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男女雙方會想在結婚之前生小孩的心態已回收
※ 引述《ShiningRuby (閃亮紅寶石女王)》之銘言:
: ※ 引述《N5D6M6C (no)》之銘言:
: : 最近遇到一位顧客在聊天的時候
: : 她就表明希望可以在結婚之前懷孕
: : 她走掉以後我就在跟老闆討論說
: : 我一直以為帶球結婚都是不得已而為之
: : 或是不小心造成的
: : 竟然有男女雙方協議好在結婚前先懷孕之後再結婚
: : 難道就不會有女方懷孕後性格大變
: : 男方受不了悔婚的情形發生嗎
: : 老闆就說
: : 你少見多怪
: : 我認識很多人現在也都有先有再結婚的想法
: : 才不會導致結婚後公婆給的壓力
: : 反倒是你
: : 沒有女朋友還想那麼多喔
: : 多做事比較實在啦
: : 不知道大家是怎樣認為的
: 以前的女生很怕小孩父不詳,
: 但現在不少女生不怕自己養孩子,也對媳婦這身分完全不嚮往,
: 我下面要講的切入點,
: 若要考慮"父不詳很丟臉"的話,就完全切不下去,
: 但若不在乎這個,
: 那就無啥不可的:
: 女人婚前子宮是自己的,
: 發現自己懷孕後要生要流可以自己決定,
: 小孩姓氏也可以自己決定,
: 女人婚後子宮就有一半是老公的,
: 要幹嘛都得跟老公討論,
: 老公不願意簽名就不能人流,
: 小孩姓氏也得跟男方討論,
: 所以婚前先有個孩子再來想要不要結婚的事情,
: 對女生其實不算虧--尤其是等小孩出生以後!
: 因為母親的親權是肯定的,
: 而小孩出生後若父母仍無婚姻關係,
: 那父親的親權就全看女方要怎樣處理了...
: 若是男方想要小孩,反而就變成有求於女方(女方要同意讓男方認領),
: 那女生就獲得主場優勢了.
: 不過如果男方對小孩態度可有可無的話,
: 自然就沒什麼主場客場優不優勢的問題.
: 但女生若本來也就不在乎父不詳,
: 那她應該也不會去擔心男生的父親自覺.
民法
第 1067 條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
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
,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 1063 條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
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
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
後二年內為之。
認定親屬不是母親說的算 子女也有同樣權利的
母親有這種惡意阻擋父親親權的念頭是非常不道德的
這是把小孩當所有物 而不把小孩當主體的想法
如果尊重主體性 小孩本該有知道父親的權益 不該隨意剝奪
如果父親遇到這種狀況 可以直截訴諸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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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7.162.129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MenTalk/M.1403165065.A.544.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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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點噓 多看個幾遍阿
提醒一下 小孩不是母親的東西 別這麼霸權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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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不定女方本來要帶球嫁結果繞跑啊 這世界無奇不有的
※ 編輯: AGODFATHER (140.117.162.129), 06/19/2014 16:15:50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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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要你理解我說的很困難耶
只能好好一步一步解釋
小孩媽媽不給認 哪只好找小孩了
證明給小孩看的確是父親 並說服小孩阿
沒"父親"的1067條
另有"父親"的1063條
理解了嗎?
小孩不是母親的財產 小孩的權利不該被剝奪
尊重人很基本吧
※ 編輯: AGODFATHER (140.117.162.129), 06/19/2014 16:26:26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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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阿子女
一堆人不尊重 沒辦法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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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GODFATHER (140.117.162.129), 06/19/2014 16:29:07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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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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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GODFATHER (140.117.162.129), 06/19/2014 16: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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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絕???
還好吧 我也沒說誰有病阿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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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AGODFATHER (140.117.162.129), 06/19/2014 16:32:19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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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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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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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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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句話說要聽?
指出來吧 真愛扣帽子耶
※ 編輯: AGODFATHER (140.117.162.129), 06/19/2014 18: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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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哪裡有說這句話 而且幹嘛跟媽說?
※ 編輯: AGODFATHER (140.117.196.124), 06/19/2014 19: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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