方式,所以才會有這樣既想要定義我個人的行 為,卻又在首段又直接否定了你自己的看待方式。 如果要我幫您說明的話,您僅是覺得我的推文很噁心,所以做了一種主觀的看法 只不過你想讓我受道德觀的譴責,所以想把我讓您感到噁心的行為,以一種現行 社會道德觀屬於負面的行為去套用定義。 其次呢,我提到在刑法中的”姦”字是有其意義的,雖然我國實務上採法實證主 義,但在其宣揚的理念,法學教育,以及政治還有法律條文上,我國仍是”正名” 法典製定是源於自然法學派。 您可以參看新修刑法典的第十條, 稱性交者,謂左列性侵入行為: 一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之行為。 二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之行為。 所以自此第十六章妨礙性自主罪章中,過往的姦污行為改以使用中性化的性交字 詞做處理,一方面自然是為日益複雜的性行為做一個清楚定義,另一方面也是社 會道德的演進,受姦污的受害者應與舊道德看法的髒污做一個切割。 可是呢,問題就在於這個可是,觀看通篇的刑法典中,稱”姦”的行為,在整篇 的刑法典中,仍使用了三次於兩個條文, 其一於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另一於 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 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或許您可以用學界中流傳的一個說法,那就是故意不改”姦”字一詞,以好使刑法 第239條技術上的使通姦行為除法定刑化,從而讓中華民國的刑法制度好跟上 國際潮流,但您又要怎麼解釋第285條的姦字呢。 讓我提供您一個答案吧, 那就是中華民國法典的製作理念仍遵循於自然法學派的一個重要原則,那即是法律 是道德的下一階段,中華民國法律的制定即是遵循中華民國自身的社會道德概念, 所以呢,在第239條及285條,所稱姦者,即是中華民國社會道德上對於此類 行為有較深的批判,所以於法典字詞上使用較污名化的字眼。 而我提及于此,即是說明並非有更平等更先進的理論支持下即需立法改進的,法律 在本國中仍是社會道德的下一級指標,所以在中華民國我等既可以反對廢死,也可 反對多元成家,因為這些法條修訂仍于我國相當數量國民的道德觀念相駁,而我正 是基於此,闡明男同志成家不符合我的道德觀念。 最後讓我們看看bruce weinstein是怎麼說,道德是一個平民主義的理念,他不僅僅 受限於優秀的人群。而所謂的道德"觀"那是屬於民主的範疇。 當然啦,我認為我覺得男同志讓我感到噁心,宣揚此一行為不合burce的道德定義, 不過我想說的是,從康德到現在,道德這個理念啟發的應該是個人,而非一個先進 或是一個神明或國王,所以也許我不喜男同志而宣揚他讓您感到噁心,但我不認為 它不屬於道德的層面,也就此認為憑此我可以反對法條的修改。 最後康德的道德論畢竟是自希臘以來,第一位在哲學層面以嚴格邏輯闡發說明道德 的大哲,我畢竟不是專修社會學的人士,不清楚自他以下是否已從學派推翻了他的 道德闡發的論證,但我想古典自然法學派的道德定義,常常引用他的闡發方式,所 以我引用他的闡發方法,確認我的觀念是屬於道德,並可依此發表對法條修改的意 見。我不認為有不妥之處。 基於以上理由,我認為也許有可能我對於道德的認知或有可能太老派膚淺,但談不 上邏輯不好,因為我看不出我的闡述有讓人誤解之處,所以我認為會對此感到我邏 輯有誤的您邏輯可能十分不好。 而最後針對我個人許多的噁心 想吐之類的言辭,我個人認為這似乎十分的有違主流 的道德觀念,不過我倒覺得無所謂,畢竟我對於主流道德觀念的接受程度也很低, 也不會因為主觀的批評就想要提起告訴,大略可以說我這個人有點怪異吧。 所以請不用糾結噁心之流的言論,我比較樂意於就邏輯性做後續的討論 你討厭我討厭男同性戀,我已經充分的了解並接受了,也希望您有看懂我觀看您的文章 後仍不認為我的邏輯上有謬誤。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31.78.3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417428616.A.167.html

12/01 18:12, , 1F
加油啦 希望你考得上 不然所謂的邏輯再好也沒用
12/01 18:12, 1F
※ 編輯: T50 (116.231.78.30), 12/01/2014 18:18:10

12/01 18:18, , 2F
no no 我不打算參加司法考試,所以無所謂考上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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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19, , 3F
那很棒! 全民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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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20, , 4F
我已經忘了你原文說啥,不明白這篇戰點。
12/01 18:20, 4F
有興趣的話,臺端可以回頭觀看不過我認為有點浪費時間 ※ 編輯: T50 (116.231.78.30), 12/01/2014 18:22:51

12/01 18:23, , 5F
你身上有比性向不同更讓人覺得不舒服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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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那條路是對大家有益的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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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24, , 7F
我看了這串你是第一次回文,那你之前的發言是在哪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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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37, , 8F
推 說得不錯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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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18:38, , 9F
同意D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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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 20:00, , 10F
不錯,比整天賣弄名詞的文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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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50 (58.37.160.205), 12/01/2014 23:52:59

12/02 03:01, , 11F
第一,你知道釋字599及603想表達的主要精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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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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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你在內文提到:『因為這些法條修訂仍于我國相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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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國民的道德觀念相駁,而我正是基於此,闡明男同志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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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我的道德觀念。』及後段『畢竟我對主流道德觀念的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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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度也很低』這2句論述上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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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同性婚姻是在社會上相對少數的觀念,因此社會相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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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的國民道德觀念,認為『這些支持多元成家的法律與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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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與多數主流民意相違背,而你是基於此,才無法接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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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婚姻相關法律與觀念,你是反對同性婚姻的,所以你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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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的主流道德觀念,但在倒數第二段卻又說,你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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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主流道德觀念的接受程度也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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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志婚姻上選擇主流道德觀念反對同性婚姻,但又對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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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德觀念接受度低,你的論述邏輯上確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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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相當數量,可以具體說明什麼是相當數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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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道德觀念,你怎麼能知道某個社會道德觀念是沒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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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律,甚至是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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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大家都知道正確的道德觀念是什麼,還需要訂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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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需要設置法院,還需要大法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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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觀念從來就不是對與錯的問題,而是接不接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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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是法律的最低限度,與個人的價值觀有關,個人只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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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違反法律,就不能把自己的價值觀念套用在別人身上,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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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它是多數人認為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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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其實你大可不用拉自然法學派跟康德的下水,你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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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就是不喜歡男同性戀結婚,他們的邏輯只是你衛自己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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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武器,結論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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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你不喜歡男同性戀結婚那是你的自由,只不過這種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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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很容易受到挑戰,假使有天受到像這次國民黨的選舉挫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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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你能堅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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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看得很認真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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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猶豫要不要回您,這樣戰下去就要討論基本權利 法律與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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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與社會道德觀 想到就好累喔 過幾天放假有興趣再回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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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試圖簡化思路,回到自然法學派法律萌發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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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己的"道德"就可以參與法律制定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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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在制定法典,闡明立法理由仍然要相當多的理論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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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初級的表達階段,人們對於法典訂定修正與否應該是用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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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道德"做表達就夠了。在更進一步,這個"道德"只要有足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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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烈喜好,並因此遵守又願意勸說他人也遵守那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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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特別強調了,我討厭男同性戀,所以我就可以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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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不是要批哩啪拉的從各種理論去討論男同性戀的婚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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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認為即使不討論你提出的那些問題,也于我想表達的無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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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即使我表達反對也不是要以主流多數等等的立場,而是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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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達在開始的階段應該用簡單直接的方式,無論主流與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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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思路就把歧視定義找出來,把情況套用進去。不就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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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誰歧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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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所以我才說,你闡述這麼多,就只是想表達你討厭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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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而已,想表達什麼,不想回答什麼都是你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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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這麼多。如果是法實證主義,只憑討厭是沒資格發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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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KV3w85d (MenTal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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